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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七星市场迁建用地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3-02-13 16:23

江埔街道办、区规划资源分局、区财政局、区司法局、区审计局、区人社局:

  《七星市场迁建用地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规划资源分局反映。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31日


  七星市场迁建用地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条  为推进政府储备用地项目(七星市场迁建用地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切实做好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从化区人民政府依法对从化区江埔街联星社区地段内的土地、土地上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进行征收,并发布《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穗府征〔2017〕145号、穗府(从化)征〔2021〕6号,土地现状及征收范围详见征收土地公告)。根据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区的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特制订本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具体如下:

  第二条  征收安置机构

  本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的主体是从化区人民政府,征收管理部门是区规划资源分局,征收实施单位是被委托征收土地的江埔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征收实施部门”),由征收实施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其余相关单位予以积极配合。

  第三条  征收安置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743号令)。

  (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

  (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六)《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七)《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规〔2021〕2号)。

  (八)《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0〕17号)。

  (九)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第四条  补偿安置对象

  本项目征收范围内拥有合法房地产权利证书的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使用人;历史房屋等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使用人;政府公房(住宅)的承租人。

  第五条  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一)有合法房地产权利证书的房屋,可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两种补偿安置方式;其他房屋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二)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江埔街道办事处与被征收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加上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并在交付产权调换房屋时结清差价。本项目产权调换房屋为河西安置区的拆迁安置房。

  (三)政府公房(住宅)承租人的弃租补偿,符合政府公房住宅租赁条件的承租人同意解除租赁关系的,江埔街道办事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加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之和的30%给予承租人弃租补偿,不再提供政府公房住宅(含公共租赁住房)进行安置。

  第六条  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

  (一)一般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

  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规〔2021〕2号)等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标准不低于该项目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二)“住改商”房屋补偿标准

  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规〔2021〕2号)的规定执行。

  (三)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的补偿标准

  1.对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属于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2.对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3.不属于第1、2点情形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存在以下情况的,给予货币补偿,不给予产权调换:

  (1)1967年1月1日前建设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货币补偿。

  (2)对1967年1月1日后至2009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按照不超过该项目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征收房屋住宅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60%给予货币补偿。

  (3)对2009年12月31日后至2015年7月15日前建设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按每平方米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拆除、搬迁等费用。此项费用由江埔街道办事处依程序据实申请拨付及使用。

  (4)对2015年7月15日后建设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上述第3点第(1)、(2)小点关于征收奖励和搬迁时限奖励的补偿按照本方案第八条的规定执行。对2009年12月31日后建设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不给予征收奖励和搬迁时限奖励。

  (四)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人或江埔街道办事处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被征收人或者江埔街道办事处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规〔2021〕2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按照实际征收户数,给予5000元/户的搬迁费用(包含电话、空调、有线电视、水表、电表、管道煤气、家私家电等搬迁涉及的一切搬迁费用)。

  (二)对安置资格户按照2000元/月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安置按照标准一次性给予3个月的过渡性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安置的,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至按时搬入安置房止,按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如果24个月还没接到安置房入住通知的,此后每6个月发放一次。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在接到安置房入住通知后,停止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八条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规〔2021〕2号)的规定执行,具体需由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确定,选择“货币补偿安置”,补偿期限按6个月计算。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安置的,补偿期限为被征收人实际搬迁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通知交付之日止。

  第九条  奖励费用标准

  (一)征收奖励

  1.被征收人在本方案印发之日起90天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的,给予征收奖励6000元/平方米。

  2.被征收人在本方案印发之日起90天后至180天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的,给予征收补偿奖励4800元/平方米。

  3.被征收人在本方案印发之日起180天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的,不给予征收奖励。

  征收奖励仅限于住宅和商铺房屋,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加上征收奖励不得高于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的市场价格。本方案参照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的市场均价,参考从化大道(一期)项目的补偿标准,本项目征收范围内住宅房屋的补偿金额加上征收奖励不得高于12500元/平方米。

  (二)搬迁时限奖励

  被征收人在本方案印发之日起90天内签订征收补偿补偿协议并搬迁的,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按照本方案第六条第(一)款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给予15%的搬迁时限奖励。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安置的,按照本方案第六条第(一)款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给予5%的搬迁时限奖励。

  被征收人在本方案印发之日起90天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的,不给予搬迁时限奖励。

  第十条  征收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如纠纷各方在征收期限内未能解决,由江埔街道办事处负责向公证机构办理被征收房屋的证据保全和征收补偿费的提存款公证。

  第十一条  征收已依法抵押的房屋,如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征收期限内未就征收补偿费的处分达成协议的,由江埔街道办事处向公证机构办理被征收房屋的证据保全和征收补偿费的提存公证。

  第十二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依法被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所涉及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归征收部门所有。

  第十三条  逾期不签订补偿协议(包括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及不搬迁的,由从化区人民政府依法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必须如实申报有关信息,如实登记,任何人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清,如实追回所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应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主动配合征收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妨碍和阻挠征收工作。对辱骂、殴打工作人员,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教育、治安拘留、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等处罚。

  第十六条  征收实施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房屋征收安置信息台账,对已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实行“成熟一宗公示一宗”,对被征收房屋的户主信息、补偿面积、安置面积以及金额等信息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并同步报备征收部门,确保本次征收安置工作依法公开透明进行。对经查核存在未按规定实施补偿安置等情形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本项目有关工作人员在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方案规定如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九条  本方案在实施过程中遇到未有规定的内容时,由征收实施部门制定具体解决方案报从化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从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23年1月31日印发



  政策解读文件:【音频解读】《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七星市场迁建用地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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