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府〔2015〕57号(从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从化区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行政处分审批权限的规定的通知)
从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从化区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行政处分审批权限的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副局以上单位:
《广州市从化区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行政处分审批权限的规定》业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监察局反映。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6日
广州市从化区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行政处分审批权限的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行政纪律,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广州市政府关于国家公务员及其他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行政处分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给予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外)撤职、开除处分的,先由区人民政府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免职后,由区监察局审理,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给予降级处分的,由区监察局审理,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由区监察局审理、批准,并报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条 给予镇长、副镇长撤职、开除处分的,先由镇党委根据区委决定提请镇人民代表大会罢免或免职后,由区监察局审理,报区人民政府批准;给予降级处分的,由区监察局审理,报区人民政府批准;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由区监察局审理、批准,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区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由区监察局审理,报区人民政府批准;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由区监察局审理、批准,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区委组织部任命和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降级、撤职、开除公职处分的,由区监察局审理,报区人民政府批准;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由区监察局审理、批准,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任命和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开除公职处分的,由区监察局审理,报区人民政府批准;给予降级、撤职处分的,由区监察局审理、批准,报区人民政府备案;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理、批准,报区监察局备案。区监察局也可以直接对上述违纪人员作出行政处分。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区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从化市人民政府印发的《从化市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行政处分审批权限的规定》的通知(从府〔2003〕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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