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欢迎访问广州市从化区政府网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 区府办文件

从府办〔2012〕61号(印发从化市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2011-2015)的通知)

从府办〔2012〕61号(印发从化市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2011-2015)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2-08-13 01:12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从化市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2011-2015)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济贸易局反映。  

特此通知。  

一二年八月十日  

 

从化市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  

(2011-2015)  

一二年七月  

目  录  

前言…………………………………………………………(5)  

一、总则……………………………………………………(6)  

(一)规划背景 ……………………………………………(6)  

(二)规划指导思想、原则及目标…………………………(7)  

(三)规划依据……………………………………………(9)  

(四)规划范围与对象……………………………………(11)  

(五)规划期限……………………………………………(12)  

二、发展现状和现存问题…………………………………(12)  

(一)发展现状……………………………………………(12)  

(二)现存问题……………………………………………(13)  

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规划………………………………(15)  

四、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17)  

(一)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标准………………………(17)  

(二)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布局和选址要求………………(21)  

(三)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22)  

五、保障措施与规划实施…………………………………(27)  

(一)保障措施……………………………………………(27)  

(二)规划实施……………………………………………(30)  

六、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31)  

(一)《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第8号)………………………………………………………………………(31)  

(二)《广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规定》(穗府令2010年31号)…………………………………………………………(38)  

(三)《从化市再生资源行业管理暂行规定》(从府2006年43号)……………………………………………………………(46)  

附件:从化市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分布一览表……………(49)  

 

前   言  

人类可利用的资源可分为三类:一是不可再生资源,二是可再生资源,三是再生资源。再生资源,就是不可再生的在人类的生产、生活、科教、交通、国防等各项活动中被开发利用一次并报废后,还可反复回收加工再利用的物质资源,它包括以矿物为原料生产并报废的钢铁、有色金属、稀有金属、合金、无机非金属、塑料、橡胶、纤维、纸张等。  

上升至社会学角度,资源问题是当今社会的三大问题——人口、资源和环境问题中的一个核心问题。再生资源作为资源的一部分,把人与环境紧密地联系起来。社会上凡是有人类居住的地方,就会产生各种废弃物品,其中包括生产和生活两大系列,这部分物品的存放、回收及其再生利用不但显示出一个国家或地区资源利用效率、保护水平的高低,还直接决定其环保效果的实现。  

当前,再生资源回收以物资不断循环利用的经济发展模式,正在成为全球潮流。这说明世界范围内,各国在注意经济增长数量的同时,开始注意追求经济增长的质量。在我国,可持续发展及循环经济的发展战略深入人心,加之绿色GDP的提出,都决定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社会参与度会越来越高。自2008年国务院下发通知对该行业进行整顿至今,我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作为朝阳产业正在健康稳步快速中发展。  

由此可见,再生资源回收产业地位举足轻重,各地配合国家经济社会总体发展战略,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实际状况制定地区性再生资源产业相关细化规划,必将科学引领本地再生资源回收产业健康发展,促进资源持续利用,产生良好的社会及生态效益。  

一、总 则  

(一)规划背景  

伴随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经济快速发展,生产生活废弃物迅速增加,且大部分作为垃圾由环卫部门回收,进行填埋或焚烧,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问题日趋严重,直接影响节约、环保型生态文明城市的建设,阻碍城市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再生资源的回收成为节约资源、发展循环经济的首要任务。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作为特种流通业的一部分,在我国正处在发展初期。长期以来,由于缺乏统一规划和规范管理,整个行业呈现出无序、混乱的自发状态,不仅抑制了行业自身的发展提升,也有碍于生态人居环境的改善。在这种情况下,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将其纳入行业范围管理轨道,就成为引导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效率的关键。  

从化市紧靠广州市,旅游资源丰富,生态环境宜人,是广州市的后花园,因此环境质量变化对从化的生活环境甚至旅游产业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十一五”期间,从化市第二、第三产业比例不断增高,环境承载容量的约束压力以及对环境质量提升的内在需求,都迫切要求从化市对现有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发展进行重新认识,重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及网点布局规划的制定,承担起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和引导产业升级的社会发展重任。  

因此,为全面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规范从化市再生资源回收市场及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商商贸发〔2010187号)、《广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规定》(广州市政府令〔2010〕第31号)以及广州市经贸委《关于印发我市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编制工作指引的通知》(穗经贸函〔201083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从化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划。  

(二)规划指导思想、原则及目标  

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国家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和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在充分规范和利用现有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的基础上进行升级改造,结合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建设,完善回收网络,缩短回收周期,促进再生资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2、规划原则  

    1)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是一项上及政府下系民众的系统工程,社会公益性质明显,应由政府牵头引导、调控并监督,充分发挥多方作用,鼓励企业投入,逐步形成规范化、市场化、高效化的运作体系。  

    2)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以提高再生资源回收率、保护环境为基本出发点,有效整合地区内再生资源,提高资源回收效率,美化周边生态环境,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发挥积极作用。  

