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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从化区河道采砂违法行为扣押工具处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本网 发布时间:2023-01-29 10:59

从府规〔20232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从化区河道采砂违法行为扣押工具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从化区河道采砂违法行为扣押工具处理办法》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水务局反映。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2023129


广州市从化区河道采砂违法行为扣押工具处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处理在广州市从化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因当事人河道采砂违法行为依法扣押的工具,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扣押工具,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规定依法扣押的非法采砂作业工具、违法运输工具和违法停泊的采砂船舶。

本办法所称当事人指河道采砂人、运输人、采砂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第三条 对于可以查明当事人的扣押工具,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如下程序进行处置:

(一)通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处理;

(二)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经催告仍不缴纳罚款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拍卖、变卖扣押工具后抵缴罚款。

从化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关于河道采砂违法行为扣押工具的处理,参照本条执行。

第四条 对于难以查明当事人的扣押工具,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如下程序处理:

(一)发布公告,通知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接受处理;

(二)当事人在公告后六个月内接受处理的,按本办法第三条处置;

(三)当事人在公告后六个月内不接受处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拍卖、变卖,拍卖款、变卖款扣除保管、处理物品等必要支出费用后上缴从化区财政。

对于难以查明当事人的扣押工具,在拍卖过程中,如有当事人认领,中止拍卖程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启动调查程序。

第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对扣押工具进行拍卖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或者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进行拍卖。

有资质的拍卖机构以及互联网拍卖平台应当详细说明拟拍卖扣押工具权属情况、外观现状、瑕疵情况、税费缴纳主体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 首次拍卖保留价由第三方评估公司评估确定;首次拍卖流拍的,则以不低于首次拍卖保留价80%设定为底价,开展第二次拍卖;如果第二次拍卖流拍的,则以不低于第二次拍卖保留价80%设定为底价,开展第三次拍卖;如果第三次拍卖流拍的,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采取无底价拍卖或者变卖处理,变卖价格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确定。

第七条 对难以变卖或者变卖成本大于收入的,可以由执法机关予以销毁。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从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231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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