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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府办〔2016〕25号(从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从化区举报违法违规建设养猪场及饲养生猪行为的奖励制度》的通知)

从府办〔2016〕25号(从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从化区举报违法违规建设养猪场及饲养生猪行为的奖励制度》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6-04-11 02:48

 

从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从化区举报违法违规建设养猪场及饲养生猪行为的奖励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从化区举报违法违规建设养猪场及饲养生猪行为的奖励制度》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如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向区农业局反映。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1

 

从化区举报违法违规建设养猪场及饲养生猪行为的奖励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生猪养殖管理,规范生猪养殖行为,防止"散乱小"养猪场死灰复燃,充分发挥广大群众的监督作用,鼓励群众提供相关线索,及时制止违法违规建设养猪场及饲养生猪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广州市生猪养殖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在本区范围内违法违规建设养猪场及饲养生猪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下列行为之一并经核查属实的,给予奖励:

(一)未经批准建设养猪场的;

(二)未经批准饲养或集中圈养生猪的;

(三)未经批准以发包、转包、出租等形式提供土地、场所给他人(或合作经营)兴办养猪场或饲养生猪的;

(四)未经批准利用旧房屋(旧厂房)等改造成养猪场或饲养生猪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复养生猪的。

第三条  举报获得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事项发生于本区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人;

(三)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或行政主管部门掌握的;

(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的。

第四条  举报人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建立接报受理记录制度,并在3个工作日内安排人员与所属镇(街)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

第五条  举报及奖励原则:

(一)举报奖励实行实名举报,由举报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领取奖金。匿名举报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二)重复对同一案件线索进行举报的只奖励一次;

(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四)同一线索被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案件确有直接作用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第六条  举报人提供的线索、证据与调查处理结果相符,并符合奖励条件的,按被举报的违法违规建设养猪场面积或饲养生猪的养殖数量为标准发放奖励金:

(一)对举报违法违规建设养猪场的,按如下标准发放奖励金:

 

举报违法违规建设养猪场奖励标准

 

单位:建设面积(平方米)

奖励金额(元)

 

建设面积

300及以下

301-

800

801-

1300

1301-

1800

1801-

2300

2301-

2800

2801-

3300

3301-

3800

3801及以上

奖励金额

500

1000

1500

2000

2500

3000

3500

4000

4500

 

(二)对举报违法违规饲养生猪的,按如下标准发放奖励金:

 

举报违法违规饲养生猪奖励标准

单位:养殖数量(头)

奖励金额(元)

养殖数量

10

以下

11-

100

101-

500

501-

1000

1001-

1500

1501-

2000

2001-

2500

2501-

3000

3001及以上

奖励金额

500

1000

1500

2000

2500

3000

3500

4000

4500

 

(三)若存在违法违规建设养猪场并饲养生猪的,该宗奖励以最高额度项奖励。

第七条  区农业部门、各镇(街)为受理举报违法违规建设养猪场和饲养生猪的单位,各受理单位应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地址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举报奖励金发放程序:

(一)受理单位是镇(街)的,将符合奖励条件的案件书面报到区农业部门,区农业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回复各受理单位。

(二)各受理单位在收到区农业部门的审核回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领取举报奖励。

(三)举报人在接到领取举报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到受理单位领取奖励金;如委托他人领取的,须持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领取。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

第九条  受理单位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发放领取记录等。

第十条  受理单位应建立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或准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或泄露举报人姓名、住所、工作单位或其他身份资料,违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之名,串通诈骗奖励金,捏造、歪曲事实,诬告他人,干扰行政机关正常工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所需资金由区财政、镇(街)财政各按50%承担,其中镇(街)承担的奖励金由区财政在下年度各镇(街)税收分成中扣减。

举报奖励金由区农业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并实行由各受理单位先支付,每半年核销一次的办法。各受理单位支付的奖励金每半年向区农业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农业部门统一向区财政申请核销。

第十三条  对违法违规建设养猪场及饲养生猪的行为,一经核查属实,属地镇(街)、区城管执法、环保、国土规划、农业、水务和林业等职能部门应按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发放奖励金应当严格审核,防止奖励金被冒领。办理发放奖励金手续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生猪养殖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各镇(街)、村居应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违规建设养猪场或饲养生猪的行为,因监管不到位,发生违法违规建设养猪场或饲养生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公职人员、村居干部涉及到违法违规建设养猪场或违规饲养生猪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六条  对违法违规复养生猪,且已领取搬迁拆迁奖励金的,由属地镇(街)依法追回已发放的全部奖励金。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区农业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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