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府办〔2017〕34号 从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从化区 质量强区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从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从化区
质量强区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从化区质量强区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反映。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4日
从化区质量强区工作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关于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意见》(粤府〔2012〕76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实施意见》(穗府〔2013〕1号)以及《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市战略的意见》(穗字〔2017〕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要求,全面推进质量强区战略,促进企业或组织综合竞争力的提升,提高全区质量整体水平,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强区工作奖励资金由区财政部门编制预算统一安排,用于奖励我区质量强区工作做出贡献的企业或组织。
第二章 适用对象和范围
第三条 在从化区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组织,并在质量强区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果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奖励资金。
第四条 奖励资金按照以下规定申请使用:
(一)奖励对象主要是在质量振兴、品牌创建、标准战略、计量基础、优质服务、优质工程等工作中有突出表现、获得上级部门有关奖励的企业或组织。主要包括:
1.对质量管理成绩突出、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效果显著的企业或组织:获得中国质量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获得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得广州市市长质量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2.对积极实施名牌战略、品牌创建成效显著的企业或组织:当年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的,每个产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当年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和“广州市著名商标”的,每件商标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对新获得使用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和新获得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获得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3. 对积极实施标准战略成效显著的企业或组织:
(1)主持国际标准、国家(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含广州市技术规范)、联盟标准制定的,每项标准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20万、10万、5万的奖励;主持国际标准、国家(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含广州市技术规范)、联盟标准修订的,按照主持同类标准制定奖励额度的50%给予奖励;参与国际标准、国家(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含广州市技术规范)、联盟标准制定、修订的,按照同类标准制定、修订奖励额度的30%给予奖励。
(2)获批负责承担国家和省、市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承担分技术委员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承担工作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3)承担国家和省、市级标准化示范区(试点)项目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
(4)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
(5)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创建,并获得AAAA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AAA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6)取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的,每项给予1000元的奖励。
4.对开展计量基础性工作成效显著的企业或组织: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定量包装“C”标志评价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5.对服务质量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或组织:当年新评定为“白金五星级”、“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当年新评定为“白金五钻级”、“五钻级”、“四钻级”、“三钻级”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当年新评定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4A级旅游景区、国家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景区的投资经营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当年通过市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验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6.对工程质量取得优良成绩的企业或组织:在本区的建筑工程当年新获得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五羊杯奖、广州市建设工程优质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及2万元。
(二)质量强区工作奖励资金由区财政部门编制预算统一安排,每年额度为160万元。
(三)经区政府批准给予的其他资助、奖励。对同一项目已获得区内其他专项资金资助、奖励的,原则上不再享受本奖励。
(四)奖励金额的确定。同一企业或组织因同一原因重复获奖的,在同一年度内,按单项奖励值最高金额给予奖励,不重复累计。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述的有关奖励应符合以下定义:
(一)中国质量奖,由国家质检总局按照中央部署,对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并取得显著的质量、经济、社会效益的组织授予的在质量方面的最高奖励。
(二)广东省政府质量奖,是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省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服务、工程、环保质量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在国内外处于领先地位,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或组织。
(三)广州市市长质量奖,由市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在国内或国际处于领先地位,对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或组织。
(四)中国名牌产品,是指由国家质检总局授权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组织评定,并以国家质检总局的名义颁发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及奖牌的产品。
(五)广东省名牌产品(含工业类、农业类),是指在广东省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席会议的统一指导下,广东卓越质量品牌研究院、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推进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定并以其名义颁发省名牌产品证书及奖牌的产品。
(六)中国驰名商标,是指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驰名商标。
(七)广东省著名商标,是指由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并颁发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及牌匾的商标。
(八)广州市著名商标,是指由广州市工商局认定并颁发广州市著名商标证书及牌匾的商标。
(九)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是指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国家地理标志农产品,是指经国家农业部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农产品。国家地理标志商标,是指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的商标。
