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
现《从化市综合治税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向市财政局反映。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从化市综合治税工作管理办法
为有效组织、协调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综合治税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印发广州市综合治税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2012〕1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综合治税是指在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指导下,形成政府牵头、部门协作、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的税收综合治理机制,共同营造法治、公平、有序、和谐的税收环境。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税收综合治理工作。
第四条 综合治税应当遵循协作、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市综合治税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财税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协助市领导分管财税工作的政府办公室负责人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本规定所列负有综合治税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的负责人。
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
(一)审定综合治税工作的有关制度,建立综合治税的长效机制;
(二)协调成员单位在综合治税工作中的关系;
(三)督促、检查和考核综合治税工作。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综合治税工作的各项具体制度;
(二)解决各成员单位日常涉税信息交换中存在的问题;
(三)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协调解决综合治税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无法协调的重大问题及时提请领导小组解决;
(四)研究综合治税工作的新举措,促进综合治税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七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下称成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相关职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
第八条 各部门、单位工作职责如下:
(一)市财政局:
1、组织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协助领导小组开展各项工作,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
2、会同税务机关及时转发和贯彻上级的税收政策文件,开展税收政策和税源情况调研,检查落实税收政策;
3、会同税务机关开展重点税源培植工作,落实培植税源的扶持措施;
4、每季向税务机关提供财政性投资项目财政支付的有关信息。
(二)市国税局、地税局:
1、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税收征收管理和组织税收收入;
2、向财政部门、各镇(街、园区)等成员单位提供纳税人税务登记、纳税、欠税情况以及行业、产业、区域税收情况等各税种征收信息;
3、在办理税务登记、新增业户和双定户的定额核定、专项检查、稽查查补税款、发票协查等工作中,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换;
4、依照税收属地管理原则,会同财政部门协调处理本市各镇(街、园区)之间的征管关系和税收分成工作,每月向市财政、镇(街、园区)提供属地税收情况;
5、组织或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税收政策和税源情况调研;
6、配合、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工作。
(三)市科技和信息化局:
1、负责政府部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设管理工作,为综合治税的信息共享、部门协作和联合监管提供技术支撑服务;
2、负责综合治税相关部门接入政府部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工作;
3、负责综合治税信息交换目录的基础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制订平台建设的技术规范和数据交换标准,配合相关部门制定信息交换制度,促进相关部门信息共享;
4、在对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技术合同的认定工作中,加强与税务机关的协作,及时沟通信息,进一步提高认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四)工商从化分局:
1、与税务机关共享注册类型划分规则和标准以及工商注册编码规则;
2、每月向税务机关提供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情况等信息,协助查询企业的有关工商登记资料、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变更及动产抵押等情况;
3、在受理业户因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申请注销工商登记时,协助查询申请人的税务登记注销情况并通知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4、对企业因纳税担保以设备和其他动产进行抵押的,依法出具抵押登记材料;
5、对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发现的无照经营户,及时按职权依法查处;
6、对不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市国土房管局:
1、每月向税务机关提供预售证发放情况、可售总面积确定情况、可售房产的发售情况、《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情况、土地分级分类管理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时收取预售款以及预售款拨付情况;
2、每季向税务机关提供通过协议、公开交易、协助司法执行等方式转让的土地(地块),包括土地转让方、受让方的单位和个人名称(姓名)、土地地址、土地面积、交易金额、联系方式等信息资料;
