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
温良代表提出的《有关〈广州市环境空气功能区区划(修订)〉“环境空气一类区”落实国家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的建议》(第20213043号)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我区会办意见如下:
一、2013年7月,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环境空气功能区区划(修订)》,划定我区环境空气功能区划一类区866平方千米。一类区内的环境空气质量执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一级标准,禁止新、扩建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现有项目改建的,应当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新、扩建的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非工业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时,有关部门须向市政府报告。我区严格按照该文要求执行,以保持优良的环境空气质量。
二、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年版)〉的通知》和《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年版)的通知》,符合名录要求的项目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
三、综上,在保护空气质量的前提下,我区将积极配合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开展广州市环境空气功能区区划的调整优化工作。
以上意见可主动公开。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日
(联系人:黄嘉艳,联系电话:62163095)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从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21年10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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