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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府办〔2013〕61号(从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从化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从府办〔2013〕61号(从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从化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3-08-16 02:25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从化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其操作手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民政局反映。


                                            从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13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的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高效、有序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广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从化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国家和广东省、广州市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发生的干旱、洪涝灾害,台风、暴雨、龙卷风、冰雹、霜冻、高温、雷电、低温雨雪冰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救助工作。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实施的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参照本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综合协调,属地管理。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政府主导,社会救助,实现受灾群众自救、社会参与,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启动条件

全市范围内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一)发生干旱洪水灾害,台风、冰雹等气象灾害,地震(含火山)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因灾死亡1人以上;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200人以上;

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间以上;

(二)发生破坏性地震,造成一定经济损失、人员伤亡和影响的。

(三)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3 组织体系

3.1  市减灾委员会

市减灾委为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指导各镇街开展减灾救助工作。

  任:市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

副主任:市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

  员: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市经贸局、市教育局、市科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林业局、市安监局、市侨务外事办、市公安消防大队、市应急办、市民防办、市气象局、市红十字会、市科协、市人武部、市供电局、市地震局分管领导。

3.2  市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组织做好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

2)市发改局:负责安排重大防灾及灾后重建基建项目,协调落实建设资金;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救灾粮储备、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灾区市场价格监管,组织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根据情况采取价格干预等措施,维护灾区市场物价秩序

3)市经贸局:协调灾区重要消费品的供需衔接和猪肉等市级储备的应急调度工作。

4)市教育局:负责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演练工作。

5)市科信局:负责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及时、准确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做好通信应急保障工作,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障灾害现场应急通信畅通。

6)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的治安秩序维护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做好灾区交通疏导工作,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积极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落地查处网络上散布谣言、制造恐慌的人员。

7)市民政局:承担市减灾委办公室相关职责;组织、协调救灾、救助工作;核定、报告全市灾情,发布灾情信息;指导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慰问工作;负责困难受灾群众吃、穿、住、医等生活救助;申请、分配、管理省、广州市下拨的和本市级救灾款物;指导做好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储备市级灾害生活救助物资;组织预案演练,管理本应急预案。

8)市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救灾款及时到位。

9)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市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开展重大突发性地质灾害调查、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治理责任;建立完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群防群测体系,协助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对灾后重建有关手续给予优先审批。

10)市环保局:组织对灾情造成影响的饮用水源、环境空气进行监测;向指挥机构提供信息和受影响范围,维护灾区环境稳定。

11)市城乡建设局:负责灾后重建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监督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执行。

12)市交通局:负责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的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提供转移受灾群众所需的交通工具,组织被毁公路抢修。

13)市水务局:主管防汛防旱防风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防洪抢险和防低温冰冻工作。在抗御特大洪水期间实施水库联合调度,负责灾后水务设施的修复,储备防汛抢险物资。

14)市农业局: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与防控,参与农作物灾害的灾情评估,帮助指导灾害后农业生产恢复,做好因灾造成农业损失评估。

15)市文广新局:负责对有关灾情宣传的文艺活动、及灾后广播电视节目、新闻出版的管理和监督。

16)市卫生局:负责合理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做好灾区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监督监测工作,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做好食品卫生监测工作和提出食品安全建议。

17)市规划局:负责灾后城乡规划和工程建设规划管理。

18)市城管局:负责做好灾区垃圾杂物等清理、运送等工作,恢复灾区清洁。

19)市体育局:规划全民有关灾情的针对性健身计划,指导和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提高全民身体素质,以增强全民对灾情的应对能力。

20)市统计局:协调分析灾情统计数据及对经济社会产生的主要影响。

21)市林业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以及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防治。

22)市安监局:负责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23)市侨务外事办:负责救灾相关涉外工作;协助市民政局做好涉外、涉台救灾捐赠接收工作。

24)市公安消防大队:组织消防官兵实施抗震救灾,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组织消防官兵做好火灾的救援工作。

25)市应急办:负责协助领导小组组长做好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应急信息报送、综合协调工作,督促检查落实市领导有关批示、指示。

26)市民防办:根据上级人防部门的部署开展各项人防演练,提高人防队伍“战时应战、急时应急、平时服务”的能力。

27)市气象局:负责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为防灾抗灾救灾提供服务。组织对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发布及宣传工作。

28)市红十字会:负责在救灾救助中组织志愿者和社会力量,依法开展救灾募捐和灾害救助活动;参与救灾和现场救护;根据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参与灾害重建工作。

