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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府办〔2011〕4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从府办〔2011〕4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1-04-08 06:35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局以上单位:

为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正确引导房地产投资和消费观念,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13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

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广州市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2011年新建住房价格涨幅要低于全市年度生产总值增幅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

二、加大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力度

加快建立以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为主、其他保障方式为补充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住房保障标准,扩大住房保障制度覆盖面。

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通过新建、配建、改建、自建、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激励和吸引社会力量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在中心城区范围供应的商品住宅用地(含“三旧”改造项目)总量中,安排不低于15%土地用于建设或配建安居工程及保障性住房,确保完成广州市下达的2011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鼓励和规范企业利用存量土地进行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快制定我市限价房开发建设和销售管理政策,推进限价房建设,充分发挥限价房作为完善住房供应结构和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的作用。

三、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规范商品住宅开发建设

一是增加住房用地供应,全面落实我市2011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要责任到人,加快推进土地收储和征地结案工作,及时提供住房用地。在出让的商品住宅用地(含“三旧”改造项目)中,优先保证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改造和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建房用地,确保上述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

二是坚决抑制地价过快上涨,稳步推进在土地出让中配建公租房或限价房的做法,采取“限房价、限户型、竞地价、竞配建”的方式确定受让人;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总投资额25%以上的(不含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三是全面清理已供应的住宅用地,对已批未建、已建未售的项目,依法合理制定动工和竣工期限,并严格按照《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和土地出让合同的规定,严肃查处未依期动工、竣工和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对凡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依期动工、竣工以及拥有闲置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关联企业,限制其参与竞买土地,以约束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快开发建设和销售,形成商品住宅的规范供应。

四、落实相关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

认真落实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销售收入全额征税。要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进一步推进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试点和推广力度,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坚决堵塞税收漏洞。

五、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认真配合商业银行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贷款(包括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全面推行“一房一价”政策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办预售许可时必须据实按套报送预售价格,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备案后的价格通过市国土房管局网站对外公示。开发企业应严格按照申报价格,采取“一套房一标价”方式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预售价格在3个月内不得调整,3个月后需调整的,应在执行调整价格前将有关价格变动资料送市国土房管局备案。对高于申报价格销售商品房的,一经发现,坚决严厉查处。

七、加大房地产市场管理监督检查力度

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告登记管理,对不及时申请预告登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大处罚力度,同时记入不良信誉记录;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方案申报制度,对申报预售均价超过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的,不得办理预售许可。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炒买炒卖团购房、哄抬房价、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强化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开发利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的全程动态监管。不定时巡视各个楼盘,对违规销售行为要坚决查处,并勒令开发企业进行整改。

八、建立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共同责任制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属有关部门要按照2011年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和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加大对保障性住房的推进力度,确保我市2011年的住房保障任务圆满完成,住房价格控制目标落实到位。

 

 

 

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房地产  调控  意见

从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114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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