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局以上单位:
《从化市镇街、园区财政管理体制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
从化市镇街、园区财政管理体制方案
为利于镇街、园区集中精力,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进一步促进镇街、园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规范财经管理,调动镇街、园区科学理财、发展经济的积极性,按照“划分收支范围,核定基数,超收奖励”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原则
(一)属地征管,划分镇街、园区的收入范围。
(二)财力与事权相统一,合理平衡镇街、园区财力。
(三)兼顾市、镇街(园区)利益,体现新增财力向基层倾斜,足额安排镇街(园区)人员工资、津补贴和运作经费。
(四)“多劳多得、水涨船高”、“发展快、收益高”,充分调动各镇街、园区发展经济积极性。
二、基本内容
(一)划分收支范围
1、收入范围
将财政收入划分为市本级固定收入、市与镇街(园区)共享收入和镇街(园区)固定收入。
(1)市本级固定收入: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街道、园区部分)、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及其他收入。
(2)市与镇街(园区)共享收入:在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和广州市属地征管框架下,除中央、省级、广州市级和市本级固定收入、镇街(园区)固定收入外,各镇街(园区)辖区内税收收入中属于地方库收入部分。
具体包括:增值税(25%)、营业税(60%)、企业所得税(24%)、个人所得税(24%)、土地增值税(60%)、资源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镇街(园区)固定收入:镇级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镇街(园区)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中心镇政策返还收入;除市统筹部分外镇街(园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总部经济收入、出租屋综合税。
2、支出范围
镇街(园区)财政主要承担本镇街(园区)政权机关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地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
具体包括:镇街(园区)基本建设投资、城乡社区维护费、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服务、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农林水事务等支出以及统筹承担的各类配套资金等。
(二)核定基数
1、共享收入基数的核定
按市与镇街(园区)共享收入上一年的收入实绩,作为各镇街(园区)当年的共享收入基数,实行超基数分成。
2、支出基数的核定
支出基数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是根据2009年各镇街(园区)编制人数,按市级标准计算的行政、事业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离退休经费和按规定补助的民政、村干等经费;第二部分是核定各镇街保障政权运作经费支出总额。
(三) 核定比例
按照财力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对各镇街(园区)每年共享收入超基数部分实行超收奖励,具体比例如下:街口街道办事处25%;江埔街道办事处、温泉镇46%;城郊街道办事处、吕田镇、良口镇、太平镇和鳌头镇100%;明珠工业园区管委会25%;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流溪温泉旅游度假区管委会60%。
(四)超收分成
超收分成收入=(当年市与镇街、园区共享收入-上年市与镇街、园区共享收入)ⅹ分成比例
(五)镇街(园区)财力
当年财政收入=当年市财政核拨的人员及公用经费+当年镇街(园区)本级收入+当年超收分成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分成收入+专项补助资金+镇街(园区)年度自筹收入+其他补助收入
三、其他相关问题
(一)中心镇、山区镇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全部返还用于该镇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维护项目,其他街道、园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由市统筹使用。
(二)镇街(园区)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和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如资产转让收入、承包费收入、租金收入等)全额缴入市财政,由市财政按100%核拨给镇街(园区)。
(三)跨镇街的重点道路交通建设项目建设税收,由所在镇街按所占路段比例分成。
(四)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财政收入退库、税务征收经费和出口退税超基数负担部分,由市财政按有关规定程序统一办理后由镇街、园区相应承担。
