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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府〔2006〕45号(印发《关于调整我市公有企业(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离退休职工(含5年内退休职

从府〔2006〕45号(印发《关于调整我市公有企业(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离退休职工(含5年内退休职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06-12-29 18:3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副局以上单位,市属公有企业:

    现将《关于调整我市公有企业(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离退休职工(含5年内退休职工)托管费标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反映。
 
 
 
 
二○○六年七月十九日

关于调整我市公有企业(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离退休职工(含5年内退休职工)托管费标准的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公有企业(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转制改革工作,规范离退休职工(含5年内退休职工)移交社保托管费标准,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原有托管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    、公有企业实施转制改革,退休人员移交社保托管时,企业应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缴纳如下费用:(1)按我市《关于印发从化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从府[2005]68号)有关规定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2)退休管理费2000元(由退管会收取);(3)按职工75岁寿命一次性缴交未纳入养老统筹的单位发放补贴费用;(4)按职工75岁寿命一次性缴交节日慰问金(每年100元)。
上述第(3)项费用若企业实施转制改革收益不足、无能力缴交的可免缴,但退休人员移交社保托管后,市社会和劳动保障局不再发放未纳入统筹的单位部分补贴。此类情况可视转制收益情况给予移交托管人员一次性补贴,标准为未纳入统筹的单位发放补贴按3至5年一次性计发(须列入职工安置方案一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职工移交社保托管时,企业应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缴纳如下费用:(1)按上述退休人员托管费标准缴交;(2)按本人移交托管后代发生活费标准(550元/月)乘以本人距法定退休年龄的总月数计得金额缴交;(3)一次性趸缴其本人自托管之日起计至法定退休年龄止的社保金和医保金。
    三、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移交托管除按上述标准缴交托管费用外,还须按《对我市部分企业军转干部发放生活补贴实施方案》(从府办批〔2005〕508号文)的规定,按托管人员75岁寿命一次性缴交代发补贴费用。
    四、离休干部托管费用标准为每人15万元。
    五、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实施转制改革离退休人员(含5年内退休人员)移交社保托管费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六、本意见自颁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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