(十)国际标准,是指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十一)国家标准是指由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标准。
(十二)行业标准是指由行业的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并经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标准。
(十三)地方标准是指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广东省范围内统一的,经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并经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的标准。
(十四)联盟标准是指本行政区域内两家以上企业组成联盟,协商一致共同制定,经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后,转化为企业标准并经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标准。
(十五)国家和省、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工作组是指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有关标准的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由各级标准化管理部门批准成立。
(十六)国家和省、市级标准化示范区是指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及验收的示范区。
(十七)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是指由具有相关资质机构确认并颁发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的企业。
(十八)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是指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共同设立的并颁发的全国性奖项。
(十九)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是指由省质监局审查认可并颁发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的标志。
(二十)白金五星级、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是指由相应评审机构根据国家标准GB/T14308《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评定的旅游饭店。
(二十一)白金五钻级、五钻级、四钻级、三钻级酒家,是指由相应评审机构根据国家标准GB/T13391《餐饮企业的等级划分和评定》评定的餐饮企业。
(二十二)5A级、4A级、3A级旅游区(点),是指由相应评审机构根据国家标准GB/T17775《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评定的旅游区(点)。
(二十三)市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是指由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开展以建立和实施服务业标准体系为主要内容,以实现管理规范、服务质量良好、顾客满意度高为目标的探索性活动。
(二十四)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是我国建筑行业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评选,建设部和中国建筑行业协会授予主要承建单位鲁班金像、奖牌和获奖证书,授予主要参建单位奖牌、获奖证书。
(二十五)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是我省建筑行业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由省建筑业协会授予承建、参建、监理等单位获奖证书。
(二十六)广州市建设工程优质奖,是从广州地区已竣工验收,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中评选出来的质量优良、具有各类代表性和科技先进性的工程项目,代表广州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先进水平。获得广州市建设工程优质奖的,授予申报企业奖牌和获奖证书,授予参建单位、监理单位获奖证书。
(二十七)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五羊杯奖,是从广州市建设工程优质奖中,通过优中选优评出的精品,是广州地区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获得“五羊杯”奖工程的,授予申报企业奖杯和获奖证书,授予参建单位奖状和获奖证书。
第三章 申报、受理和审查
第六条 申报奖励的基本条件:
(一)积极投身质量强区工作,积极配合我区的质量强区宣传、调研活动和自主创新工作项目、任务;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领域;
(三)符合我区的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并有利于促进全区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和相关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四)有利于促进我区的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和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五)有利于提升我区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六)有利于保护人体健康、促进节能降耗、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加强环境保护、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报奖励:
(一)不符合质量、环保、安全生产、能源等政策的;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许可而未取得的;
(三)1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及重大有效投诉的;
(四)1年内产品(商品)在国家、省和市级质量监督抽查中出现严重不合格的;
(五)1年内发生偷税、漏税等严重失信行为及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励(资助)的;
(七)其他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
第八条 奖励资金申报采取集中办理形式,每年开展一次奖励申请与审批,具体程序如下:
(一)从化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从化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奖励资金申请的办理,每年的第一季度受理上年度的申请。
(二)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应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1. 从化区质量强区工作奖励申报表(见附表,盖公章);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公章,验原件。新版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无需提供第3项和第4项材料);
3.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盖公章,验原件);
4. 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盖公章,验原件);
5.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名并盖公章)、委托书(盖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签名并盖公章);
6. 收款银行存折复印件(盖公章);
7. 符合奖励、资助等项目申报条件的有效凭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
(三)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1. 申报单位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
2. 申请项目不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
3. 提供的材料不齐全的;
4. 其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
(四)办公室对企业或组织报送的材料进行认真核实,初步确定奖励企业名单和额度,必要时再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建议召开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
(五)奖励名单和额度经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局拨付受奖企业或组织。
第九条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资助企业或组织在实施质量管理过程中的经费投入。受表彰奖励的企业或组织,应珍惜荣誉,不断增强企业或组织质量管理水平,为促进从化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从化区质量强区工作奖励申报表
附件
编号:
从化区质量强区工作奖励申报表
单位名称(盖章):
项目名称: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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