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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府〔2015〕12号(从化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毁林开垦的通告)

从府〔2015〕12号(从化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毁林开垦的通告)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5-04-10 07:16

从化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毁林开垦的通告

 

近年来,我市部分村民群众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地上开垦种植火龙果等作物,违反了国家森林资源管理规定,造成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影响生态景观和自然景观。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森林资源管理,保护我市生态环境,切实禁止违法违规毁林开垦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禁止毁林开垦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林业部门批准,在林地内毁林开垦、砍伐树木、开荒种植火龙果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

 

二、严厉打击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旁第一重山以及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旅游景区、森林公园等范围内毁林开垦种植火龙果及其他农作物。

 

三、自通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要立即停止毁林开垦行为。对已经开垦种植的,自行退耕还林;对正在开垦种植的,要立即停止毁林开垦行为;对违反规定继续开垦的,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自通告之日起,对违反规定擅自在生态公益林上种植火龙果、砂糖桔及其他农作物的,除依法查处当事人外,将停发林权所在单位(个人)的生态公益林补偿款。

 

五、各镇(街、林场)、村要加强巡查、监管,对辖区内新增的毁林开垦行为立即制止并向林业主管部门、公安森林分局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应立即向市林业主管部门、公安森林分局举报,举报电话:87988241、87988859。

 

六、各镇(街、林场)、村委会要按照“守土有责”和属地管理责任的规定,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加强巡查监管,发现一宗,查处一宗,对一切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要从重从快予以打击。

 

特此通告。

 

                              从化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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