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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从化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本网 发布时间:2022-07-26 10:15

从府规〔20225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从化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垂直管理单位:

《广州市从化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业经2022年第18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水务局反映。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2022726


广州市从化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保障我区农村供水安全和用水质量,满足农村生活、生产及其他用水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州市供水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

第三条 农村供水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营相结合,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统筹兼顾生产及其他用水的原则,确保水质、水量、水压等达到相关要求。

第四条区内的每宗农村供水工程,在2019年开始的新一轮农村供水改造完成前,由原管理单位运行管理;改造完成后,推行由区级供水单位统一负责运行管理,区级供水单位可以按规定委托符合相关资质的第三方运行管理单位负责具体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是农村供水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统筹负责区内农村供水安全工作。

区水务局是农村供水安全管理中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各镇(街)开展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农村供水工程项目的立项及备案,并依据政策法规,制定及调整水价。

区财政局:负责按照相关规定统筹落实资金及资金监督。

区卫健局:负责监督饮用水卫生和水质监测。

区市场监管局:依照职责协同落实农村供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饮用水水源水质进行监管,依法查处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环境违法行为。

各镇(街):负责配合区人民政府及其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供水、用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从化供电局:负责为农村供水工程提供可靠电源,加压提水电价按相关规定执行。

供水单位:负责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为用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水压等要求的生活、生产用水,保障供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


第三章 工程保护及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迁移农村供水工程公共供水设施,但因供水单位更新改造的除外。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共供水设施上私接管线取水。

供水单位抢修供水设施时,相关单位、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条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和破坏水源林及水源保护植被的活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滥用化肥、农药等行为;杜绝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严禁向水源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严禁实施其他危害供水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供水单位应当根据《广州市从化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本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各宗供水工程应明确责任人、供水服务电话和标志牌,落实相应人员,做好水源巡查、设施运行管理、水质检测、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等工作,建立完善的工作台账资料,接受相关单位的检查与考核。

第九条 供水单位应对服务区域内的用户逐户登记造册,与用户签订供水用水合同。

第十条供水单位要确保安全、正常、稳定供水。由于工程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供水单位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连续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障用户生活饮用水需求。

第十一条农村供水工程的公共供水设施由所在区域供水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住宅项目配建的户内供水设施由产权人或者用户负责管理和维护。住宅项目配建的户外供水设施,属于业主共有,由业主大会依法决定委托相关单位进行管理、维护。业主大会未成立或者业主大会未依法决定委托单位的,住宅项目配建的户外供水设施经供水单位验收合格后,由所在区域供水单位统一管理、维护。

第十二条 新增水表用户应向供水单位提出水表报装申请,由供水单位安排人员负责勘察地形、设计图纸和施工安装水表用户应向供水单位交纳相应的费用。


第四章 水质检测

第十三条供水单位应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设置水质检测机构,建立和健全农村供水工程水质检测制度,配备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检验仪器、设备、人员等,对水质进行检测,并建立检测档案,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五年。供水单位应当每月向区水务局报送检测报告。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工程未实行统一运营前的供水单位,可委托有检测资质的机构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进行水质检测。

第十四条供水单位经过水质检测发现供水水质不符合相关标准时,应当立即通知受影响的用户并报告属地镇(街)、区水务局、生态环境分局和卫健局,同时采取措施使水质恢复到相关标准。

第十五条区生态环境分局、水务局、卫健局应当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质监管工作,定期对水源地水质、管网末梢水质进行检测。水质检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章 水价核定及水费管理

第十六条为确保农村供水工程的管护到位及长期正常运行,发挥长久效益,各农村供水工程应实行有偿供水。用户均应安装计量水表,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缴纳水费。供水单位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代为抄录注册水表读数、收取水费、转交水费发票等。受委托收取水费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政府定价,不得擅自调整价格,不得自行确定、改变用户的用水性质或者用水定额,不得向用户收取额外费用。

第十七条区内农村供水实行按表收费。使用市政供水的按现有收费制度执行;使用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的需做好水费收取记录、开具正式票据,严禁截留、挤占水费。

第十八条区内农村供水(包括市政供水和新一轮改造后的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价格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并实行听证制度和公告制度。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利润等构成。供水单位的利润率由区发改局及区水务局按相关规定确定。其中,由政府投资的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工程,经核定水价不能满足工程运行成本的,不足部分由供水单位向区政府另行申请适当补贴;区内的每宗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在新一轮农村供水改造完成前,可由所属村委召开村民代表会或一事一议等方式确定水价。

第十九条用户、供水单位对注册水表读数有异议,提出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的,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送检注册水表经检定,符合国家标准的,检验费和更换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承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由供水单位承担并负责更换注册水表。

第二十条供水单位应建立经营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开水质、水压、流量、水价、供水成本等相关信息,并接受供水、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工程,是指在部分农村地区,对山泉或地下水源进行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输送至农村用户的农村供水工程。

新一轮农村供水改造,是指对全区农村的供水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包括市政水改造和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工程改造。

市政水改造,是指原使用市政供水或使用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但市政水改造条件成熟的村社,管网更换成更大管径的高规格球墨铸铁管和钢塑复合管,并接驳市政水。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工程改造,是指原使用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但市政水改造条件不成熟的村社,管网更换成更大管径的高规格球墨铸铁管和钢塑复合管,安装自动智能一体化净水设备。

供水单位,本办法特指区内自来水企业和对未进行改造的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工程进行管护的属地村委。

区级供水单位,特指广州从化城乡自来水有限公司。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从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227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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