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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府〔2012〕1号(关于印发从化市农村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从府〔2012〕1号(关于印发从化市农村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2-01-23 08:49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从化市农村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乡建设局反映。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从化市农村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农村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保障农村道路照明设施正常运行,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道路照明设施是指立于各镇、街农村道路及公共场所的灯杆和灯具,以及为道路照明供电的高低压配电专用装置、管线及接线井、电池井等附属设施。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农村道路照明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以及使用农村道路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局是本市农村道路照明设施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监督实施,各镇、街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道路照明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市路灯管理所负责本市农村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的技术指导。

第二章  维护与管理
第五条 各镇、街要成立专门的农村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市城乡建设局应加强对各镇、街的监督管理。各镇、街应建立检查和考核制度,并按下列要求,做好本镇、街农村道路照明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一)保持道路照明设施正常运行,保证95%以上的亮灯率。
(二)道路照明设施发生故障,24小时接受报修,一般故障及时处理,严重故障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应于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三)建立、健全有关道路照明的技术资料和档案,逐步实行运行管理、资料管理的现代化、科学化与自动化。
(四)完成主管部门委托的道路照明设施维护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建设工程需要拆迁或改造,因而妨碍道路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建设单位应提前15日向镇、街提出申报,并委托镇、街采取迁移、防护、设立临时路灯等必要措施后方可动工,工程完成时,应同时恢复道路照明设施或新建道路照明设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因抢险救灾对农村道路照明设施造成损坏的,事后抢险救灾单位应及时通知镇、街处理。
第七条 凡影响道路照明设施安全和道路照明效果的树木,由镇、街提出意见交市交通局及时组织修剪;因台风、暴雨、突发事故等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树木危及道路照明设施安全的,市交通局应及时采取紧急措施进行修剪、砍伐。
第八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占用、拆除、迁移或改动道路照明设施;
(二)擅自操作道路照明开关设施;
(三)擅自在道路照明设施上架设管线或安装其它设施;
(四)擅自在道路照明设施上张贴或悬挂广告、招牌、标语;
(五)在道路照明设施上堆放物料、悬挂物品;
(六)向道路照明设施射击或抛掷物体;
(七)擅自接驳道路照明电源;
(八)破坏、窃取道路照明设施;
    (九)其他危害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
第九条 农村道路照明设施日常运行维护管理所需的经费,由市与镇、街按以下比例出资解决:镇部分由市、镇按5:5比例承担,街部分由市、街按7:3比例承担。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道路照明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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