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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府办〔2017〕37号 从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从化区留用地指标折算货币补偿标准的通知

从府办〔2017〕37号 从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从化区留用地指标折算货币补偿标准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7-09-15 10:01

 

  从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从化区留

  用地指标折算货币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从化区留用地指标折算货币补偿标准》业经〔2017〕第15次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国土规划局反映。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8日

  从化区留用地指标折算货币补偿标准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等有关规定,现对我区留用地指标折算货币补偿分类和标准作出调整,并公布如下:

区域划分

镇、街、场

留用地指标折算货币补偿标准

一类地区

街口街、江埔街、城郊街、明珠工业园核心区

62万元/

二类地区

太平镇

52万元/

三类地区

鳌头镇(明珠工业园核心区除外)、温泉镇

47万元/

四类地区

良口镇、吕田镇、流溪河林场、大岭山林场

42万元/

  留用地指标折算货币补偿不区分等级,同一地区范围内,执行同一补偿标准。政府储备用地、交通、市政、教育、卫生等公共设施项目征地产生的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按上述标准执行;单独选址项目征地产生的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可由业主单位或其委托单位与征收实施单位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协商确定。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标准公布前已开展征地工作的,按《关于贯彻<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从府〔2012〕31号)有关规定执行,有区政府批复或协议另有约定,按批复或协议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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