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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府〔2018〕4号从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从化区摩托车管理的公告

从府〔2018〕4号从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从化区摩托车管理的公告

来源:从化区 发布时间:2018-04-01 01:27

为进一步加强摩托车管理,切实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现就加强从化区摩托车管理公告如下:

一、本区公职人员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从严从重处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的同时,第一次在从化媒体开辟的曝光台上予以曝光,第二次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规追责,并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

二、驾驶摩托车存在不戴安全头盔、无牌无证、超员超载、使用他人机动车号牌及饮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的从严从重处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规定作出罚款、行政拘留、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驾驶超标电动车的从严从重处理。按规定整车质量超过40公斤、设计车速超过20公里每小时的二轮电动车均属机动车范畴,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对无证驾驶超标电动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车辆,罚款1000元,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

四、摩托车乱停乱放的从严从重处理。对未按规定停放在摩托车停车位或占用机动车道停放的摩托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百元罚款;对摩托车不按规定占用人行道乱停放的,由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区城市管理部门予以清理。

五、未成年人驾驶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对其监护人、车辆所有人和监管单位从严从重处理。在本区发生未成年人驾驶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未成年人违法行为抄告其监护人和监管单位。监管单位属教育部门管理的,抄告区教育部门,并由区教育部门对其监管单位有关领导进行约谈,对交通安全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进行问责。

六、交通劝导员履职不到位的从严从重处理。各镇街要加强对交通劝导员的日常监管,确保交通劝导员上岗率和管事率,对因工作不落实、责任不到位、失职失责等导致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取消有关交通劝导员的资格,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七、利用摩托车从事非法营运活动的从严从重处理。本区严禁摩托车非法营运,对利用摩托车从事经营性运输活动的,由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八、违法生产、销售摩托车的从严从重处理。销售无合法来源摩托车的,由区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没收车辆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非法车辆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摩托车或生产、销售拼装、擅自改装的摩托车的,由区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没收非生产、销售的摩托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加油站违规向无号牌摩托车供油的从严从重处理。对加油站违规供油的,由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摩托车生产、销售监督管理职责;

(二)不依法履行摩托车通行管理职责、监督监管不力,不依法查处摩托车违法通行、非法营运行为的;

(三)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2018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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