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从化区新一轮畜禽养殖污染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农业局反映。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1日
广州市从化区新一轮畜禽养殖污染
整治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广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15届2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严格履行《广州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责,继完成我区禁养区畜禽养殖清理整治之后,部署开展新一轮非禁养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根据《广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新一轮畜禽养殖污染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穗农函〔2018〕8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农业优先、保障生产、坚持治旧与控新相结合,发展与治理并重、生产与生态兼顾,强化水环境治理,落实监管责任,通过推广标准化生产、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规范管理,全面实施非禁养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确保畜禽养殖粪污处理符合环保要求,促进全区畜牧业健康发展及生态文明建设。
二、工作目标
(一)巩固禁养区清理整治成果。
巩固2017年禁养区整治成果,加强巡查,严禁在禁养区范围内进行畜禽生产经营活动,发现复养的畜禽养殖场户要根据《从化区禁养区畜禽养殖清理整治奖惩标准》立即实施停养、拆除。
(二)推进非禁养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
1、2018年底前,完成非禁养区60%以上畜禽养殖场户污染整治工作。
2、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非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户污染整治工作。各镇、街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规模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大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率达到100%。
三、养殖污染整治任务和对象
对全区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型畜禽养殖场户(以下统称为:畜禽养殖场户)分时段、分步骤进行分类整治,依法依规关闭或搬迁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畜禽养殖场户。
畜禽养殖场户按养殖规模进行划分,规模畜禽养殖场指:畜禽养殖规模为生猪存栏量≥300头,奶(肉)牛存栏量≥100头,羊存栏量≥100只,蛋禽存栏量≥2000只,肉禽存栏量≥5000只,鸽子存栏量≥10000只;小型畜禽养殖场户指:畜禽养殖规模为20头≤生猪存栏量<300头,5头≤奶牛存栏量<100头,10头≤肉牛存栏量<100头,50只≤羊存栏量<100只,500只≤蛋禽存栏量<2000只,1000只≤肉鸡存栏量<5000只,500只≤肉鸭存栏量<5000只,500只≤肉鹅存栏量<5000只,2000只≤鸽子存栏量<10000只,其他畜禽养殖场户参照执行。
四、整治标准
(一)总体要求。
落实畜禽养殖场户主体责任,畜禽养殖场户应配套完善与养殖规模和粪污处理利用模式相适应的粪污收集、储存、处理、利用设施,达到环保要求。粪便、污水应当收集、贮存,配套贮存池;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应当实行雨污分离,采取有效的防渗漏处理工艺等,防止造成环境污染。畜禽粪污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对外排放。
(二)达标要求。
1、畜禽养殖场户自行或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处理利用,实施无排放或零排放的,除需达到总体要求外,还应有严格的管理制度或委托协议、台账等,保障不对周边地区造成排放、污染。
2、粪污经处理利用后,需对外排放的,应当符合广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并设置固定的有明确标志的排污口。直接排放到河流、支流或湖泊的,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要求;直接排放到公共排水设施的,应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的水质标准要求。
鸭、鹅等水禽养殖场户需配套粪污收集、储存、处理、利用设施,养殖栏舍不宜建在鱼塘水面上。利用鱼塘作为水禽活动场所的,鱼塘水体应符合渔业水质要求。利用农田作为水禽活动场所的,农田水质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要求(农田施肥期间除外),并应保持合理的饲养密度以及水体和环境的干净、整洁、平安、有序。
五、整治工作措施
(一)属地管理,部门配合。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镇(街)牵头负责辖区内畜禽养殖场户的规范整治,各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协助做好专项整治工作,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二)禁养区畜禽养殖巡查整改工作。
各镇(街)制定禁养区巡查工作方案,加强巡查,防止出现复养。发现复养的,要立即依法予以关闭拆除清理;对违反规定在禁养区建设从事畜禽养殖业的,按照法律法规从严处理。(各镇(街)落实,区农业局、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区国规局、区城管局、区林业与园林局配合)
(三)非禁养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
1、摸清底数(2018年4月30日前)。
各镇(街)组织全面摸查非禁养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畜禽养殖场户情况,摸清底数,建立畜禽养殖场户清单。(各镇(街)落实,区农业局配合)
2、核查、界定。
(1)核查、界定畜禽养殖场户是否位于河流、河涌、湖泊等流域范围及具体名称;是否违法占用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各镇(街)落实,区水务局配合)
(2)核查、界定畜禽养殖场户是否符合治理达标要求。对符合治理达标要求的,出具核查合格意见;经核查不符合治理达标要求的,纳入整治范围。(各镇(街)落实,区环保局、区农业局配合)
3、确定整治清单。
2018年5月10日前确定2018-2019年底需完成整治的非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户清单。(各镇(街)落实,区环保局、区农业局、区水务局配合)
4、依法整治
各镇(街)要结合水环境治理的轻重缓急要求,以流域、区域为重点,逐步推进整治,确保按照工作目标时间节点完成整治任务。
对违法占用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的养殖场户,各镇(街)应严肃查处,坚决予以关闭。(各镇(街)落实,区水务局配合)
对经核查不符合治理达标要求的畜禽养殖场户,督促养殖场户限期整改,配备完善符合环保要求的粪污收集、储存、处理、利用设施。整改后由区政府组织区环保、农业、水务等部门联合核查,核查合格的,出具核查合格意见。逾期无法完成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依法实施关停。对应关停但仍继续生产的,依法实施强制关闭。(各镇(街)落实,区环保局、区农业局、区水务局、区国规局、区城管局、区林业与园林局配合)
5、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督促畜禽养殖场户落实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以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为核心,引导将畜禽养殖固体粪便变废为宝,从源头减少废弃物排放。“发酵床”模式:粪污通过漏缝地板进入底层或转移到舍外,利用垫料和微生物菌进行发酵分解。“污水肥料化利用”模式:对于有配套农田的规模养殖场,养殖污水通过厌氧发酵进行无害化处理,配套建设肥水输送和配比设施,在农田施肥和灌溉期间,实行肥水一体化施用。“污水达标排放”模式:对于无配套农田的养殖场户,养殖污水固液分离后进行厌氧、好氧深度处理,达标排放或消毒回用。“粪污专业化能源利用”模式:依托大规模养殖场或第三方粪污处理企业,对一定区域内的粪污进行集中收集,通过大型沼气工程或生物天然气工程,沼气发电上网或提纯生物天然气,沼渣生产有机肥,沼液还田利用。提倡高床养猪,水禽旱养。(各镇(街)落实,区农业局、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区国规局、区城管局、区林业与园林局配合)
6、整治后续监管
