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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府〔2017〕2号 (从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对《从化区轨道交通十四号线、广从路快速化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

从府〔2017〕2(从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对《从化区轨道交通十四号线、广从路快速化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7-01-16 02:34

  从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对《从化区轨道交通十四号线、广从路快速化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因轨道交通十四号线、广从路快速化改造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2014〕38号)的有关规定,区人民政府拟对轨道交通十四号线、广从路快速化改造项目地段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现将《从化区轨道交通十四号线、广从路快速化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自2017年1月12日至2017年2月10日止。被征收人(以户为单位)可持本人身份证和房屋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在征求意见期限内,到下述办公地址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

  特此公告。

      附件:1、从化区轨道交通十四号线、广从路快速化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2、从化区轨道交通十四号线、广从路快速化改造项目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从规地证〔2015〕5号附图)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2017年1月9日

  办公地址: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人民政府

  联系人:江文铜

  联系电话:(020)87811778

  附件1

  从化区轨道交通十四号线、广从路快速化

  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第一条 方案背景

  为确保轨道交通十四号线从化段、广从路快速化改造工程顺利进行,圆满完成市政建设的征收补偿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轨道交通十四号线及广从路快速化改造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轨道交通十四号线从化段建设、广从路快速化改造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征收补偿。

  第三条 实施主体

  一、本项目征收补偿主体为从化区人民政府,由从化区城市更新局作为房屋征收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并由太平镇人民政府作为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二、区发改、财政、规划、建设、城管、工商和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

  第四条 补偿对象

  征收范围内拥有合法房地产权利证书的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使用人;历史用房等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使用人;政府公房(住宅)的承租人。

  第五条 补偿协议签订期限

  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

  第六条 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一、根据国土规划部门关于本项目的规划意见和实际情况,本项目采取货币补偿的补偿安置方式。

  二、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太平镇人民政府与被征收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加上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补助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结清差价。

  三、政府公房承租人的弃租补偿

  符合政府公房住宅租赁条件的承租人同意解除租赁关系的,太平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加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之和的30%给予承租人弃租补偿,不再提供政府公房住宅(含公共租赁住房)进行安置。

  第七条 征收补偿标准

  一、一般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补偿标准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二、“住改商”房屋补偿标准

  按照《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2014〕38号)的规定执行。

  三、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的补偿标准

  (一)对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属于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二)对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三)不属于第1、2点情形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存在以下情况的,给予货币补偿:

  1、1967年1月1日前建设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可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货币补偿。

  2、1967年1月1日后至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可按照不超过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住宅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60%给予货币补偿。

  四、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人或者太平镇人民政府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被征收人或者太平镇人民政府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理。

  第八条 搬迁、临时安置补助

  一、搬迁费补助标准: 4500元/人(含电话、有线电视、空调、水表、电表、家电家私等搬迁涉及的一切搬迁费用)。

  为推进搬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每户另行奖励500元;超过规定期限仍拒不搬迁的,不给予奖励。

  二、购房补助: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购房补助。

  三、临时安置补助:1000元/月/户。

  选择集中安置区分配安置房的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至其按时搬迁入住安置楼为止,安置房建成可入住时,被征收人在接到征收单位入住安置房通知后,停止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九条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粤建房〔2013〕26号)的规定执行,具体需由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确定,选择货币补偿的按6个月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自被征收人实际搬迁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通知交付之日止。

  第十条 争议及纠纷处理

  拆迁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如纠纷各方在拆迁期限内未能解决,由太平镇人民政府负责向公证机构办理被拆迁房屋的证据和保全和拆迁补偿费的提存公证。

  拆迁已依法抵押的房屋,如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拆迁期限内未就房屋补偿费的处分达成协议的,由太平镇人民政府负责向公证机构办理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和拆迁补偿费的提存公证。

  拆迁、征收镇(街)属单位或从化区直管部门管理单位房屋、地块存在权属争议、补偿要求与政策相抵触的,在拆迁期限内,由镇(街)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 其它事项

  一、未包含在上述补偿项目的,按从化区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如需作为特殊个案处理的补偿项目,报从化区政府审批,并报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备案后再实施补偿。

  二、房屋依法被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被收回。

  第十二条 实施

  本项目有关征收安置补偿的确认均由被征收人、太平镇人民政府共同确定。本方案自报从化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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