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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安全监管局关于从化高技术产业园广州永新包装有限公司“1.11”高处坠落一般死亡事故调查和处理情况通报

来源:从化区安监局 发布时间:2018-04-25 01:59

从化高技术产业园广州永新包装有限公司“1.11”高处坠落一般死亡事故调查报告》政府已批复结案。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广州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穗府办20135号)相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1811111时15分许广州市从化区高技术产业园广州永新包装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高坠事故,造成1人死亡。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广州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穗府办20135号)等规定区安全监管牵头会同区公安分局、监察委、住建局、总工会、从化高技术产业园成立从化高技术产业园广州永新包装有限公司“1.11”一般高坠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参加,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

经查,2018年1月11日7时30分左右,陈荣春、董志深与彭方桂(本次事故死者)进入施工现场开始作业。陈荣春在地面进行拉铁皮的工作,董志深在厂房后面拆除墙面上的铁皮,彭方桂独自在造粒车间的屋面上进行拆铁皮作业。11时15分许,陈荣春在进行拉铁皮作业时,发现有东西在离他约10米远的屋面坠落,他马上跑过去,看到彭方桂已坠落至地面并平躺在地上。当时,彭方桂尚有呼吸,耳洞有血迹,手脚不断抽搐。陈荣春马上叫董志深过来并安排他拨打120急救电话,急救车到达后,医生发现彭方桂已无生命体征,心跳呼吸停止,瞳孔放大固定,大动脉搏动消失,确认彭方桂已经死亡。后经陈荣春、董志深等人强烈要求,把彭方桂送到医院继续抢救,于当天12时36分宣告临床死亡。

二、事故原因及性质

彭方桂(死者)安全意识淡薄,未按要求佩戴使用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华鑫公司在施工现场未按要求搭设操作平台及悬挂安全网等安全防护措施。永新公司将本次事发工程发包给无建筑业企业施工资质的华鑫公司。华鑫公司、永新公司、陈荣春未监督彭方桂按规定佩戴及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经调查和分析,依法认定本起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事故责任的认定

(一)东莞华鑫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建筑业企业施工资质的情况下承包了需要有建筑业企业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承包的改造工程;未按要求施工现场梁下支设安全平网或搭设脚手架;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未监督彭方桂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及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广州市关于加强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建质〔2014〕1370号)第二点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由区安全监管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广州永新包装有限公司将改造工程发包给无建筑业企业施工资质的华鑫公司;未监督彭方桂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及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由区安全监管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罗荣,为华鑫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由区安全监管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陈荣春,经华鑫公司任命为该改造工程施工现场负责人,无个人建筑施工资格证,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广州市关于加强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建质〔2014〕1370号)第二点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由华鑫公司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区安全监管局。

(五)夏振兴,经永新公司任命为该改造工程工地管理代表,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由永新公司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区安全监管局。

(六)彭方桂,作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在没有搭设操作平台及悬挂安全网的情况下进行高处施工作业,未按要求佩戴使用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除对其责任追究。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属地监管和行业监管原则,提出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如下:

(一)按照《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永新公司要聘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事发工程开展现状安全评价,并在三个月内完成评价,分析事故成因,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范和整改方案,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报从化区安全监管局备案。

(二)华鑫公司应依照《广州市关于加强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建质〔2014〕1370号)的规定,立即申请建筑业企业施工资质,待具备建筑业企业施工资质后才可进行承包建筑施工工程。

(三)永新公司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将工程发包给有施工资质的工程公司,并对厂内进行全面的隐患排查。

(四)高技术产业园要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辖区内建设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加大建设工程的巡查力度,并督促事故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切实排查事故隐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生产安全。

(五)各镇(街)、园区应汲取事故教训,抓好辖区内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六)区住建局应加强对全区各类建筑工地的隐患排查,凡是手续不完善、不符合安全施工条件的一律按规定停工整改,经主管单位验收通过后才能复工,整改后仍无法达到要求的项目进行依法处罚。 

 

 

              广州从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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