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镇英东不锈钢门窗店“1·30”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太平镇英东不锈钢门窗店“1·30”高处坠落
事故调查报告
2016年1月30日10时30分,位于从化区太平镇屈洞村劳动庄队的谢艳桃防盗网装修工程现场发生一起高坠事故,造成一人死亡。1月31日区安全监管局接报后,即派员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处理工作。经调查,2016年1月30日上午10时30分,死者李国威受雇于从化市太平镇英东不锈钢门窗店为谢艳桃安装防盗网,在装修工程现场从五楼坠落至地面,后经送南方医科大学第五附属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广州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穗府办[2013]5号)与《从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授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复函》(从府办复[2014]356号)规定,由区安全监管局牵头,会同区检察院、监察局、公安局、住建局、总工会、城管执法局、太平镇人民政府成立太平镇英东不锈钢门窗店“1·30”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一、事故相关概况
(一)事故类型、性质、伤亡等
事故类别:高处坠落
事故性质:责任事故
事故等级:一般事故
事故伤亡情况:死亡1人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民族 | 伤亡 程度 | 用工 形式 | 籍贯 | 伤亡 原因 | 身份证号码 |
李国威 | 男 | 18 | 汉 | 死亡 | 雇佣 | 广东省英德市 | 高坠 | 44188119970423**** |
事故损失工作日总数:6000日
(二)事发自建房工程概况
自建房地址:太平镇屈洞村劳动庄队谢艳桃自建房
发包方:屋主谢艳桃
承包方:从化市太平英东不锈钢门窗店
承包方式:口头商定防盗网装修工作,造价85元/平方米。
工程造价:约15000元,工程完成后结算。
(三)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从化市太平英东不锈钢门窗店
该门窗店注册地址:广州市从化太平镇广从南路447号,注册于2007年11月29日,注册号:440122600053889,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邓宗创,经营范围:金属制品业。
(见相关证照、资料)
(四)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谢艳桃:住址:广东省从化市太平镇屈洞村十五队****,身份证号码:44012219651016****。事发自建房防盗网安装屋主。
邓宗创:住址:广东省英德市白沙镇双星村委会上圳组****,身份证号码:44182219651118****,是从化市太平镇英东不锈钢门窗店负责人。邓宗创承接屋主谢艳桃自建房的防盗网安装工作,并安排李国威等工人进行安装。
李国威(死者):住址:广东省英德市白沙镇太平村委会石壁组人,身份证号:44188119970423****。事发防盗网安装施工现场工人,受雇于从化市太平镇英东不锈钢门窗店。
温志杰:住址:广东省英德市白沙镇会英村委会温屋组,身份证号码:44188119991210****。事发防盗网安装施工现场工人,受雇于从化市太平镇英东不锈钢门窗店。
温志河:住址:广东省英德市白沙镇人,身份证号:44188119970609****。事发防盗网安装施工现场工人,受雇于从化市太平镇英东不锈钢门窗店。
(见企业台账资料、相关人员证件、询问笔录等)
二、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时间:2016年1月30日10时30分。
事故发生地点:太平镇屈洞村劳动庄队谢艳桃自建房
(见现场照片,询问笔录)
现场勘查情况:该房屋为坐西向东,南北长约二十米,楼高五层,每层约220㎡,东面为村道,西面紧邻一民居,两楼房相隔约1.5米。死者从五楼南面用绳索吊至四楼一窗户时,因绳索断裂,致其高坠至邻房院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经过和原因分析
(一)事故经过
2016年1月30日,根据邓宗创的安排,温志河、温志杰和李国威来到谢艳桃自建房进行不锈钢防盗网的安装现场并自行分工。温志河去楼顶焊接不锈钢晾衣架,温志杰和李国威去四楼安装不锈钢防盗网。由于四楼的门打不开,李国威提出将麻绳绑在自己身上,由温志杰拉住麻绳慢慢把人往下吊送,从四楼窗户进入房间。10时30分左右,按照提议,李国威身绑一根麻绳(直径3厘米),温志杰在五楼拉住麻绳,李国威往下吊送了1-2米时,麻绳突然断开,李国威坠落至隔壁房子的院子地面。温志河听到温志杰的呼喊声后发现李国威仰面躺在地面,便同温志杰一起翻墙进入隔壁院子,发现李国威已经失去意识。温志河和温志杰将受伤的李国威抬出院子,用三轮摩托车把李国威送往太平镇英东不锈钢门窗店,再由温国栋将李国威送往太平医院进行抢救。当天下午,李国威被转送至南方医科大学第五附属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见询问笔录)
(二)事故原因分析
经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对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分析如下:
1、直接原因
死者李国威贪图方便,擅自决定用吊绳的方式进入需安装防盗网的房间,过程中未佩戴安全带和安全帽,缺乏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直接导致其从高处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
2、间接原因
从化市太平英东不锈钢门窗店主要负责人邓宗创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没有对施工作业的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在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没有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事故性质
本起事故主要是由于从化市太平英东不锈钢门窗店主要负责人邓宗创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没有对施工作业的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在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没有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施工作业人员违规作业,缺乏安全防护措施。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分析,认定本起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造成伤亡、损失
事故伤亡人员情况:1人死亡。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60万元。
五、事故进展情况、已采取措施、善后处理。
(一)成立事故调查组
2016年2月2日,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广州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穗府办[2013]5号)与《从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授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复函》(从府办复[2014]356号)规定,由区安全监管局牵头,会同区检察院、监察局、公安分局、住建局、城管执法局、总工会、太平镇人民政府成立太平英东不锈钢门窗店“1·30”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二)已采取措施
1、由区安全监管局责令太平英东不锈钢门窗店停止谢艳桃自建房施工活动,全面排查整改隐患。
2、由太平镇人民政府开展辖区内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三)善后处理
1、邓宗创补偿死者李国威家属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
2、由谢艳桃一次性补偿死者李国威家属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3、邓宗创支付死者李国威火化及一切殡葬费用;
4、李国威遗体已经火化,事故善后工作已处理完毕。
六、事故责任和处理意见
1、太平英东不锈钢门窗店主要负责人(经营者)邓宗创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没有对施工作业的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在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没有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的规定,经核实,邓宗创2015年度年收入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建议对邓宗创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伍百元整(¥135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行为是否涉嫌犯罪的问题,建议由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2、李国威,作为施工工人,擅自决定用吊绳的方式进入需安装防盗网的房间,过程中未佩戴安全带和安全帽,缺乏必要的防护措施,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除对其责任追究。
七、事故防范
1、太平镇人民政府作为属地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辖区内农村自建房建筑隐患排查治理力度,进行全面检查和整改。相关职能部门要明确自身职责和监管范围。要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巡查力度,督促企业和建筑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认真检查、排查安全隐患,督促企业和建筑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从化市太平镇英东不锈钢门窗店负责人邓宗创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管理,确保安全。
3、按照《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和《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由太平镇英东不锈钢门窗店负责人聘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现状安全评价,并在三个月内完成评价,分析事故成因,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范和整改方案,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报从化区安全监管局备案。
八、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
区检察院:
区监察局:
区公安分局:
区住建局:
区安全监管局:
区总工会:
太平镇人民政府:
太平镇英东不锈钢门窗店“1·30”高处
坠落事故调查组
2016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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