    3)合理布局,用地合法。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要按照我市现有区域需求和特性,以及产业结构和土地等特殊问题,进行合理规划,统一布局。网点规划要纳入城市整体规划,必须办理正式的用地手续。对于国家全民所有用地,要通过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手续,向国家支付土地出让金后才能使用。对于乡镇企业用地或乡镇仓储用地,可以采取征地、租用或联办的形式。  

    4)便民惠产,规范经营。网点规划既要考虑产业发展的现状和未来变化,又要考虑居民的生活需求的便利性和多样性,还要考虑对周边区域环境的影响,做到既有利于居民的需求和健康,又有利于产业的发展。  

    5)平稳过渡,功能升级。在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实施过程中,对于规划限制或调整范围内的回收网点,分步规范整顿,既要尊重历史现实,又要考虑产业发展和环境质量要求,平稳有序推进,逐步过渡和提升,以保证从化市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的正常运转。规划后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既要与正在升级转型中的产业发展要求相适应,又要与周围环境保持协调,使传统初级的垃圾回收和废旧物资处理的单一功能逐步向现代化的再生资源综合回收利用的复合功能升级,使其成为提升环境质量和产业向发展水平的重要推动力。  

3、规划目标  

规划的总体目标为:以市“十二五”规划中“发展循环经济,加快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发展”为总体思想,逐步完善再生资源回收法制体系,建立六统一、四规范的再生资源绿色回收体系,构建从化市循环经济型生态文明新城市的基本框架。  

    具体目标为:通过5年的努力,实现“三有三无”的发展目标,即:使从化市100%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和从业人员纳入有组织、有秩序和有市场的规范化管理体系,基本实现从化市三街五镇城乡环境无二次污染、再生资源无浪费、治安环境无隐患、经济和生态和谐发展的良好局面。  

网点建设应立足从化市市区城镇,幅射全市城乡村落,形成规模化、市场化、高效化和产业化。利用从化作为广州卫星城的区位优势,形成以多种再生资源回收为主的行业发展方向,实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区域化合作,将再生资源回收打造成为现代经济建设中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  

(三)规划依据  

1、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资源法》(2006  

《广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规定》(2010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  

2、标准规范  

    《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T364-2007  

    《市容环境卫生术语标准》(CJJ/T65-2004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  

    《试点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范》(2009  

    《广州市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网点建设标准(试行)》(2007  

    3、相关规划  

    《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  

    《从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中国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政策大纲(2010)》  

    《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2010-2020)》  

    《从化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城区修编(2004-2020)》  

    《从化市城北新区东片控制性详细规划》  

    《从化市中心城区流溪河两岸城市设计》  

    《从化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  

    各镇、街道总体规划,从化高技术产业园和明珠工业园总体规划,动漫产业园、珠江健康城总体规划等。  

    4、其他  

    2011年从化市政府工作报告》  

    (四)规划范围与对象  

    1、规划范围  

    此次规划范围包括从化市3街(街口街、城郊街、江埔街)、5镇(太平镇、鳌头镇、温泉镇、良口镇和吕田镇)和从化高技术产业园、明珠工业园、流溪温泉管委会地区,规划区域内包括村民委员会218个,社区居委会41个,总面积1984.58平方公里,人口总数约59.34万人(2010年全国人口普查统计)。  

    街口街(南方、高明、沙贝三个自然村除外)为市政府所在地,流溪温泉管委会为旅游度假区,环境要求高,上述区域均不规划设置回收网点。  

    2、规划对象  

    本规划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或部分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本规划对象涉及业态和业种两方面:  

    业态方面:包括再生资源固定回收点、流动回收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其中固定回收网点细分为生活性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和生产性再生资源回收网点。  

    业种方面:重点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丝、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生产性再生资源的回收,以及家电、废旧日用品等生活性再生资源的回收,但不包括废旧汽车、医疗废物、危险化学物品等特种物品的回收。  

    (五)规划期限  

    本规划的期限为5年,即2011-2015年。  

二、发展现状和现存问题  

    (一)发展现状  

    根据20078-9月从化市开展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清查统计,全市用于废品回收及回收流动人员居住的出租屋共有193间,其中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有23间,占11.92%;新摸底查出完全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出租屋145间,占75.13%。从业人员办理暂住证的120人,占62.18%,无暂住证的73人,占37.82%  

    经过多次整顿和清理,截至20116月,全市在工商注册的各类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共124,其中在经贸、公安登记备案的共110家,从业人员已超过3000人(包括流动回收人员)。2010年全市再生资源年回收总量达到7000多吨,再生资源回收总值超过1亿元,因此,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价值可观,并对从化市资源综合利用、促进资源循环、减轻污染、增加就业机会将产生明显的拉动效应。  

(二)现存问题  

目前,从化市现有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已明显滞后于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同时由于新进入回收个体数量的持续增加,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出现了发展中难以避免且亟需解决的问题。  

1、缺乏规划、管理缺失,市场混乱、难于监管  

从化市再生资源行业没有形成健全的管理体系,缺乏中长期规划;网点数量众多,良莠不齐,经营分散,流动性大,部分无证网点仍存在,监控难度大;网点随意设置,经营规模和地点违反城市规划;乱收乱卖、乱堆乱放、市场秩序混乱;网点封闭性差,脏乱差现象严重,严重影响市容,从业人员素质低下,公平竞争意识薄弱,教育培训较难。  

