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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府办〔2011〕45号(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通知)

从府办〔2011〕45号(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1-04-18 08:0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副局以上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可行,根据2010年新修订的《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水平。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的命令、决定,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所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各镇(街)、各部门要重视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知识的培训、学习,认真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范》、《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行政审批管理监督办法》、《广州市行政备案管理办法》、《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重点学习2010年新修订的《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通过系统学习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知识,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管理水平。  

二、严格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权限。临时性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部门的内设机构及派出机构、不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违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不得超越制定主体的法定职权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收费、行政备案以及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

三、严格执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照《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关于起草、征求其他相关部门和机构的意见、征求公众意见、送审、合法性审查、审议、编号、发布、报送备案审查等程序规定。

四、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统一发布工作。市政府或者部门门户网站为市政府及其部门向社会统一公开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发布平台。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印发之日起15日内,市政府或者部门要在市政府或者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

五、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审查和报送备案审查规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于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请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30日内报请本市人大常委会备案。报请备案的具体工作和要求,由市政府办公室办文机构按照《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或市人大常委会的相关规定,以发文单位名义办理。部门规范性文件在发布前应当按照《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六、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后续管理。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制定部门或实施部门认为该文件需要继续实施的,由制定部门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经评估需要继续施行或者修改后继续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新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并重新编文号发布。在有效期内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以及实际情况的变化予以修改或废止。

七、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检查工作。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市政府部门、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监督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理。各部门及镇(街)要切实做好本部门、镇(街)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参照《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本通知执行。

九、市政府以往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主题词:文秘工作  文件  管理  通知

从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114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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