29)市科协:组织开展防灾减灾科普活动,提高全体市民的自我保护意识。

30)市武装部:负责组织协调驻从化市部队和民兵预备役的抢险救灾工作。

31)从化供电局:负责对毁坏电力设施的恢复及电力调度工作,以确保灾区电力供应。

32)市地震局:组织专家分析地震发展趋势,提出强余震防范对策,协调震区与邻市的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现场地震灾害调查,确定地震烈度,负责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并提出救灾意见,组织协调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工作,参与制定震区恢复重建规划。

3.3  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及职责

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从化市民政局(救灾救济科),日常工作由市民政局承担,办公室主任由从化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市民政局及各镇街分管民政工作的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

1)承担市减灾委的日常工作。

2)承担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24小时日常值班工作。

3)提出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

4)组织协调有关市自然灾害救助的应急处置工作。

5)传达市减灾委的指令,通报有关单位工作情况。

6)承办市减灾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应急保障

4.1  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范,对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给予相应资金支持;市民政局协调配合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市发展计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安排市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镇(街)为主的原则,督促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1)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财政都应安排救灾资金预算。

2)市财政每年根据上年度实际支出及当年市级财力状况,合理安排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

3)各级政府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4)救灾资金预算不足时,市和镇(街)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资金要重点用于受灾群众生活救助。

5)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4.2  物资保障

整合各部门现有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规划,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和储备库。

1)建立健全市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和各镇(街)物资储备仓库。各级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应储备必需的生活类救灾物资。

2)及时补充救灾储备物资。

3)建立救灾物资代储制度,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

4)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制度。

5)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4.3  通信和信息保障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通信畅通。

1)加强市级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指导镇(街)建设并管理覆盖村(居)委会的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市和各镇(街)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2)建立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机制。部门间及时互通灾害信息,加强信息交流,建立健全灾情信息会商机制。

4.4  救灾装备保障

1)市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2)全市民政部门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5  人力资源保障

1)完善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2)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卫生、水务、气象、地震、国土、规划、城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提供专业技术保障。

3)建立健全与驻军、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4)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4.6  社会动员保障

1)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制订完善救灾捐赠工作应急预案,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

3)完善社会捐赠的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赠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4.7  宣传、培训和演练

1)开展社区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普及预防灾害、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增强人民的防灾意识。

2)适时组织镇(街)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镇(街)民政部门适时组织社区、村委会灾害信息员的业务培训。

3)适时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充分利用学校、礼堂、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作为应急避灾场所,组织救灾演练,检验并提高灾害应急管理能力。

5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1  灾害预警预报

1)市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水务局的汛情预警信息,市地震办的地震趋势预警信息,市国土房管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市林业局的森林火灾信息,市农业局的动植物灾害预警信息,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并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做好抗灾救灾准备。

2)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市和有关镇(街)应做好应急准备,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5.2  灾害信息管理

5.2.1 灾害信息报告内容

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1)受灾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2)需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需恢复住房户数、需恢复住房间数。

3)已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投亲靠友人口、借助住房人口、住救灾帐篷和简易住所人口的数量;已安排口粮救济人口、已安排口粮救济款、已安排救济粮的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数量、已安排衣被救济款数量、已救济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数量、已安排治病救济款数量;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户数、已恢复住房间数。

5.2.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各镇(街)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向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对造成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可同时上报广州市民政部门。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镇级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市应急办和广州市民政部门报告。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市、镇(街)两级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镇(街)级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最新灾情和救助工作情况向市级民政部门上报,市级民政部门每天10时之前向市应急办、广州市民政部门上报。

3)灾情核报。镇(街)级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镇(街)级民政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及救助落实情况,向市民政部门报告。市民政部门接到镇(街)级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及救助数据,向市应急办、广州市民政局报告。

5.2.3 灾情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市民政部门协调农业、水务、国土、地震、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民政、地震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实灾情。

5.2.4 灾情发布

灾情发布由市减灾委会同市委宣传部负责,灾情发布工作严格按照《印发广州市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1057号)执行。

6 应急响应

按照“综合协调、属地管理”的原则,应急救助工作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主。灾情发生后,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和生活安排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设定四个救灾应急响应等级。

6.1  Ⅰ级响应

6.1.1 响应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以下后果之一的:

1)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在5000人以上;

2)因灾造成死亡5人或以上;

3)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在500间或以上;

4)发生破坏性地震,造成上述后果之一的;

5)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

6)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 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市减灾委主任提出Ⅰ级响应建议,由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并向市长报告。

