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府〔2024〕12号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迎宾大道东延线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公告
因迎宾大道东延线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规〔2021〕2号)的有关规定,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迎宾大道东延线工程项目地段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迎宾大道东延线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附件)已征求公众意见,并经区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迎宾大道东延线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4日
附件
迎宾大道东延线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方案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规〔2021〕2号)的有关规定,从化区人民政府决定征收迎宾大道东延线工程项目地段的国有土地上房屋,用以建设迎宾大道东延线工程。
一、项目概况
(一)征收地块(地段)的范围:
迎宾大道东延线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征收范围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穗规划资源预选〔2023〕55号)确定的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为准)。
(二)地块规划用途:城市道路用地(S1)。
(三)补偿协议签订期限: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
(四)征收补偿主体为从化区人民政府,由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从化区分局作为房屋征收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由江埔街道办事处作为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由从化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负责被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迁建工作。
二、征收补偿对象
征收范围内拥有合法房地产权利证书的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的实际使用人。
三、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规〔2021〕2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置换。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本项目主要采取产权调换安置方式。
四、征收补偿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
1.被征收人可选择按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标准: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补偿的标准: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产权调换房屋及土地原则上采用面积相当或评估价值相当的方式进行置换,不再享有房屋货币补偿和奖励。
(2)产权置换房屋及土地的面积以权属证明证载为准,产权置换房屋及土地的评估价值以评估价为准。
(3)产权调换房屋及土地办证所需的相关税费和手续由从化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依法依规按程序办理,符合有关税费减免政策规定的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减免。
(二)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的补偿标准
1.对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属于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2.对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3.被征收房屋属政府部门机关事业单位系统用房的,可按照相应的房屋实际性质作为产权补偿。
(三)一般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一般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规〔2021〕2号)的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参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10号),国有土地上一般地上附着物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后的评估确定的重置价予以货币补偿。
2.被征收人选择迁建的按不低于原状标准予以迁建。
(四)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人或者江埔街道办事处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被征收人或者江埔街道办事处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规〔2021〕2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五、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
(一)搬迁费
搬迁费补偿标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给予5000元/户的搬迁费用;因搬迁对象的特殊性不使用上述补偿标准的,可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二)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按不动产权证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月;如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且需临时安置的,临时安置费发放自被征收人实际搬迁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前(以产权调换房屋入住通知为准)。
本方案所述“户”按不动产权证计,1个不动产权证按1户计算。
(三)如被征收人选择由迎宾大道东延线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搬迁和临时安置工作,不再另行支付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
六、争议及纠纷处理
(一)征收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如纠纷各方在征收期限内未能解决,由江埔街道办事处负责向公证机构办理被征收房屋的证据保全和征收补偿费的提存公证。
(二)征收已依法抵押的房屋,如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征收期限内未就征收补偿费的处分达成协议的,由江埔街道办事处向公证机构办理被征收房屋的证据保全和征收补偿费的提存公证。
七、产权置换相关情况
本项目产权调换方式在从化区江埔街道江村地段即区气象局大院北面紧邻位置拟划拨地块内置换面积相当或评估价值相当地块,并在置换地块上复建面积相当或评估价值相当的建筑物和配套设施等。
八、其它事项
(一)未包含在上述所列的补偿项目的,按从化区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如需作为特殊个案处理的补偿项目,报从化区人民政府审批后再实施补偿。
(二)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附着物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部分一律不予补偿。
九、实施
本项目有关征收安置补偿的确认均由被征收人、江埔街道办事处、从化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共同确定。本方案自报从化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本征收补偿方案由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从化区分局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从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24年7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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