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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府办〔2012〕36号(印发从化市促进工业和旅游业发展优惠措施的通知)

从府办〔2012〕36号(印发从化市促进工业和旅游业发展优惠措施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2-05-30 07:38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从化市促进工业和旅游业发展优惠措施》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政务管理办公室反映。

 

 

 

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从化市促进工业和旅游业发展优惠措施

 

为落实《关于促进工业和旅游业发展的优惠办法》的精神,进一步实施我市“大产业、大旅游”的发展战略,优化工业和旅游业项目投资环境,促进我市产业结构优化和经济发展,特制定如下优惠措施:

一、在《关于促进工业和旅游业发展的优惠办法》(下称办法)适用时间内(即20121120161231),对符合办法适用范围的工业和旅游业项目给予本优惠措施中的优惠。

二、具体优惠措施

(一)规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减免

1. 工业。新办企业(项目)免收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厂房(仓库)、物流仓储以及经营用房按标准的50%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登记费、房地产权登记费、工程测量费、水样测试费、公证费、避雷设施检测费等6项服务性收费按规定的50%收取。

对现有工业企业因产业转型升级需扩建厂房(仓库)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在办法执行年限内,所建厂房(仓库)按标准的50%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 旅游业。新办企业(项目)免收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企业(项目)建设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标准的50%收取;土地登记费、房地产权登记费、工程测量费、水样测试费、公证费、避雷设施检测费等6项服务性收费按规定的50%收取。

(二)财政补助

1. 工业。新办企业(项目)从投产纳税之日起至20161231给予财政补助(按办法规定年限执行,下同),即按企业对市本级财政贡献部分(相当于企业所创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留成市本级财政部分,下同)的50%补助给企业作发展资金。

对现有工业企业增资扩产、开发新的生产项目,且增资额达500万元以上的,将增资额到位后第一年度与上一年度对市本级财政贡献差额的50%一次性补助给企业作发展资金。

2. 旅游业。新办企业(项目)从建成开业纳税之日起至20161231给予财政补助(按本办法规定年限执行,下同),即按企业对市本级财政贡献部分(相当于企业所创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留成市本级财政部分,下同)的40%补助给企业作发展资金。

(三)项目引荐奖励

对符合办法的引进项目,按引进项目第一年度对市本级财政贡献的5%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设立从化市旅游业专项扶持发展资金

从化市旅游业专项扶持发展资金,主要用于鼓励旅游企业创品牌、上等级:

1. 对评为国家5A级、4A级、3A级旅游景区(点)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5万元(以最高星级给予奖励,升级后补级别差价,不予重复享受,下同)对评为国家白金五星级、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对评为国家“金叶级”、“银叶级”绿色饭店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

2. 对评为从化市星级农家乐的,市政府按市农家乐管理标准审核授牌投入运行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为:五星级3万元、四星级2万元、三星级1万元。

3. 对旅游商品进行研制开发的,形成一定特色的旅游商品或旅游企业,获得国家、省名牌产品称号的旅游商品或旅游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

(五)项目投资服务等按办法要求执行。

三、办理程序

(一)工业及旅游业规费减免、财政奖励和项目引荐奖励的办理程序

1. 规费减免。项目投资购地后,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到市政务办提出规费减免申请;属因产业转型升级需扩建厂房(仓库)的现有工业企业,凭购地证件到市政务办提出规费减免申请。市政务办以项目报建为依据,提出规费减免办理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核。对符合本优惠措施的工业和旅游业项目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内申报,逾期视作自动放弃。

2. 财政补助。新办企业在纳税之日起,将企业纳税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市政务办,一年后提出享受财政补助申请;属增资扩产、开发新项目且符合办法规定的工业企业,在增资扩建投产后,到市政务办提出享受财政补助申请。上述申请由市政务办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及市财政局提出财政补助办理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核。

3. 项目引荐奖励。(1)项目引荐人在引进项目(企业)签约之日起3个月内,到市政务办申请,并按要求填写《从化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奖励兑现申请表》。(2市政务办收到申报资料并提出项目引荐奖励办理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核。(3)在企业建成投产(开业)并纳税一年后,由市政务办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确定引进项目纳税额市本级财政留成部分,计算引资奖励金额。

(二)旅游企业认定及资金扶持的办理程序

1. 旅游企业的认定。申报企业填写《从化市旅游企业(项目)认定呈批表》并提供项目相关资料,由市政务办受理,并会同市旅游局提出相关受理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核。

2. 旅游企业资金扶持。对符合办法规定的获得旅游专项扶持发展基金的旅游企业,自获得相应称号之日起,可到市旅游局提出享受资金扶持申请。由市政务办、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相关办理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核。

四、其他方面

(一)对产业带动强、预期对地方财政贡献大的重点项目(企业),可实行“一事一议”办法,在本办法优惠基础上可给予更大的优惠支持。

(二)20075月至20111231新办工业或200812月至20111231新办旅游企业,未按市政府《关于鼓励投资的优惠办法》(从府〔200729号)或《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业发展的优惠办法》(从府〔2008105号)的规定享受规费减免、财政奖励和项目引荐奖励的,均按本措施执行;已开始且未享受完的,按原办法执行;市政府已批复的单个项目所享受的优惠政策,按批复精神执行。

(三)201211至本措施实施前,新办工业或新办旅游企业的规费减免、财政奖励和项目引荐奖励,均按本措施执行。

(四)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1231止。有关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凡市政府之前制定的相关优惠政策与本措施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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