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府〔2013〕42号(从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从化市鼓励楼宇经济发展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从化市鼓励楼宇经济发展试行办法》经第3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从化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4日
从化市鼓励楼宇经济发展试行办法
为鼓励和促进我市楼宇经济质量、速度和效益协调发展,引导企业以楼宇为载体,参与招商引资,引进总部及优质企业,实现总部经济集聚效应和从化市楼宇经济的发展,提高区域经济综合实力和竞争力,根据《关于促进楼宇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及扶持对象
(一)适用范围:我市范围内主要为总部及优质企业入驻使用的商务商业楼、城市综合体、科研楼(含科技孵化器)等楼宇建筑,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纯商业楼宇,以及商住混合楼中商用部分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楼宇;或楼宇年综合纳税额对地方财政贡献达到300万元及以上。
(二)扶持对象:
1、楼宇业主、开发商或授权经营单位。
2、物业管理公司。
3、招商中介机构。
上述各类市场经济活动主体除招商中介机构外,其他各方(简称楼宇运营机构)须在本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方适用本办法有关补助与奖励。
二、认定程序
(一)企业填写《从化市楼宇经济企业认定审批表》(见附表一)并提交以下资料给所属镇街(园区)进行初审备案。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税务登记复印件;
3、出租房依法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二)所属镇街(园区)收到企业申请资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加具初审意见,送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认定。
三、扶持奖励标准:
(一)楼宇租金补助:引进总部及优质企业在楼宇注册,且年纳税额对地方财政贡献达30万元及以上的,对运营机构给予入驻企业使用场地进行补贴,其中:三个街道按4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镇(园区)按2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补贴。由市财政和总部及优质企业所属镇街(园区)各承担50%。
(二)引进百强企业奖励: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或中国民企100强(认定标准按照《广州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相关规定)中国(大陆)区以上级别总部或分支机构的,年纳税额对地方财政贡献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按每家10万元给予该楼宇运营单位或招商中介机构一次性奖励,每递增100万元地方贡献,增加奖励10万元,最高300万元。
(三)对于纳税规模大,年综合纳税额对地方财政贡献在300万元及以上的楼宇项目,给予该楼宇运营单位10万元奖励,每递增100万元地方贡献,增加奖励10万元,最高300万元。
四、提出享受引进企业奖励的主体,不得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被引进企业本身或被引进企业内部员工。同一被引进企业项目有多个主体提出奖励申请时,则以被引进企业与之签定服务协议的时间先后为标准,只对先签约一方进行奖励。
五、兑现奖励程序
(一)楼宇租金补助、引进等奖励每年申报一次,经审核后于次年兑现奖励。
(二)申请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1、楼宇租金补助填写《楼宇经济入驻企业租金补助审批表》(见附表二);
2、申请单位证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和地税登记证)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纳税证明;
5、企业经营场地租赁合同。
(三)审批流程:
1、符合奖励申报条件的企业向所在镇街(园区)申请。
2、镇街(园区)进行初审确认,送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报从化市政府审批。
3、市政府批复后,由从化市财政局分别将财政奖励和补助资金拨付给楼宇运营单位或招商中介机构。
六、凡已列入其他同类性质财政资金扶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七、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八、本办法由市经贸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表:1、从化市楼宇经济企业认定审批表
2、楼宇经济入驻企业租金补助审批表
附表1
从化市楼宇经济企业认定审批表
编号: 号
企业全称 | | 经济类型 | | ||
企业地址 | | 联系电话 | | ||
法人代表 |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 ||
注册(迁入)时间 | | 注册资本 | | ||
经营范围 | | 用于招商楼宇面积 | | ||
年纳税地方贡献额 | | ||||
所属镇街 (园区) | | ||||
企业申请意见 | |||||
| | ||||
| | ||||
| | ||||
经办人: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 | | | | |
所属镇街(园区)初审意见 | |||||
| |||||
| |||||
| |||||
经办人: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市经贸局审批意见: | |||||
| | ||||
| | ||||
| | ||||
经办人: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市财政局审批意见: | |||||
| | ||||
| | ||||
| | ||||
经办人: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附件: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税务登记复印件;3、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
注:本表填报一式四份。经认定的企业,审批表分别由企业、所属镇街(园区)、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存档。
附表2
楼宇经济入驻企业租金补助审批表
年 月 日 编号:
申请单位(盖章)
联系人 | | | 联系电话 | | |||||||
认定依据 | | ||||||||||
入驻企业名称 | 租赁面积 (平方米) | 年纳税地方贡献(元) | 申报时期 (月份) | 镇街(园区)负担金额(元) | 市财政补助金额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所属镇街(园区)初审意见: | | | | | |||||||
| | ||||||||||
| (盖章) | | |||||||||
经办人: | | 审核: | | 年 月 日 | |||||||
市经贸局审批意见: | | | | | | ||||||
| | ||||||||||
| (盖章) | | |||||||||
经办人: | | 负责人: | | 年 月 日 | |||||||
市财政局审批意见: | | | | | | ||||||
| | ||||||||||
| (盖章) | | |||||||||
经办人: | | 负责人: | | 年 月 日 | |||||||
说明:楼宇租金按20元/平方米/月标准补助,其中镇街(园区)负担10元/平方米/月,市财政补助10元/平方米/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