6.1.3 响应措施。

1)市民政局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全体工作人员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

2)密切关注天气趋势和灾情发展状况,与灾区保持24小时专线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灾情发生4小时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市应急办及广州市民政局上报灾情。

3)接到灾害信息后,迅速编发《民政灾情信息》《重要灾情快报》,报送市委、市政府及广州市民政局,并向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水务局、市地震办、市气象局等部门通报。

4)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以市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了解灾区救灾情况及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5)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以市民政局名义向市委、市政府建议:

a.市委、市政府派出市领导带队的工作组或慰问团赴灾区。

b.市政府组织召开抗灾救灾综合协调会,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部署。必要时,建议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

c.市委、市政府批准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

d.根据灾情程度,建议市政府呼吁全市性、全国性或国际救灾援助。

6)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市财政局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并与市民政局联合行文,向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申请救灾应急资金。

7)在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

8)市民政局协调落实市委、市政府、广州市民政局、省民政厅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

6.1.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Ⅰ级响应,并向市长报告。

6.2 Ⅱ级响应

6.2.1 响应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以下一种或几种后果的:

1)紧急转移安置人口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2)因灾造成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500间以下;

4)发生破坏性地震,造成上述后果之一的;

5)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6)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 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提出Ⅱ级响应建议,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决定进入Ⅱ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主任报告。

6.2.3 响应措施。

1)人员值班保障

启动二级响应后,市民政局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有关科室取消休假和一般性外出,人员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局救灾预备队员、局机关司机人员24小时待命。局办公室安排人员值班,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畅通。

2)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发生后,密切关注天气趋势和灾情发展状况,与灾区民政部门保持密切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

a.接到灾害信息后,迅速报告市减灾委主任,编发灾情信息,报送市委、市政府、广州市民政局,并向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等部门通报。

b.灾情发生4小时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市政府及广州市民政局初步上报灾情。

c.从灾害发生开始,每日9时前要求灾区镇级民政部门上报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必要时可越级与受灾村(居)委员会联系,并向市应急办、广州市民政局上报灾情,直到灾情稳定。

3)开展紧急救助。

a.如发生可预见自然灾害,在灾害发生前,派出工作组,督促灾区政府启动救灾预案,开展抗灾救灾工作。灾情发生8小时内,派出以市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了解灾区救灾情况及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视情况建议市政府派工作组赴灾区。

b.根据灾区政府申请,在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市民政局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

c.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政府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向市政府申请紧急救灾资金,批准后市财政部门及时将救灾资金下拨到灾区,并将救灾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和广州市民政局。

d. 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市财政局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并与市民政局联合行文,向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申请救灾应急资金。

e.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

f.及时落实市政府关于紧急援助方面的指示。

4)灾情评估。

a.及时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市政府、广州市民政局。

b.灾情稳定后,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向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5)综合协调。

a.及时与救灾相关部门联系,沟通灾害信息,根据市政府指示,组织召开抗灾救灾综合协调会,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的支持。

b.随时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抗灾救灾工作有关事宜。

c.及时落实市政府领导抗灾救灾工作指示。

6)开展救灾捐赠

a.视情况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接受捐赠的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

b.必要时,建议市政府向全市或全省发出救灾援助呼吁。

c.及时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

d.及时下拨救灾款物,对捐赠款物的接收和使用情况进行公告。

7)工作报告。

a.救灾工作开展后,及时向市政府、广州市民政局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

b.救灾工作结束后,向市政府、广州市民政局报告灾害总体情况以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

6.2.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民政局局长)决定终止Ⅱ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主任报告。

6.3  Ⅲ级响应

6.3.1  响应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以下一种或几种后果的:

1)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或生活救助在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2)因灾造成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间数50间以上100间以下;

4)发生破坏性地震,造成上述情况之一的;

5)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较多人员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

6)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  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提出Ⅲ级响应建议,由市减灾委副主任(民政局局长)决定进入Ⅲ级响应,并组织、协调、指挥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6.3.3  响应措施。

1)人员值班保障

启动Ⅲ级响应后,迅速报告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市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救灾救济科)人员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局救灾预备队员24小时待班。

2)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发生后,密切关注天气趋势和灾情发展状况,与灾区民政部门保持密切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

a.接到灾害信息后,迅速报告市减灾委副主任(民政局局长)、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民政局分管副局长),编发灾情信息,报送市委、市政府、广州市民政局,并向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水务局、市地震办、市气象局等部门通报。

 b.灾情发生4小时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市政府及广州市民政局初步上报灾情。

c.从灾害发生开始,每日9时前要求灾区镇(街)级民政部门上报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必要时可越级与受灾村(居)委员会联系,直到灾情稳定。

