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府〔2014〕16号(从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从化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2014-06-05 23:20:0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从化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城乡建设局反映。

                                                                                        从化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28日

  从化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指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村民住宅的规划建设,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引导村民有序开展住宅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快推进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进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行政村村庄规划区内村民新建、原址拆建、加建、扩建住宅的用地、规划、建设和产权登记管理。已完成村改居的村和已纳入市“三旧”改造范围的行政村的区域,其住宅规划建设不适用本指引。

  二、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机构

  (一)市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日常事务。

  (二)市城乡建设局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置专门窗口(以下简称政务窗口)集中收案,受理全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对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事务实行“集中式管理”,统一收案、集中分案、并联审批、跟踪督办、统一监管。

  三、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申请条件

  (一)农村村民新建住宅申请条件:在我市行政村范围内,经公安机关登记的具有本市农业户口(或2010年5月1日起登记为居民户口家庭户的原农业户口)、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本村村民,可以以户为单位在村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提出新建住宅申请,如已有宅基地的村民申请新建住宅,应与所在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退回旧宅基地协议。

  (二)农村村民原址拆建住宅申请条件:在我市行政村范围内,经公安机关登记的具有本市农业户口(或2010年5月1日起登记为居民户口家庭户的原农业户口)、原住宅产权清晰、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本村村民,可以以户为单位在村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提出原址拆建住宅申请。

  (三)不得申请新建、原址拆建住宅的情形:农村村民不符合分户条件,或存在“一户多宅”,或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的或土地权属存在争议的,一律不得申请。

  (四)“一户一宅”是指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符合规定建筑面积及用地限额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一户”的标准是:1、已婚夫妇与未婚子女为一户;2、已婚夫妇必须跟随其一子女为一户,有两个或以上子女的,其中有一个或以上子女未满法定婚龄的,父母与未满法定婚龄的子女为一户,其余已满法定婚龄的子女可独立分户;3、已离异或丧偶后未再婚的,具体的户人口数、年龄、婚姻状况等依照我市公安户籍管理部门、民政婚姻登记部门登记为准。在审核村民申请建房条件时,不强制以户籍登记规定的“一户”的标准来确定农村建房的分户标准。“一宅”的标准为:每户农村村民住宅建筑基底面积不大于120平方米,层高不超过三层。根据功能需要可增设梯间,三层部分建筑高度应不大于11米,设梯间的建筑高度应当不大于14米,使用功能为农民家庭住房。建筑风格鼓励采用岭南风格、坡屋顶,鼓励选用《美丽乡村居民设计图集》或《从化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图集》。

  (五)其他情况申请农村住宅建设,根据相关规定办法处理。

  四、农村村民申请住宅建设程序

  (一)村民委员会在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制定本行政村宅基地使用方案。鼓励集约节约用地、统一建设农民公寓。宅基地使用方案应明确宅基地分配原则、公共设施配套、住宅空间布局形式、本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具备的条件、批准标准等内容,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要求召开村民会议表决通过。

  (二)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经济合作社提出建房申请,递交《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表》,并出具符合“一户一宅”的保证书和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承诺书。

  (三)村民小组或经济合作社根据已通过的本行政村宅基地使用方案对村民申请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四)由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内将申请建房村民的现居住情况及申请建房情况予以公示,属于原址拆建的,还应当同时公示原状建筑实测图(含四至图),公示期不少于15日。如无异议,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审核意见。

  (五)申请人或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持申请材料报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在8个工作日内加具审核意见,并提交所申请住宅用地范围的带坐标界线图(电子版)及用地位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纸质版),需加盖所在镇(街)公章确认,供国土部门审核。

  (六)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所在镇(街)人民政府递交资料,由镇(街)人民政府集中统一收件后送市城乡建设局的政务窗口审核。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与原件相符章);

  2.申请人出具的符合“一户一宅”的保证书;

  3.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承诺书;

  4.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表;

  5.申请人应当提供四至图及实测地块图;

  6.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盖章的公示情况报告;

  7. 设计图。直接选用《美丽乡村民居设计图集》和《从化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图集》中的方案的确认表,或具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或有执业资格的设计工程师设计的施工图纸五套。

