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府〔2026〕16号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关于从化区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6〕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从化区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化区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根据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从化区分局出具的规划意见确定,被征收房屋为附图项目范围内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详见附件)。
二、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以及其他权利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永久性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永久性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补偿费用:
(一)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二)房屋的转让、租赁和抵押;
(三)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暂停期限自2026年8月26日至2027年8月25日止。
附件:从化区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示意图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2026年8月24日
附件
从化区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示意图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从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26年8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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