3)开展紧急救助。

a.灾情发生24小时内,市民政局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了解灾区救灾情况及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b.根据灾区政府申请,在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制定方案并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c.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区政府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向市政府申请紧急救灾资金,批准后市财政部门及时将救灾资金下拨到灾区,并将救灾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和广州市民政局。

d.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

4)灾情评估。

a.市民政局视情况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必要时报市政府、广州市民政局。

b.视情况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向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5)综合协调。

a.及时与救灾相关部门联系,沟通灾害信息,根据市政府指示,组织召开抗灾救灾综合协调会,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工作支持。

b.随时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抗灾救灾工作有关事宜。

c.及时落实市政府有关抗灾救灾指示。

6)开展救灾捐赠。

视情况开展救灾捐赠工作,向社会公布灾情、灾区需求情况以及接受捐赠的单位和账号,及时下拨救灾款物,对捐赠款物的接收和使用情况进行公告。

7)工作报告。

灾情稳定和救灾工作开展后,随时向市政府、广州市民政局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

6.3.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市民政局救灾救济科)提出建议,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审核,市减灾委副主任(民政局局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6.4  Ⅳ级响应

6.4.1  响应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以下一种或几种后果的:

1)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200人以下;

2)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在50间以下;

3)发生破坏性地震,造成上述情况之一的;

4)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较多人员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

5)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4.2  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提出Ⅳ级响应建议,由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决定进入Ⅳ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副主任(民政局局长)报告。

6.4.3  响应措施。

1)人员值班保障。

启动Ⅳ级响应后,迅速报告分管副局长,救灾救济科安排人员值班,其余人员实行24小时待班。

2)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发生后,密切关注天气趋势和灾情发展状况,与灾区民政部门保持密切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

a.灾情发生4小时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市政府及广州市民政局初步上报灾情。

b.从灾害发生开始,每日9时前要求灾区镇(街)级民政部门上报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必要时可越级与受灾村(居)委员会联系,直到灾情稳定。

3)开展紧急救助。

a.灾情发生后,指导地方做好救援和群众生活安排工作,协调处理相关抗灾救灾事宜。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b.如有需要,根据灾区政府申请,在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制定方案并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c.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区政府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商财政部门及时将救灾应急资金下拨到灾区,并将救灾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和广州市民政局。

4)灾情评估。

a.视情况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必要时报市政府、广州市民政局。

b.视情况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向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5)综合协调。

a.及时与救灾相关部门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b.随时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抗灾救灾工作有关事宜。

6)工作报告。

灾情稳定和救灾工作开展后,随时向市政府、广州市民政局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

6.4.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办公室主任确定Ⅳ级响应终止,并向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报告。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灾后救助

1)市民政局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汇总当年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并将需政府救济人口等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报广州市民政局。

2)市民政局会同镇(街)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3)制定冬春救济工作方案。

4)根据各镇(街)上报的灾情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财政局下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

5)受灾群众救助全面实行《受灾群众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认需政府救济的受灾群众,由镇(街)民政部门统一发放《受灾群众救助卡》,受灾群众凭卡领取救济粮和救济金。

6)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

7.2  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受灾群众倒房重建应在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由镇(街)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防灾减灾因素。

1)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镇(街)民政部门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在灾情稳定后10日内将全市因灾倒塌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报市民政局,附灾情数据统计表。

2)开展灾情评估。重大灾情发生后,市民政局会同镇(街)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全面核查灾情。

3)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全市灾情,市政府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4)根据各镇(街)向市政府要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财政局下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各地受灾群众倒房恢复重建。

5)定期向社会通报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

6)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

7)市政府商有关部门制定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

8)卫生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指导灾区医疗卫生防疫工作,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加强灾区疫情监测,做好灾区饮用水和食品等卫生监督工作,防止疫情传播。

9)市发改、教育、财政、建设、交通、水务、农业、国土房管、卫生、广播电视等部门,以及电力、通信等企业,金融机构做好救灾资金(物资)安排,并组织好灾区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存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灾害,台风、暴雨、寒冷、高温、雷电、低温雨雪冰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灾情预报:指根据气象、水文、海洋、地震、国土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做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24小时零报告制度:在每天规定的时间向上级报送信息,有情况报情况,无情况报平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政府表彰;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民政局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市民政局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的修改后报市政府(市应急办)。各镇(街)民政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预案。

8.4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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