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府〔2014〕24号(从化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从化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7号)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开展征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5〕51号)的有关规定,从化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了《征地预公告》并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从化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2013年8月14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3〕741号文批复同意征收从化市温泉镇龙岗村属下的集体土地合共13.3333公顷(合199.9995亩)。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从化市2011年度第二十九批次地块,风景名胜设施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温泉镇龙岗村。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温泉镇龙岗村农民集体土地13.3333公顷(合199.999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 地类 | 征地面积(公顷) | 补偿 类别 |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 方式 |
太平镇龙岗村民委员会 | 水田 | 8.3746 | 土地 补偿费 | 33.0000 | 276.3618 | 被征地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 | 货币 |
安置 补助费 | 21.7503 | 182.1501 | 被征地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转 付被安置对象 | 货币 | |||
园地 | 1.3914 | 土地 补偿费 | 19.6000 | 27.2714 | 被征地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 | 货币 | |
安置 补助费 | 20.9000 | 29.0803 | 被征地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转 付被安置对象 | 货币 | |||
其他农用地 | 3.5546 | 土地 补偿费 | 18.2000 | 64.6937 | 被征地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 | 货币 | |
安置 补助费 | 22.3002 | 79.2683 | 被征地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转 付被安置对象 | 货币 | |||
建设用地 | 0.0127 | 土地 补偿费 | 54.7550 | 0.6954 | 被征地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 | 货币 | |
青苗补偿费 | 399.6147万元 |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 货币 |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20.0000万元 | 货币 | |||||
以上各项合计 | 1079.1357万元 |
(二)安置途径
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采取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同时为被征地农民支付社会保障金,购买社会保险、以征地总面积的10%安置留用地,妥善安置被征地群众的生产生活出路,以保障农民基本生活稳定。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温泉镇龙岗村 | 至2014年10 月 9日 | 温泉镇龙岗村村民委员会 | 至2014年10月 9日 |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从化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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