对符合治理达标要求并经核查合格的,各镇(街)、区环保、农业、水务、国规、城管、林业与园林、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等部门按各自职责,纳入日常监管,依法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各镇(街)落实,区农业局、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区国规局、区城管局、区林业与园林局、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配合)
7、严格准入措施
新(扩)建从事畜禽养殖的,要严格执行《广州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环评、用地、动物防疫、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等手续;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规定,配套完善粪污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后,方可投入生产。按规定应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养殖场户,在投产前还应按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各镇(街)落实,区农业局、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区国规局、区城管局、区林业与园林局、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配合)
六、职责分工
(一)成立从化区新一轮畜禽养殖污染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为加强对新一轮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从化区新一轮畜禽养殖污染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下称区整治小组,成员名单详见附件),负责统一部署和组织全区新一轮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整治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局)、其人员由区农业、环保、水务、国规、城管、林业和园林等部门抽调专人组成,负责统筹协调和日常工作,各镇(街)也要相应成立专项整治工作机构。
(二)镇(街)和部门职责分工。
1、各镇(街):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畜禽养殖场户的养殖污染整治工作。负责辖区内畜禽养殖情况调查;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实施方案,根据各养殖场具体情况实施“一场一策”;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执法工作;对属地内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组织实施对违法违规养殖场户依法进行拆迁,负责清拆后场地的清理。
2、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区属媒体做好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宣传教育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3、区委政法委:负责协助做好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中社会稳定工作。
4、区财政局:负责落实整治工作经费和奖励资金,指导监督专项经费使用。
5、区农业局:负责牵头全区新一轮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组织制定畜禽养殖污染整治行动方案,统筹协调、督导工作落实,掌握工作进度,及时报送进展情况。根据需要通报整治工作推进情况。推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先进技术,积极争取上级有关政策支持我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对违反畜牧养殖管理和动物防疫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6、区环保局:负责核查、界定非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户是否符合治理达标要求,制定畜禽养殖户污染整治标准及要求,明确有关环保备案程序,以及整改后畜禽养殖户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畜禽养殖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7、区水务局:负责核查、界定全区河流、河涌、湖泊等流域和管理范围。加强巡查,对流域内发现并经核实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养殖场户,及时反馈相关镇街,依法处理。负责对水库周边畜禽养殖监管以及违法占用河道和水工程管理范围的查处。
8、区城管局:对城市规划区内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9、区国规局:依法审核畜禽养殖场户用地手续;对违法用地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协助区城管局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10、区林业和园林局:负责核定林地内畜禽养殖场户的林地情况;依法办理征用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对破坏森林、林地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11、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养殖场户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
12、区公安分局:对整治过程中出现治安问题进行处理。
13、区应急办:负责协助区领导应对处置在规范整治工作中出现的突发事件。
14、区法制办: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做好诉讼等法律事务。
15、其它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能配合专项整治工作开展。
七、污染整治奖励
对符合奖励条件并在2019年12月31日前自行完成污染整治的畜禽养殖场户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区财政负责。奖励具体实施办法由区整治小组制定。
八、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是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推进农业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增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切实落实相关工作。
(二)精心组织,稳步推进。各镇(街)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按照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扎实推进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各镇(街)村居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做好摸查、汇总、宣传、督促等工作;各部门要依据自身职责,依法履职,切实开展执法监督,指导各镇街开展整治工作。
(三)加强沟通,协同推进。区整治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建立有效的协作机制,认真履行部门职责,齐抓共管,协同配合,严格执法,形成合力,共同推动规范整治工作。要加强解释和劝导工作,密切掌握舆情动态,及时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加大对养殖规范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新闻报道和新闻评论,全面深入、及时宣传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的政策、措施和工作进度,营造人人参与、齐抓共管的舆论氛围。各镇(街)要深入细致做好养殖户的思想教育工作,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
(五)加强督查,强化责任追究。对贯彻落实不到位、不作为、乱作为和慢作为的单位和个人,特别是因失职渎职导致工作不到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党员干部,要按照相关规定坚决问责,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干扰、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煽动养殖场户和群众干扰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蓄意串联和挑头聚众滋事的,要依法从重从严惩处。对构成违法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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