3、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房地产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时,要求申请人提交完(免)税证明;
4、协助税务机关查询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登记过户信息和房地产档案资料(包括已确权的房产和未确权但已出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资料);
5、对纳税人以房地产作为纳税担保标的的,协助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协助办理房地产的查封或解封手续,协助办理房产、房地产项目及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手续。
(六)市城乡建设局:
1、每月向税务机关提供工程招投标的相关信息,包括建设单位、中标金额、施工工期等资料;
2、每月向税务机关提供办理工程施工许可的相关信息,包括工程施工、设计、监理单位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3、每月向税务机关提供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和相关信息;
4、每月向税务机关提供新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5、协助税务机关组织有关建设行政管理机构做好外来施工单位税款代征工作;
6、每月将提供给税务机关的工程招投标、办理工程施工许可、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新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等信息同时抄送至相关镇街园区。
(七)市公安局:
1、协助税务机关查询机动车辆的非秘密档案资料;
2、协助办理机动车辆作为纳税担保、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标的及拍卖过户等有关事项;
3、协助税务机关查询网上税务违法信息的来源;
4、配合税务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行为,协助税务稽查人员的税收执法工作,及时制止暴力抗税行为;
5、按季向税务部门传递办理《居住证》情况,协助税务机关开展对出租房屋税收的清理、检查和征管工作;
6、在办理车辆登记、年检和过户手续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法要求车辆所有人或者车辆管理人提供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对没有提供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7、向税务机关提供特种行业(旅业、爆破等)的信息数据。具体包括:按月向税务机关提供各酒店、旅店等住宿从业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客房入住情况(入住人次、入住率);每半年向税务机关提供爆破行业企业的名单和爆破材料的审批使用数量。
(八)市经济贸易局:
1、每季向税务机关提供年度工商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情况和工商业经济总体运行情况;
2、每季向税务机关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机构设立、变更、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承包或出租经营、终止经营的资料;每半年提供本市利用外资情况信息及分析报告;每半年提供对外招商引资项目;
3、每季向税务机关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信息以及本市企业到境外投资的核准登记情况。
(九)市发改局(物价局):
1、每月向税务机关提供全市重点项目建设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批准投资计划,包括开发单位、项目、建筑面积(分住宅、商业用房、商务用房、其他用房部分)等信息:
2、提供该局权限内各类投资立项的审批登记信息;
3、按季向税务机关提供经济监测与分析报告,及时通报我市重大经济项目完成情况;
4、及时提供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标准等相关资料,配合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项目进行应税认定登记;
5、每年年末提供创业投资企业备案情况,按季提供涉及境外引进设备技术、非居民承包建筑安装工程、提供咨询、设计、监督管理等建设项目的审批备案情况信息。
(十)市水务局:
1、向税务机关提供堤围防护费的相关政策,协助税务机关做好堤围防护费政策的宣传工作;
2、每月向税务机关提供当年度水利建设工程及投资计划信息,包括项目名称、招投标、投资额、施工单位等信息。
(十一)市交通局:
1、每季向税务机关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客运、货运经营许可证等的核发和管理情况,并协助做好征税工作;
2、每季向税务机关提供从事交通运输行业的企业(包括出租车公司)成立、注销、变更信息,客、货运车增减变化等信息;
3、按季向税务机关提供全市交通行业发展和建设规划、交通建设项目的审(报)批、交(竣)工验收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里程、招投标、投资额、施工单位等信息。
(十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每月向税务机关提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服务商贸型和其他类型企业吸纳下岗人员认定证明、劳动服务企业资格证明等的核发与管理情况及就业信息资料;
2、按季提供经过批准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名称、办公地址信息以及备案的举办技能培训单位名称、地址等信息资料;
3、及时向税务机关通报社保政策变动情况。
(十三)市民政局:
1、提供社会福利机构及民办福利企事业单位的基本情况、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公开登记资料、行政区划调整变更信息;
2、提供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审批情况;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因解散、破产以及其他情形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时,对其依照法律、法规先行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情况进行把关,并将有关情况通知税务机关。
(十四)市残联:
向税务机关提供残疾人证的核发情况,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庇护工场、托养机构、康复中心、康复医院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情况,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名单及认定证明;对税务机关提出的不符合认定或核发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及时依法核查处理。
