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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府办〔2011〕122号(印发从化市扶持总部及优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从府办〔2011〕122号(印发从化市扶持总部及优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2-01-12 08:3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从化市扶持总部及优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从化市扶持总部及优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实施意见》及我市《关于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精神,着力引入一批符合本市发展方向的优质企业为区域经济做出更大贡献,扶持本市有潜力的企业成长为广州市总部企业,决定对总部及优质企业给予扶持,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核心营运机构或分支机构(注[1])设在本市,税收由本市税务部门属地征管,并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依法经营企业:

(一)按照广州市《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意见配套文件的通知》认定的总部企业;

(二)在我市新设立或从外地迁入分支机构的现代服务、物流运输、广告传媒、建筑安装、财务咨询、经营销售等公司;

(三)生产环节在我市,从外地迁回的销售企业;

(四)生产环节搬离本市但核心运营机构留在本市的企业。

二、认定程序

(一)企业填写《从化市扶持总部及优质企业发展认定审批表》并提交以下资料给所属镇街(园区)进行初审备案。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税务登记复印件;

3、迁入企业变更证明复印件;

(二)所属镇街(园区)收到企业申请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加具初审意见,报市扶持总部及优质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市扶持总部及优质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镇街(园区)报送的申请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认定。

三、扶持奖励政策

(一)符合广州市《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意见配套文件的通知》认定条件的企业,按广州文件执行。

(二)对经本市认定的优质企业实行市与镇街(园区)税收专项分成。优质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印花税地方留成部分(下称地方财政贡献)按市占10%,镇街(园区)占90%的比例分成。

(三)镇在年初预算、街园区在全年资金计划中安排一定的资金作为扶持企业发展基金,根据优质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奖励给优质企业和引荐单位。

(四)对优质企业引荐单位按引入企业地方财政贡献的5%之内由镇街、园区给予奖励,财政拨款单位用于补充办公经费,企业单位用于增加企业发展基金。

(五)市财政按优质企业对市本级财政贡献部分的2%之内提取给予各职能部门奖励和业务费用。

四、兑现奖励程序

镇街(园区)填写《总部及优质企业税收专项分成审批表》,并提交认定文件、税务部门确认的完税凭证及市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给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按税收专项分成比例结算分成给镇街(园区),原则上按月结算(特殊情况和数额较大的可按次结算)。

五、市各职能部门为总部及优质企业提供的绿色通道服务。

各有关职能部门指定一名领导作为责任人,专门负责协调处理本部门为总部及优质企业的服务工作,并指定专人为总部及优质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告知有关政策法规,提醒办理事项,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协助企业办理各项手续等。

六、按照广州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实施意见》(穗府〔20102号)认定为总部企业并享受奖励和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中有关资金奖励措施。

七、本办法自 201211日起 执行,有效期至 20151231。凡之前制定的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八、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贸局负责解释。



注:[1] 核心营运机构或分支机构主要是指国内外现代服务、物流运输、广告传媒、建筑安装、财务咨询、经营销售等企业设立的投资、研发、销售、采购、信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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