  8. 其他相关资料。

  (七)政务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当场进行初步审核。

  申请材料存在问题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指导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予受理。

  政务窗口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应出具加盖专用印章的书面凭证,注明收案日期和办结日期。

  (八)政务窗口受理村民住宅建设申请后将材料递交市城乡建设局。市城乡建设局经初步核查后,将申请材料分送国土、规划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实行联合办理、并联审核。

  1.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审查:

  (1)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

  (2)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是否现状为村内集体建设用地(以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为依据),涉及农用地的是否完善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手续。

  (4)违法用地是否查处结案。

  (5)是否承诺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要求审查的内容。

  2.市规划局负责审查:

  (1)是否符合城乡规划。

  (2)建筑基底面积是否超过120平方米;建筑楼层是否超过3层。

  (3)建筑间距、建筑外立面、建筑高度以及房屋使用功能等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规范要求。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要求审查的内容。

  3.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审查:

  (1)是否直接选用《美丽乡村民居设计图集》和《从化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图集》的方案。

  (2)自行委托建筑设计单位或设计工程师进行设计的,设计单位需持有效资质,设计工程师需持执业资格,所设计图纸符合规范要求。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要求审查的内容。

  4.涉及农业、林业、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需要审查的内容,由市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九)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应自政务窗口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审核决定;如各行政主管部门均审核通过,市规划局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审核决定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通过政务窗口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同意申请的审核决定。如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不同意申请的审核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市城乡建设局跟踪督办案件的办理情况,在规定时限内收集各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决定。在联合审核过程中,市城乡建设局可以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民建房有关问题进行会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视审核需要可到申请人拟建住宅现场开展踏勘等工作。

  (十)市城乡建设局收集、综合各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决定,填写《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审核情况汇总表》。如各行政主管部门均审核通过,市规划局应在规定时限内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十一)市城乡建设局将审批结果交由政务窗口发还给申请人,并抄送申请人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监管和验收

  (一)农村村民住宅的建设,由村民选择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或具有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个人及其组织的施工队伍承接工程施工及相关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二)施工单位、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进行施工,使用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安排工作人员或技术人员定期和不定期对村民住宅建设进行巡查,并对工程质量、工程安全进行监管和指导。

  (三)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完工后,应当持以下资料向市规划局申请竣工规划验收。

  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竣工图。如住宅建设没有变更或者变更不涉及主体结构的,可以施工设计图作为竣工图;如采用《美丽乡村民居设计图集》和《从化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图集》的方案进行施工的,应提供方案中的设计图。

  3.规划验收申报表。

  市规划局应当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规划验收,并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作出验收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验收合格的,出具规划验收合格证。

  六、农村村民住宅产权登记与发证

  申请人备齐产权登记资料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涉及违法建设的,需提交规划或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出具的违法建设处理决定通知书及查处结案材料,方可办理产权登记。产权登记资料包括: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自然人身份证明、户口簿、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申请人符合“一户一宅”要求的证明。

  (四)房屋平面附图。

  (五)规划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六)地籍调查资料(包括:宗地图、平面图、房屋测量报告)。

  (七)房屋门牌证明材料。

  (八)其他要求需提交的资料。

  七、监督和检查

  (一)市规划局、国土房管局、城乡建设局、城管执法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的规划、国土、建设、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加强我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指导工作。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应积极、稳妥、快速处理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和投诉。市城乡建设局是我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牵头部门,负责协调本地区的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投诉的受理和处理遵循“向谁投诉,由谁负责答复”的原则,涉及其他单位的,应转其他单位办理后再由本单位回复投诉人,或者把其他单位的投诉方式告知投诉人。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办理事项进行监督,并把逾期办理的情况定期向市政府作出汇报。

  (三)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农村村民建房活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本指引的规定,发现有未取得规划许可或未按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处理。

  (四)申请人不得以虚假、伪证等其他手段申报,如有发现一律取消农村村民建房资格。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指引的规定对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实施审批。凡违法审批的,由有关机关承担法律责任,有关工作人员如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农村村民合法权益等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违法违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1月12日。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