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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府办〔2016〕78号(从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从化区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从府办〔2016〕78号(从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从化区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6-12-20 02:17

从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从化区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从化区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经区政府常务会议〔2016〕第20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民政局反映。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214

 

从化区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从化区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提高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彩票管理条例》、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广东省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粤财社〔201470号)《广州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穗民〔201662号)以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福利彩票公益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销售福利彩票筹集的专项用于我区发展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资金。

福利彩票公益金在市、区两级之间进行分配,由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按财政管理规定直接缴入市、区国库。我区分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我区按照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本区户籍人口每人12元和非本区户籍的常住人口每人4元的标准计算所得;二、按照我区管理的即开型福利彩票社会网点销售额20%的比例计算所得。

第三条 我区申请、评审、拨付、使用和监督管理福利彩票公益金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原则

 

第四条 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应体现“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福利彩票发行宗旨,其使用范围如下:

(一)资助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困境儿童、优抚对象、社会救济对象等群体服务的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事业。

(二)资助社会福利、救助和公益慈善机构公共设施的维护和更新,及其公益服务类项目。

(三)资助灾区和对口扶持的老、少、边、穷地区社会福利事业。

(四)资助社会公众关注、倡导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能体现扶弱济困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第五条 福利彩票公益金的分配遵循“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统筹规划、注重效益”的原则,区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优先用于配套国家、省、市福利彩票公益金对本区资助的项目。其中用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不低于总50%,用于残疾人服务事业不低于总额20%。每年福利彩票公益金留成预算支出设置不超过10%作为临时应急资金,用于救灾、突发事件、临时救助等情况需紧急拨款资助的项目。

第六条 福利彩票公益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平衡财政预算,即用于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范围之外的如补充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用途;

(二)对外投资、股票和期货交易等营利性活动;

(三)对外借款,以及为经济合同提供担保;

(四)用于国家规定的社会福利和救助、社会公益事业之外的用途。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和截留福利彩票公益金。

第八条 福利彩票公益金项目一经审批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整变动。对有特殊情况确需变更或撤销的项目,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程序报批。

 

第三章 管理部门

 

第九条 福利彩票公益金的分配和使用实行福利彩票公益金项目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评委会”)集体审议制度。

区评委会主任由分管民政的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民政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残联等单位分管领导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区评委会下设的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评审办”)设在区民政局,成员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残联等单位的工作人员组成。

第十条 区评委会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会议由区评委会主任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依法依规对年度福利彩票公益金收支预算、资助项目和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审议,指导开展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申请、评审、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区评审办负责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审核、组织评审、监督管理、人员培训、统计分析、宣传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下年度福利彩票公益金立项资助的单位应当按照以下途径于每年6月前提出书面申请:

(一)区直有关部门、各镇街、各园区及林场,向区评审办提交申报材料;

(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向其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报材料,由登记管理机关汇总并提交区评审办。

第十二条 申请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单位应当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项目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和项目审批表。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申请项目内容、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基本条件和落实情况、申请资助的原因及依据、绩效管理目标和其他相关内容。

(二)申请资助工程类项目,应当提交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或财政部门出具的概算或预算文件,工程进度计划和其他要求报送的相关材料。

(三)申请资助货物类项目,还应当提交购置货物的明细表,商家或厂家报价单(政府采购供应商一家报价或其它供应商三家比较价)和其他要求报送的相关材料。

(四)申请资助服务类项目,还应当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招投标情况说明(用户需求)及附件、实施方案、预算费用清单和其他要求报送的相关材料。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区评审办负责对有关单位提交的资助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重点资助项目的审核实行专家评审,专家从区民政局、区财政局等部门的有关专业人员中产生,专家评审意见作为评委会审议项目的重要依据。区评审办对符合资助条件且申报材料齐全的项目出具审核意见及资助建议并汇总,于每年731日前将审核意见及资助建议递交区评委会审定。

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不齐全或申报项目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区评审办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退回申报材料,并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交的材料或不予资助理由。

第十四条 区评审办将审核意见和资助建议递交区评委会后,区评委会于每年8月底前召集全体委员会议,依照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有关规定对资助项目进行审议。区评委会审议结果应由区评审办于会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给各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对审议结果有异议的,应当5个工作日内向区评审办申请项目复议。

区评审办接到项目复议申请后,应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复核工作,提出复核意见报评委会审议,再将评委会复议结果回复申请单位。

 

第六章 拨款程序

 

第十五条 区评委会项目审议通过后,由区民政局与区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区福利彩票公益金项目资助通知书。

第十六条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应当严格按照使用计划、程序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及时、足额拨付项目资金。基建项目严格按照发展改革部门的立项文件和合同规定的施工进度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 因项目申请单位用款资料不全,配套资金未及时到位,或其他因素导致项目当年不能实施的,资金不予拨付;下年度需继续实施的,重新按程序申报立项。

第十八条 因紧急事件需紧急拨款资助的项目,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按有关程序报批后,办理拨款手续。区评审办应当将紧急用款情况及时向区评委会报告,并按相关程序补办手续。

 

第七章 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福利彩票公益金项目单位应按计划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财务核算,并按资助项目单独设置明细账,详细列明福利彩票公益金的收支情况。

第二十条 集体以上单位使用福利彩票公益金建设和购置的公益设施、设备、器材等,应当及时办理国有、集体、社团、民非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基建项目应当将竣工结算报具有财政评审结算资质的单位评审,按区财政局的批复办理结算及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单位应于项目竣工2个月内将资金使用情况、竣工验收报告以书面形式报送区评审办。凡属政府采购或招标范围的项目,应执行政府采购或招标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于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完成的建筑物、设备以及各类服务活动,项目单位应在显著位置贴挂“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标识。

第二十二条 已下达的项目资金应当于当年使用完毕,确有特殊情况未能在当年使用完毕的,项目单位可向评审办申请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已下达用款计划或已拨付的资金逾期两年未使用或未使用完毕的,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为资助项目建立档案,作为永久性资料保存。

第二十四条 福利彩票公益金项目单位应当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定期向区评审办书面报送上年度资助项目使用情况,包括执行情况、结余情况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区评审办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对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和资金使用进度督办,发现违反规定使用的,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应及时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对弄虚作假骗取项目资助的行为,应当予以立即纠正,追回已拨付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停止应付未付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并依法依规追究使用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对已资助的基建、维修等工程停工期超过一年,未经批准改变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用途,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当通知项目单位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不整改的,追回已拨付的资金或没收使用该项资金获取的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使用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区评审办每年应当通过从化区民政局网站向社会公布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一旦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政策法规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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