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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府规〔2020〕4号从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从化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0-02-17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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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府规〔2020〕4号

  从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从化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从化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司法局反映。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7日

  广州市从化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州市依法行政条例》和《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区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下列事项作出决定:

  (一)制定或者调整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

  (二)在区政府的法定职权内,编制或者修改各类专业、专项规划以及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

  (三)制定或者调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宅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四)批准重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提前报废或者转让行政事业性单位重大国有资产,制定或者调整区国有企业改革总体方案;

  (五)批准或者调整大型危险化学品和有毒、有害物质生产企业以及垃圾填埋场、焚烧厂等对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重大影响项目的规划选址;

  (六)确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的供水、燃气、教育、基本医疗、交通运输、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和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等商品价格;

  (七)确定或者调整社会保障收费标准和待遇标准;

  (八)确定或者调整行政组织、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政策措施;

  (九)关系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面广和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等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区政府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区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三条区政府就下列事项作出决定,不适用本规定:

  (一)政府人事任免;

  (二)政府内部事务管理措施的制定;

  (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对决策程序作出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第六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

  第七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应于每年第一季度报送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第九条区政府可以指定具体的决策起草单位或者牵头起草单位(以下统称“起草单位”)。

  第十条起草单位起草决策草稿时,应当履行如下程序:

  (一)调查研究。起草单位应当就决策拟规定的内容,根据我区实际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论证,形成调研报告,并提交区政府作为决策的依据,确保决策内容符合本区区情和现实实际需求。

  (二)起草草稿。起草单位应当自行组织起草决策草稿,重大、专业性强的决策事项,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研究机构起草决策草稿。决策草稿应当包含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执行部门和配合部门、经费预算、决策后评估计划等内容,并应当附有决策起草说明。起草决策草稿,应当具有法律和政策依据,全面掌握和分析决策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

  (三)风险评估。起草单位应当对决策草稿进行决策风险评估,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重大、专业性强的决策事项可以分类委托有关专门研究机构进行。决策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对财政经济、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环境生态或法律纠纷等方面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视决策需要,还可以对决策草稿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

  (四)征求单位意见。起草单位应当将决策草稿征求区政府各部门、镇(街)的意见。对拟不采纳的其他单位的反馈意见,起草单位应当与提出意见的单位协商;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作出专门说明,并将说明内容反馈给提出意见的单位。起草单位应当对各部门、镇(街)提出的反馈意见,进行汇总并制作意见汇总表。重大行政决策起草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多次征求单位意见。

  (五)组织专家咨询论证。起草单位应当组织五名以上专家或委托专业研究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有效性等进行论证。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论证的专家人选由起草单位从广州市专家库中选定,也可以通过个别邀请,有关单位、研究机构推荐等方式选定。专家人选的选定应当注重专业性、代表性、均衡性。

  起草单位应当在专家论证会召开或者提供专家意见十个工作日前向专家提供与论证事项有关的材料,并如实记录专家意见。

  重大行政决策起草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多次征求专家意见。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时,起草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专家意见和对专家意见的采纳情况。

  (六)本单位审定。起草单位应当综合各方意见修改,且征求本单位合法性审核机构及法律顾问的意见后,经本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后形成决策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重大行政决策,起草单位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

  第十一条起草单位将决策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应当履行如下程序:

  (一)区政府审核同意。经区政府同意后,起草单位方可将决策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征求公众意见。起草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起草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三)征求其他相关主体的意见。起草单位应当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意见;并根据决策对社会的影响范围和程度,采用座谈会、听证会以及网络征求意见等形式公开征求利害关系人以及其他公众的意见,对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民生领域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进行民意调查。

  (四)分析评估意见。起草单位应当对所收集到的公众意见进行分析评估,对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应当在决策起草说明中予以说明。起草单位在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后,应当及时反馈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和不采纳的理由。

  (五)制作决策草案及其起草说明。完成公众参与工作后,决策草案应当经本单位合法性审核机构审核,并经本单位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形成决策草案及其起草说明。

  第十二条重大行政决策涉及下列事项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提高政府定价的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商品价格和社会保障收费标准,降低社会保障待遇标准,以及其他广泛且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事项;

  (二)社会关注度高且争议较大的事项;

  (三)起草单位认为有必要组织听证的;

  (四)国家、省、市规定的应当听证的其他事项。

  区政府应当将听证报告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

  对听证会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吸收、采纳。对大部分听证参加人持反对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作进一步论证后再作出决策。

  第十三条起草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地点等信息。

  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起草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参加人名单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第十四条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

  (一)起草单位介绍决策草案、依据和有关情况;

  (二)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起草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三)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

  第十五条起草单位将决策草案提请区政府审议时,应当向区政府办公室统一报送如下材料:

  (一)提请区政府审议的请示;

  (二)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三)草案的法律依据及政策依据;

  (四)征求意见汇总材料(包括各部门、镇街意见、公众意见、社会各界人士意见、本单位合法性审核机构意见、法律顾问意见,材料以汇总表的方式提交,意见作为汇总表附件)、调研报告、风险评估报告、专家咨询意见、听证材料、不一致意见的专门说明等材料;

  (五)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要求的其他材料。

  起草单位应当对以上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起草单位应当在提请审议十五个工作日之前,将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报送区政府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收到起草单位提交审议的材料后,应当自收到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认为材料齐备的,应当将决策送审稿送交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认为材料不齐备的,应当退回起草部门补充材料。

  区政府办公室转交的材料不齐的,区司法局可以要求起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交材料。

  第十六条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区司法局应当及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决策起草部门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

  第十七条决策草案应当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区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讨论决策草案,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区长最后发表意见。区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

  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第十八条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区委请示报告。

  第十九条区政府应当自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报纸、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决策事项、依据和决策结果。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二十条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按照《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做好决策后评估工作,定期组织专家或委托独立第三方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决策变更或者继续执行的依据。

  决策后评估报告建议停止执行或者暂缓执行决策的,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同意后,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者暂缓执行。

  第二十一条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报告,情形、情况紧急的,区长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州市依法行政条例》和《广州市依法行政条例》等规定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二十二条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向区政府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区政府办公室、区司法局应当组织开展对决策起草、执行和评估的检查、督办等工作,根据决策内容和区政府工作部署,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保障决策按照规定程序制定和执行,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有权监督决策制定和执行工作,可以向区政府、起草单位、决策执行单位和配合单位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对决策制定和执行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决策机关、起草单位或者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单位、决策执行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和承担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违反本规定的,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州市依法行政条例》和《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区政府各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单位、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制定完善决策工作程序。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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