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府〔2026〕17号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从化区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6〕6号)的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决定征收从化区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的国有土地上房屋。《从化区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附件2)已征求公众意见,现予以印发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从化区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示意图
2.从化区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2026年9月16日
附件1
从化区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示意图

附件2
从化区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6〕6号)等有关规定,为提升片区污水处理能力,补齐污水处理能力短板,减轻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的运行压力,切实改善区域水环境质量,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决定征收从化区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用以进一步建设从化区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概况
(一)征收范围:从化区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红线范围内的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房屋以及其他附属设施。
(二)地块规划用途:污水处理厂用地(U423)。
(三)补偿协议签订期限: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
(四)征收补偿主体为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由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从化区分局负责本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工作,并指导征收实施单位实施本方案;从化区水务局作为本工程项目主管部门,配合开展本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从化区水务建设中心作为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二、补偿对象
(一)征收范围内拥有合法房地产权利证书的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使用人;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6〕6号)等文件规定的补偿条件的历史用房等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使用人。
(二)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三、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6〕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本次涉及的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方式,也可以协商一致按不同用途房屋进行产权调换,按评估价值结清差价。
四、补偿标准
(一)一般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拥有合法产权证书的房屋,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6〕6号)的规定,被征收房屋(包括产权证记载为住宅、商业、办公、仓库、车库等)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二)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的补偿标准
1.对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属于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货币补偿。
2.对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3.不属于第1、2点情形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存在以下情况的,参考该地区该时期的测绘地形图或由相关部门提供证明作为确认依据,给予货币补偿,不进行房屋产权调换:
(1)1967年1月1日前建设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按照实际使用性质给予货币补偿。
(2)对1967年1月1日后至2009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按照不超过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实际使用性质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60%给予货币补偿。
(3)对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不给予征收奖励和搬迁时限奖励。
(三)其他补偿标准
除上述第(一)(二)点情况外,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补偿。征收范围内的附属物按重置成本评估予以货币补偿。
(四)房屋评估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2.房地产估价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不成的,或被征收房屋均属于同一被征收人无法协商的,由从化区水务建设中心组织被征收人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参加随机确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少于三家。随机确定房地产估价机构时应当邀请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具体的评估工作开展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相关规定执行。
3.被征收人或者从化区水务建设中心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房地产估价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原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被征收人或者从化区水务建设中心对原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 10 日内,向广州市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以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6〕6号)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理。
(五)若被征收房屋未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则扣除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
五、搬迁(迁移)费、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
(一)搬迁(迁移)费。搬迁费用补偿标准通过评估方式确定。搬迁费包括机器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等费用。
(二)临时安置费。征收非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费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同类型房屋租金参考价格,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向被征收人支付。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拥有合法不动产权证书的非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月计付,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三)如被征收人选择由从化区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建设单位负责搬迁和临时安置工作,不再另行支付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
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因征收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补偿费,由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确定,按照评估价补偿。其中,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1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不能或不配合提供纳税情况等证明或者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按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额或者同类房屋市场租金计算。停产停业期限按6个月计算。
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不是被征收人的,被征收人负有于签约后30天内清退被征收房屋的责任。被征收人与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有合约约定的,依照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与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协商分配。
七、奖励费用标准
对拥有合法不动产权证书的非住宅房屋实行奖励,奖励包括征收奖励和搬迁时限奖励。
(一)征收奖励
1.被征收人在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的,给予征收奖励3000元/平方米。
2.被征收人在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的,不给予征收奖励。
3.非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加上征收奖励一般不得高于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的同类型非住宅房屋的市场价格。
(二)搬迁时限奖励
1.被征收人在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按本方案第四条第(一)款所列相对应补偿标准的15%进行奖励。被征收人在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2个月至3个月(含)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按本方案第四条第(一)款所列相对应补偿标准的7%进行奖励。
2.被征收人在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以后签约的,不给予搬迁时限奖励。
八、争议及纠纷处理
(一)征收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如纠纷各方在签约期限内未能解决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向公证机构办理被征收房屋的证据保全和征收补偿费提存公证。
(二)征收已依法抵押的房屋,在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如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签约期限内未就房屋补偿费的处分达成协议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向公证机构办理被征收房屋的证据保全和征收补偿费的提存公证。
(三)在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向公证机构办理被征收房屋的证据保全和征收补偿费提存公证,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依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6〕6号)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四)本方案未明确的事项,涉及补偿标准的以评估方式确定,其他事项由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议定。
九、其它事项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以及其他权利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永久性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永久性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十、实施
本项目有关征收安置补偿的确认均由被征收人、从化区水务局和从化区水务建设中心共同确定。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十一、本征收补偿方案由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从化区分局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从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26年9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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