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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府〔2012〕43号(关于加强镇(街、园区)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通知)

从府〔2012〕43号(关于加强镇(街、园区)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2-11-13 10:15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简政强镇,推动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工作重心下移,全面推进镇(街、园区)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和广州市《关于全面推进区街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方案》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镇(街、园区)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和实施原则。以建立健全镇(街、园区)为主体、权责一致、部门协作的城乡管理综合执法体制为目标,按照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通过划分市城管执法局与镇(街、园区)领导属地城管中队执法职责的具体权责范围,全面推进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推动综合执法权责下移,促进城乡管理综合执法职责的落实。各镇(街、园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将其作为提高城乡管理水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认真抓好抓实,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责任单位抓落实的责任机制。

  二、明确责任主体,强化属地管理责任。我市建立属地镇(街、园区)管理属地城管中队负责履行行政区域内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新体制。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领导属地城管中队按以下规定履行职责和承担责任。

  (一)指挥调度属地城管中队按照《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及实施细则,使用市城管执法局专用公章,在行政区域内行使市城管执法局的管理权限,开展辖区内对违反城市管理行为的巡查、制止、调查取证,发出有关执法文书,采取强制措施等执法工作;对必须经由市规划局作出决定的案件,镇(街、园区)城管中队可直接将违法建设案件材料移送市规划局作进一步处理。

  (二)指挥调度属地城管中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查处在村庄规划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

  (三)指挥属地城管中队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赋予镇(街、园区)的职责。

  (四)负责属地城管中队的建设,对属地城管中队进行日常执法管理、资产管理、查封扣押物品管理、装备保养等管理工作。

  (五)镇(街、园区)城管中队应积极配合市城管执法局组织的重大和跨镇(街、园区)的城乡管理综合执法活动以及应急任务的工作安排。

  (六)承担因自身(含属地城管中队)违法或过错执法导致的行政、民事等法律责任。

  (七)负责因执法产生的行政复议、诉讼和信访案件及其他纠纷的应诉和处理工作。

  (八)对上级领导批示、上级督办案件和对单位罚款5万元以上,对个人罚款1万元以上的重大案件以及被媒体曝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报市城管执法局备案。

  (九)镇(街、园区)城管中队执法车辆及装备统一按市城管执法局的执法车辆及装备标识进行编制;人员服装按市城管执法局的要求统一制作;队务按市城管执法局的内务管理规定执行。

  三、落实牵头单位责任,依法下放执法权。市城管执法局作为全市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的有关规定,推动城乡管理综合执法的属地化管理,发挥基层城管中队在城乡管理综合执法中主力军作用,并认真履行如下职责:

  (一)行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领导、监督、指导、协调等职权。

  (二)负责市查处“两违”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对全市查处“两违”工作提出工作计划和总结通报,对各镇(街、园区)违法建设巡查网络、报告制度、制止制度、查处工作等进行检查督促,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追究责任建议。

  (三)负责组织协调重大和跨镇(街、园区)的城乡管理综合执法活动,对镇(街、园区)重大案件和上级领导批示等案件可直接介入查处;镇(街、园区)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市城管执法局指定管辖。

  (四)负责对镇(街、园区)综合执法队员的业务培训和行政执法证的办理等工作,并对镇(街、园区)的综合执法工作、综合执法行为和队伍建设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和考核。

  (五)统一印制执法文书,由镇(街、园区)城管中队根据工作需要领取使用。

  (六)统一刻制专用公章交由镇(街、园区)城管中队使用。

  (七)负责对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进行总结、评比和通报。

  四、加强督查,落实责任。市监察局、各镇(街、园区)要加强对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问责力度,对不推动城市管理体制下移、不授权、不加强城管队伍的管理和建设、不认真履行城市管理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要一查到底,依法依规处理。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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