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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府办〔2005〕142号(印发关于目前已在我市社保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

从府办〔2005〕142号(印发关于目前已在我市社保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05-12-30 02:3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目前已在我市社保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目前已在我市社保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了加强对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医保基金”)的管理,保障退休人员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的待遇,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对目前在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如下:
    一、已办理托管的退休人员参加医保,其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及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由市社保中心和市财政负责缴交,个人不缴费。
    二、已办理托管的内退人员参加医保,其退休前应逐月缴交的医保费及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和退休后应缴交的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及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由市社保中心和市财政负责缴交,个人不缴费;退休前的内退人员按在职人员标准享受医疗待遇。
    三、在医保工作正式启动前(即在2005年12月31日前,含当天),以合同制身份退休的人员参加医保,其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及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由市社保中心和市财政负责缴交,个人不缴费;在医保工作正式启动后(即从2006年1月1日起,含当天),再以合同制身份退休的人员,按《从化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从府〔2005〕68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失业后达到法定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人员参加医保,其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及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按《试行办法》第九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在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前(2005年12月31日前,含当天)已经满25年的,其过渡性医疗保险金由政府资助缴交;满20年不满25年的,由市政府专项资金资助50%,本人缴交50%;不满20年的,全部由本人缴交。
    五、在用人单位办理退休的,由原用人单位一次性为他们缴交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如原用人单位(属我市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很差,缴费确有困难的,可向市财政申请借款缴交。如原用人单位已破产或转制的(经市财政局和市发展改革局核实确认),其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及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按《试行办法》第九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退休的人员,其参加医保的办法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三十三条规定执行,即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从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从  化  市  财  政  局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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