(十五)市农业局:
每月向税务机关提供农业开发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相关资料,包括项目名称、招投标、投资额、施工单位等信息;每半年向税务机关提供我市农业开发龙头企业名单。
(十六)市卫生局:
按季向税务机关提供营利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登记情况;按季向税务机关提供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医疗机构项目、引进设备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备案情况的资料信息。
(十七)市规划局:
每月向税务机关提供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关信息,包括申请人名称及地址、组织机构代码、建设项目名称、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已批准商品住宅项目容积率清单及新批准商品住宅项目容积率清单。
(十八)市城市管理局:
按季提供全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项目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做好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征管工作。
(十九)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化办事处:
按季向税务机关提供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总账信息、单位开户审核信息、单位公积金年度汇缴明细信息。
(二十)市教育局:
按季向税务机关提供在我市开办的民办学校的具体审批资料;配合税务机关督促各办学单位依法及时履行纳税义务。
(二十一)市体育局:
按季提供单位和个人在我市从事有偿体育活动的信息;督促下属管辖单位依法扣缴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税款,及时履行纳税义务。
(二十二)市司法局:
按季提供律师事务所和公证机构有关涉税信息,配合税务机关加强对律师和公证行业的税收征管。
(二十三)从化质监局:
按季协助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的申领、变更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务登记工作。
(二十四)市文广新局:
按季提供单位和个人在我市从事有偿文化活动的信息;督促下属、管辖单位依法扣缴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税款,及时履行纳税义务。
(二十五)市台办(台商协会):
按季向税务机关定期提供台商人员名单及变动情况,促进个人所得税的征管。
(二十六)市政务办:
按季向税务机关提供在我市的投资项目清单,投资项目的具体资料。
(二十七)市统计局:
按季向税务机关通报近期社会经济综合信息,提供统计信息以及国内生产总值完成情况。
(二十八)市审计局:
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审计信息、涉税审计结论及建议,审计发现的涉税线索等信息,及时提供涉税审计报告。
(二十九)市监察局:
按自身职责,监督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落实本规定。
(三十)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要抓好本辖区的综合治税工作,按照各自的职责和义务,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税收征管工作,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涉税信息,以便税务机关更好地掌控税源信息,加强征管。
(三十一)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税务机关依法征税。
第九条 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综合治税过程中,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条 成员单位应当加强组织领导,责任到人,要明确分管领导和专(兼)职工作人员、信息员,负责对接沟通、综合治税涉税数据信息的采集和传递工作。同时,公布并及时更新负责人的联系方式,方便成员单位间的信息传递和工作联系。
第十一条 成员单位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市财政局作为召集单位,成员包括本方案所列负有综合治税职责的各相关部门;成员单位如认为有必要,可提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临时联席会议。
第十二条 成员单位应当建立综合治税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交换信息。
信息交换可采取网络传输、磁盘、光盘等电子数据交换形式或纸质文件的形式。
第十三条 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税务机关要求有关部门、单位提供涉税信息和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应当发出公函,列明所需信息的具体内容。
有关部门、单位接到公函后,应当及时提供信息。
第十四条 成员单位因业务需要税收征收信息的,可向税务机关发出公函,列明理由和所需信息的具体内容。
税务机关接到公函后,可按要求提供有关信息;依法不能提供征收信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单位在综合治税工作中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协助和配合:
(一)组织涉税的联合执法;
(二)协助查询涉税信息;
(三)协助进行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
(四)协助办理纳税担保;
(五)召开税务协作会议;
(六)建立委托代征和税务协管网络;
(七)其他方式。
第十六条 受委托单位在代征税款时,遇到纳税人拒绝缴纳应纳税款的,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 成员单位不按本办法履行职责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后,向领导小组提出处理建议,由领导小组责成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八条 将市政府所属部门和单位综合治税工作纳入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市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综合治税工作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中给予扣分;对不按本办法配合税务机关和提供涉税信息,造成税收流失的,按照财经责任问责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前,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