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府〔2013〕36号(从化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7号)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开展征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5〕51号)的有关规定,从化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了《征地预公告》并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从化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2013年8月28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3〕788号文批复同意征收从化市温泉镇温泉村属下的集体土地合共4.3359公顷(65.0385亩)。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从化市2012年度第12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村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温泉镇温泉村。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温泉村农民集体土地4.3359公顷(合65.038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 地类 | 征地面积(公顷) | 补偿 类别 |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 方式 |
温泉镇温泉村村民 委 员 会 | 园地 | 4.1632 | 土地 补偿费 | 19.6000 | 81.5988 | 被征地农民 | 货币 |
安置 补助费 | 25.4005 | 105.7473 | 安置对象 | 货币 | |||
建设用地 | 0.1727 | 土地 补偿费 | 61.5003 | 10.6211 | 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 货币 | |
青苗补偿费 | 124.8939万元 | 青苗所有者 | 货币 |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8万元 | 地上附着物 所有者 | 货币 | ||||
以上各项合计 | 330.8611万元 |
(二)安置途径
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采取土地补偿款由镇政府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由镇政府直接支付给被安置对象,青苗补偿费全额支付给青苗所有者,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全额支付给地上附着物所有者的,同时为被征地农民支付社会保障金,购买社会保险。该项目为温泉村历史留用地,按规定不再安排留用地。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温泉镇温泉村 | 至 | 温泉镇温泉村 村民委员会 |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从化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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