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欢迎访问广州市从化区政府网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 区府文件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发布《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防火令的通告》的通知

来源: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12-18 00:00

从府规〔2023〕5号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发布《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防火令的通告》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垂直管理单位: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与第三十八条,现对《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防火令的通告》(从府规〔2019〕1号)作不涉及实体内容的修改并重新发布,有效期从2024年1月29日至2025年1月28日。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5日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防火令的通告

  当前,我区已进入森林特别防护期。秋冬季节风高物燥,林区民俗用火、野外生产生活用火增多,稍有不慎,容易引发森林火灾。为严控火源,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切实保护我区森林生态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生态文明建设成果,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规定,特发布森林防火令。

    一、防火期

  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本省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我区森林特别防护期。每年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国庆、重阳等传统民俗拜祭节日及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到四级以上(含四级)时,为我区森林高火险期。

  二、防火区域

  全区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森林防火区。

  三、防火规定

  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违法处理

  违反本防火令,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森林防火命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预防森林火灾、报告森林火情的义务。一旦发现森林火情,要立即向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或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联系电话:87916119、87990923)。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10、119、12119。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从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23年12月18日印发


相关稿件

返回顶部打印页面关闭本页浏览次数:-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点击关闭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