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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府〔2015〕60号(从化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从府〔2015〕60号(从化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5-12-30 01:16

从化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7号)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开展征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551号)的有关规定,广州市从化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了《征地预公告》并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2015523日国土资源部以国土资函〔2015297号文批复同意征收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汾水村、小坑村、大村地段属下的集体土地合共29.5164公顷(约442.746亩)。其中批准征收鳌头镇汾水村农民集体土地23.7013公顷。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溪洛渡送电广东±500千伏同塔双回直流输电工程从化换流站工程用地地块三,供电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鳌头镇汾水村。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鳌头镇汾水村农民集体土地23.7013公顷(合355.519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地类

征地面积(公顷)

补偿

类别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鳌头镇汾水村民委员会

水田

4.7385

土地

补偿费

35.0000

165.8475

被征地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

货币

安置

补助费

26.5003

125.5716

被征地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转

付被安置对象

货币

 

 

林地

 

0.3999

土地

补偿费

12.6000

5.0387

被征地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

货币

安置

补助费

17.3999

6.9582

被征地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转

付被安置对象

货币

园地

17.9179

土地

补偿费

19.6000

351.1908

被征地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

货币

安置

补助费

25.4002

455.1182

被征地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转

付被安置对象

货币

其他农用用

0.5593

土地

补偿费

19.6000

10.9623

被征地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

货币

安置

补助费

25.4002

14.2063

被征地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转

付被安置对象

货币

建设用地

0.0857

土地

补偿费

33.0001

2.8281

被征地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

货币

青苗补偿费

354.2331万元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货币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64.1517万元

货币

以上各项合计

1656.1065万元

(二)安置途径

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采取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同时为被征地农民支付社会保障金,购买社会保险、以征地总面积的10安置留用地,该留用地采取货币补偿。妥善安置被征地群众的生产生活出路,以保障农民基本生活稳定。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鳌头镇汾水村民委员会

20151225

201613

鳌头镇汾水村民委员会

201614

201618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2015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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