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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化区江埔街禾仓村姓钟围“5·25”机械伤害一般死亡事故情况通报

从化区江埔街禾仓村姓钟围“5·25”机械伤害一般死亡事故情况通报

来源:区安监局 发布时间:2017-11-01 07:06

从化区江埔街禾仓村姓钟围“5·25”机械伤害一般死亡事故情况通报

一、事故单位概况:   

负责人(泵车车主):谢卫东,男,汉族,出生日期:1968年3月5日,住址: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西向村。

二、事故发生时间:2017年5月25日上午8时

三、事故发生地点: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禾仓村姓钟围37号自建房旁边社道  

四、事故类别:机械伤害

五、事故性质: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原因:泵车司机张芳芳安全意识淡薄,操作不当,未佩戴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负责人谢卫东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对张芳芳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能教育和培训;未做好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管。

七、事故等级:一般事故

八、死亡人员情况:死亡1人

姓 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伤亡程度

工种

用工

形式

籍贯

伤亡原因

身份证号码

张芳芳

28岁

死亡

司机

雇佣

河南省邓州市

颅内损伤

41138119880927****

九、事故损失工作日总数:6000日

十、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80万元

十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泵车基本情况

事发泵车,属重型专项作业车,车牌号:粤AF40**,发动机号码:6WF1A4354**,车辆识别代码:JALV9F4Y1A70085**。车子处于良好状态,年审有效,车主:谢卫东,住址:从化区鳌头镇西向村

(二)自建房基本概况

位于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禾仓村姓钟围37号房屋原本为瓦屋,产权归钟醒洪所有,该房屋有办理危房改造手续,但未办理报建手续,属于违章建筑。该建筑占地面积接近95平方米,楼高一层。因钟醒洪要将瓦屋拆掉改建成楼高三层的水泥建筑,故聘请黎志明为其施工并达成口头协议以每平方米210元的价格,包工不包料,黎志明无相关施工资质承接该工程。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泵车是由黎志明通过专门的业务员联系,以每次1300元的价格聘请,双方没有签订承包合同。双方达成协议后,施工队于2017年5月17日开始对钟醒洪自建房开始动工进场,至事发时止,江埔街城监中队未对该工程进行巡查检查。【证据材料:钟醒洪,黎志明,徐一清《询问笔录》】

    (三)事故经过

2017年5月25日7时50分左右,李萌、张芳芳、周明华3人(均为谢卫东聘请)驾驶车牌号为粤AF40**水泥浆泵车,到达从化区江埔街禾仓村姓钟围自建房进行水泥输送作业,李萌、张芳芳、周明华在村道上设置作业场地。李萌操作按钮伸出水泥泵车的四条液压支腿,当操作                         到左后液压支腿时,张芳芳负责在地面放置一块垫木,在放置过程中张芳芳不慎摔倒,泵车的左后液压支腿横向伸出将张芳芳头部、胸部位置压住,挤压在旁边的墙屋墙上。在旁边的李萌看到此情况,马上将支脚往回收,并将张芳芳抱住。当时张芳芳口腔鼻孔喷血,周明华立即拨打120求救,李萌抱着张芳芳,约8时30分120救护车到达现场,后经医生抢救无效证实死亡。证据材料:李萌、周明华、黎志明等《询问笔录》

事故发生后,区公安分局、安全监管局、江埔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区安监局迅速牵头成立事故联合调查组,展开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及现场处置措施,召开事故现场分析会,并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是由江埔街道办事处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协助区事故联合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二是由江埔街道办事处掌握动态,做好维稳工作,江埔安监中队、综治维稳中心配合做好家属安抚及事故调查工作;三是区公安分局江埔派出所配合江浦街道办事处及江埔街安监中队做好维稳工作。证据材料:会议纪要、签到表、会议照片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区安监局将事故情况报区委、区政府以及广州市安全监管局。2016年12月26日,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广州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穗府办〔2013〕5号)及《从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授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复函》(从府办函〔2014〕356号)的规定,由区安全监管局牵头会同区监察局、总工会、公安分局、区城管局、江埔街道办事处,成立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检察院参加,展开事故调查。证据材料:成立事故调查组通知

 (四)现场勘验情况

事发地点位于江埔街禾仓村姓钟围社道边,社道中间有一辆水泥泵车,车牌号:粤AF40**,泵臂已收缩好,车底有枕木一块,车头朝南,车位朝北,车的后侧地上平躺着一男尸,脚穿人字拖鞋,身体被蓝色无纺布盖住,地上有一摊血迹。车辆西侧社道边的一栋在建楼房,已做好一层的顶木支撑,未倒楼面,泵车东侧社道边为一栋民宅,离泵车约20cm。证据材料:《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死者基本情况

张芳芳,男,汉族,出生日期:1988年09月27日,住址:河南省邓州市腰店乡刘营村,身份证号码:41138119880927****,司机,受雇于泵车车主谢卫东。(见证据材料:张芳芳身份证复印件)

)善后工作处理情况

在区公安分局江埔派出所、江埔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的协调下,2017年5月27日,由于泵车车主谢卫东外出无法亲赴现场处理情况,委托其弟弟谢卫洪和死者家属协商,经协商自愿达成协议,由谢卫洪同意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捌拾万圆整(¥800000.00)。死者家属对死因及赔偿金额没有异议,尸体已经火化,事故善后工作已处理完毕。证据材料:调解协议书、遗体火化证明,收据,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

十二、事故原因及性质分析

    (一)直接原因 

泵车放置场地未远离障碍物,违反了泵车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不当,操作员张芳芳在放置枕木过程中,脚部不慎碰到旁边楼房墙基并摔倒,摔倒过程中,泵车液压支架泵臂向外伸展时,泵车左边液压支腿横向伸出将其挤压到旁边楼房墙壁上,导致死亡。

(二)间接原因

泵车车主谢卫东未组织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未依法对泵车操作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能的培训,未做好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管。

(三)主要原因

泵车放置场地未远离障碍物,违反了泵车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不当,操作员张芳芳在放置枕木过程中,操作不当,脚部不慎碰到旁边楼房墙基并摔倒,泵车左边液压支腿横向伸出将其挤压到楼房墙上;泵车车主谢卫东未组织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未依法对泵车操作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能的培训,未做好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管。

经过对事故情况综合分析,事故调查组一致认定本次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十三、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张芳芳,作为泵车操作员,安全意识淡薄,泵车操作员张芳芳在放置枕木过程中,操作不当,脚部不慎碰到旁边楼房墙基并摔倒,被泵车左边液压支腿横向伸出将其挤压到楼房墙上,导致死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除对其刑事等责任追究。

(二)谢卫东,作为泵车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未能有效督促检查泵车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作业现场的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由区安全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对其进行处罚。

十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属地监管原则,提出以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责令谢卫东制定相关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对施工人员进行“举一反三”的安全警示教育,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意识,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加强对泵车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检测,并确保泵车作业周围环境可行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泵车作业,严防类似事故发生。

(二)责令黎志明立即停止该工程违法施工行为,在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前提下,不得继续承接工程。

(三)江埔街要吸取事故教训,根据当前区委、区政府的部署,严格履行属地监管职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强化对辖区内自建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检查和巡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及时查处。

(四)区城管局要加强辖区内自建房工程安全巡查力度,督促事发自建房完善工程施工的相关手续,并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

(五)江埔街道办要将相关人员履职情况报区监察局。

 

                      从化区江埔街禾仓村姓钟围“5·25”机械伤害一般死亡事故调查组       

2017年10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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