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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政府投资条例》的实施意见(从府〔2022〕3号)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2-03-18 17:35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垂直管理单位:

  为贯彻落实《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以下简称《条例》),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政府投资条例〉的实施意见》(穗府〔2022〕3号)精神,进一步依法理顺我区政府投资管理职责,提升政府投资的质量效能,确保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有序性,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谋划论证,提升项目决策能力

  按照《条例》中政府投资决策相关条款明确界定的政府投资范围,通过实行项目储备库制度、加强年度计划管理和规范立项报批程序等措施,提升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能力。

  (一)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管理边界

  1.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仅安排基本建设项目,其中较为零散且类型相似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各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同一地点、同一领域、同一实施管理机构”的原则,规范整合本领域内投资项目,避免分割、分散管理。

  2.总投资额不超过5000万元(含)且不增加建筑面积的业务用房维修改造和业务用房购置;市政、交通、消防等基础设施维修和设备更新项目(桥梁的大修、升级改造除外);公共区域绿化改造、公园改造提升、林分改造、地质灾害整治、边坡治理等不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纳入由区发改部门牵头制定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不须向区发改部门申报立项,由项目主管部门按规定申请项目资金预算,其投资控制及入库按区财政部门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审核。土地储备(不含土地储备前期开发工程)、办公用房项目、应急抢险建设项目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实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储备库制度

  3.使用区统筹财政资金(含市、区共同出资及政府性债务资金)的总投资估算400万元(含)及以上,且投入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库动态管理。

  4.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储备库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行业专项规划、产业政策,以及国家、省、市、区重点工作要求,突出项目基础性功能、公共服务功能和补短板功能。

  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加强对所辖领域、区域项目的整体谋划,达到入库条件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及时向区发改部门申请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区发改部门根据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启动下一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编制工作。

  5.项目储备库主要是项目名称、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计划总投资、年度资金需求及进展情况等的信息库,分为正式项目库和预备项目库。正式项目库的项目是指续建项目、新开工项目、尚未能开工但已完成立项的项目;预备项目库的项目是指未完成立项的其他正在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未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区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安排建设资金。

  6.镇(街、园区)、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辖领域、区域项目的决策统筹,对使用区统筹财政资金拟入库项目审查论证后报区发改部门。

  (三)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管理

  7.区发改部门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征求区财政部门意见,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议审议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将政府投资年度计划项目资金申请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区发改部门根据区人民代表大会对年度财政预算草案审查结果,向项目主管部门下达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8.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项目主管部门向区发改部门提出申请,区发改部门与区财政部门衔接预算调整情况,形成调整计划和意见,按程序报区政府审批后印发实施。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调整工作于每年第四季度初启动,原则上每年只调整一次。

  (四)规范立项报批程序

  9.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市行业建设标准和规范,编制项目建设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信息应符合编制深度要求,加强投资控制刚性约束。

  10.总投资估算4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各镇(街、园区)、项目主管部门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和内部审批程序并组织实施,不需报区发改部门审批立项,其投资控制及入库按区财政部门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审核。

  11.总投资估算400万元(含)以上、使用区统筹财政资金的项目在申报立项审批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充分论证后先行将项目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12. 为简化审批程序,总投资估算在4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不含)以下且有明确建设资金来源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直接向区发改部门提交立项申请材料办理立项,无需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总投资估算1000万元(含)以上,有明确建设资金来源且有明确立项依据的项目(已纳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或已纳入经区政府审定的专项规划、近期实施计划、行动计划,或可提供区委常委会议纪要、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以及其他可提供区委或区政府决策依据文件的项目统称为“有明确立项依据的项目”,下同),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报批,仅需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13. 未有明确立项依据但确需新增财政预算资金并立项实施、年内开工建设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须按程序报区政府同意。

  14. 总投资估算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区发改部门委托工程咨询机构开展项目建设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评估),以此确定具体的建设方案、总投资估算、主要建设内容与规模等内容,并根据评审(评估)结果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

  15. 满足联审决策要求的项目,按区联审决策有关规定执行;市投区建项目,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16.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按国家、省、市有关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立项审批权限及规范报批程序等规定执行。

  二、规范建设条件,严格控制政府投资

  按照《条例》中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的要求,规范投资调整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严格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和“先审批,后实施”、“先审批、后变更”的原则。立足投资控制,加强对投资概算的刚性约束,防止投资规模不合理扩大。

  (五)严格控制初步设计

  17. 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前,政府投资项目应实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不得超出立项批复的范围。初步设计与立项批复相比,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项目主管部门应提供充分的变更依据,向区发改部门报告,由区发改部门研究确定是否重新调整立项;通过联合评审或联合决策程序稳定建设方案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联合评审或联合决策后,区发改部门方可重新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严格控制投资概算

  18. 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前,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不得超出立项批复的投资估算,如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立项批复提出的投资估算总额,初步设计概算审批部门原则上不应受理相关审批申请,并要求项目建设单位优化设计方案,控制投资概算。确需受理的,项目主管部门应说明超出的原因并落实资金来源。其中,超出部分控制在10%(不含)以内的,项目建设单位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初步设计概算审批部门按规定审核初步设计概算;超出部分超过10%(含)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同意后,向区发改部门申请重新调整立项。其中,通过联合评审或联合决策程序稳定建设方案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联合评审或联合决策后,区发改部门方可重新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严格控制概算调整

  19.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或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主管部门应明确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其中,超出部分控制在10%(不含)以内的,项目建设单位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同意后,报初步设计概算审批部门审批;超出部分超过10%(含)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区政府审定同意后,报初步设计概算审批部门审批。其他区政府批准增加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初步设计概算审批部门审批。

  初步设计概算审批部门应当按照上述原则制定所属行业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概算调整的具体操作细则。

  (八)严格工程变更审批

  20.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建设项目实施中确需变更的,变更后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合同签订后,单项工程合同变更需要追加用款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单项工程项目投资扩大,建设单位提出追加用款的,报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2)单项工程合同变更追加工程款的,按以下程序报批:单项工程合同变更拟追加工程用款金额在中标合同价10%(不含)以下,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单项工程合同变更拟追加工程用款金额在中标合同价10%(含)以上,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经专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变更申请,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21.项目建设单位在变更申请中注明变更项目是否重新招标,若按规定或者批准不需另行招标的,列出相关文件依据。

  (九)严格按经批准的建设条件实施,规范建设管理流程

  22.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调整;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23.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按程序申报办理项目竣工验收手续,完成工程结算、决算程序。

  24.政府投资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尽早发挥政府投资效益。

  三、加强监督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按照《条例》中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各有关部门进一步强化计划执行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建设实施环节的监督检查,助推政府投资项目顺利实施。

  (十)强化对政府年度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25.项目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主体责任,项目建设单位切实担当起建设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跟踪,督办和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的存在问题,确保按下达的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完成项目建设实施及资金拨付任务。区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将政府投资年度计划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通报区发改部门。

  (十一)强化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环节的监督检查

  26.区审计、财政、行业主管部门等根据工作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区审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和区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将拟审计的政府投资的专项审计、预算执行审计及竣工决算审计等项目编入本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有计划地开展审计工作。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区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向区发改部门反映。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2022年3月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从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22年3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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