(五)每年从镇街、园区的税收分成中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偿还欠市财政的债务。
(六)本体制实施期间,如中央、省、广州市对我市财政体制进行调整,市对镇街、园区的财政体制也相应调整。
四、本体制由市财政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五、本体制自2010年1月l日起执行,一定两年,与本体制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2010年—2011年镇街、园区财政管理体制方案说明
附件
2010年—2011年镇街、园区财政管理体制方案说明
附件
2010年—2011年镇街、园区财政管理体制方案说明
一、支出基数的核定
(一)人员经费
1、从2010年1月起,各镇街(园区)在编行政人员、事业人员、离退休人员工资按市财政统发工资标准核定并纳入财政统发。按2009年市财政统发工资年人均水平计算,其中:
(1)行政人员6.41万元/人·年,包括基本工资和津补贴5.16万元/人·年(平均每月4300元)、节日补贴0.45万元/人·年、年终考核0.7万元/人·年、年终双薪(1个月基本工资)0.1万元/人·年。
(2)事业人员5.81万元/人·年,包括基本工资和津补贴4.56万元/人·年(平均每月3800元)、节日补贴0.45万元/人·年、年终考核0.7万元/人·年、年终双薪(1个月基本工资)0.1万元/人·年。
(3)离退休人员工资标准5.32万元/人·年,包括退休费和生活补贴4.87万元/人·年(平均每月4060元)、节日补贴0.45万元/人·年。
(4)行政、事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部分的缴存基数及比例按市标准核定。
(5)根据我市镇街机关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方案,对超出市直机关平均水平30%部分的津贴补贴(含市目标考核超出市直标准部分)不纳入市财政统发,由各镇街按照市人事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自行发放,所需资金由镇街自行解决。
2、公用经费:其中行政、事业人员每人每年3万元、离休人员每人每年1.08万元、退休人员每人每年0.42万元;在职人员的通讯费按从财行[2006]27号文标准核定。
3、机关雇员人员经费:按从办〔2008〕10号文,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参照镇街行政人员经费标准核定。
4、社区居委专职人员经费:按从府办批〔2010〕207号文,市财政按每人每年1.44万元标准补助,社保经费按当年标准计算,市财政负担60%。
5、村干部、计生专职干部经费:按市委组织部门核定的人数并按每人每年0.42万元核定。
6、村干部离任补助经费:按从办〔2006〕39号文标准核定,市财政负担50%。
7、编外人员经费:按该单位在编人数的15%比例核定,市财政按15%之内的实际人数补助每人每年2.16万元,即每人每月经费0.18万元(含社保费等)。
8、计生宣传员补贴按每个经济社1人,每人每年0.018万元标准核定。
9、民政抚恤救济、遗属补助经费:按当年市民政部门核定的补助数由财政核拨。
10、镇街卫生院经费:按从府〔2009〕3号文标准核定,市卫生经费在每年按6%递增额的基础上增加600万元,从2010年起,其补助数纳入市卫生局的部门预算,不再通过镇街安排。
(二)核定各镇街保障政权运作经费支出总额
1、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根据现行规定核定应由镇街负担(配套)的经费,如村(居委会)干部人员经费、离任村干部补贴、村治安员经费、农村合作医疗、农村低保金、贫困村补贴等,不包括生态文明村建设、教育创强、农村污水治理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2、各镇街保障政权运作经费支出总额=镇街负担(配套)的经费+各镇街核定的公用经费支出
二、总部经济税收收入按从府办〔2008〕年77号文执行,即对总部经济企业在从化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从化地方留成部分剔除税务征收经费后镇街(园区)按80%比例分成。
三、出租屋综合税按从府办批〔2007〕年242号文执行,即超基数部分镇街(园区)按75%比例分成。
四、镇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分成收入按从府〔2009〕13号执行,专项用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土地开发等;除此之外,城郊街辖区的土地出让金收益全额用于该街的城乡一体化建设。
五、中心镇配套补助资金按每镇每年500万元核定,中心镇政策返还按广州市有关规定由市财政落实;山区镇配套补助资金按每镇每年250万元核定。
六、MPC国际电工、明兴电缆项目税收收入,在抵清市财政的垫支款之后纳入市与太平镇、太平开发区的共享收入。
七、镇街、园区之间的税收收入划分问题
l、镇街、园区之间相互引进或由所在镇街征地的企业(项目)的税收,由市核定后,所产生的税收按比例归口划分,其中企业(项目)所在镇街(园区)占60%,引进或征地的镇街(园区)占40%。
2、流溪温泉旅游度假区范围内的企业,2007年前由良口镇引入的原有企业税收归口良口镇,2007年起新办企业的税收,良口镇占40%,流溪温泉旅游度假区占60%。
3、鳌头工业基地范围内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税收,(1)原有企业税收:以2008年鳌头工业基地范围内各企业税收市本级留成部分为基数,基数内税收归口鳌头镇,超出基数部分鳌头镇与明珠工业园按5∶5比例归口;(2)新增企业税收:鳌头镇与明珠工业园按5∶5比例归口;(3)个体工商户税收:鳌头镇与明珠工业园按5∶5比例归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