2、回收效率低,资源浪费明显,造成二次污染  

目前从化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普遍存在“大利大干、小利小干、无利不干”的落后思想,行业整体回收体制不健全,缺少对再生资源品种的细分,如废塑料、废橡胶、玻璃等,回收不及时;多数经营者只从经济利益出发,能赚钱的就回收,不赚钱的或处理不了的就抛弃,特别是将一些有害废弃物任意处理,对土壤、地下水、空气造成了现时和长期的污染, “黑色污染”、“白色污染”及“化学污染”等二次污染严重。经营者对再生物资未及时分拣,杂乱堆放,长期堆置,“脏、乱、臭”的现象十分严重,废旧金属乱敲乱拆,产生噪声污染。  

3、行业认识缺失,循环经济观念薄弱  

再生资源行业的社会认同度目前还较低,至今仍然把再生资源回收低俗地当作“收破烂”、“捡废品”,甚至在部分市民眼里低人一等;对“再制造”不了解,当商品冠以“再制造”或“再循环材料生产”时,便质疑其产品质量缺乏保障。行业主体和客体的行业认知缺失和循环经济意识薄弱直接影响了再生资源产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同时一部分管理者思想观念落后于市场经济发展,遇到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的变化,就感到束手无策,更无从谈起引导和监管从业企业发展,对细节管理缺乏认识,政策性配套措施匮乏,地方规章和税收优惠跟不上,滞后于发展循环经济的社会总体要求。  

4、增加环卫、治安工作压力,阻碍生态文明城市进程  

由于经济利益驱使,不法分子抱有侥幸心理,盗窃破坏国家重要设施和公共财产的案件频繁发生,直接增加当地治安隐患。据市政、电力、通信等部门统计,从化市市政及国家重要设施每年因被偷盗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巨大,同时也影响了我市工业生产、居民生活,阻碍了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  

由于回收散户流动性大,难以统计;脏乱臭、白色污染现象严重,影响了城镇市容街貌;责任难以追究,惩处难以执行,直接增加了环卫部门管理难度,阻碍了从化市生态文明城市化的进程,与从化市旅游型城市的定位相悖。  

三、再生资源回网络收体系规划  

(一)从化市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设计  

从化市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由生产性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和生活性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和专业分拣中心三大部分构成。  

1、生活性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  

在居民区建立以便民回收点、流动回收车为基层收购点,以个体回收站为分拣、转运中心,向专业回收企业或直接利废企业集中的生活性再生资源(主要包括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废旧金属、塑料、纸张、棉麻、毛、骨、玻璃、橡胶等废旧物资等)回收网络体系。  

2、生产性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  

生产性再生资源主要通过专业的回收公司来收购、拆解和转卖,也可进入集散市场进行交易,或者直接流向利废企业。  

生产性再生资源回收公司又包括国内和进口两种类型。其中,经营进口废旧物资的企业接受国家相关部门统一管理。  

 


企业微信截图_16231325018086.png图3-1 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
 

3、集散交易中心  

规划建设从化市再生资源集散交易中心,批量回收各类生产性和生活型再生资源。  

(二)从化市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体系构成  

从化市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体系由回收企业、个体回收站、专业分拣中心、流动回收站、流动回收车等部分组成。  

1、回收企业(公司或企业集团)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是指以“有限公司”注名的,依法从事生产性再生资源和生活性再生资源的收购、拆解、分拣、销售等业务的公司制企业。回收企业既收购处理各类生活性再生资源,更是对生产性再生资源(以生产性废旧金属为主)进行集中、拆解、分拣和交易的法定场所。  

回收企业可以通过细分区域和业种,成立若干区域性连锁分公司或不同类型的综合处理公司,或若干回收企业以资产重组或并购的方式,组建企业集团。  

2、企业回收点或个体回收站  

再生资源个体回收站是指以“回收店”或“收购站”等注册命名的,主要对便民回收点和流动回收车收购的生活性再生资源进行集中、分拣、转运的个体户。  

企业回收点是实行连锁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在不同区域设立的回收业务点,它们可以是非独立法人的直营性分支机构,也可以是加盟进来的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个体回收站。  

3、专业分拣中心  

专业分拣中心实质为大型的固定回收站,批量回收各类生产性和生活型再生资源,包括细分、拆解、分拣和初步加工等工序,销售再生资源产品至再加工企业。  

4、流动回收站  

流动回收站从属于企业回收点或个体回收站的固定业务网点。主要为居住集中度比较高的社区或村提供定点和上门回收服务。  

流动回收站是未来从化市建立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的主推形式,以活动板房为载体,由直属单位统一编号,统一管理,易建易拆,可根据未来再生资源产生量的变化灵活设置。  

5、流动回收车  

流动回收车从属于企业回收点或个体回收站的流动业务网点。主要为不适宜建固定回收亭的,居住较分散的社区或村提供废旧物资回收服务。  

四、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  

(一)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标准  

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从化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构建节约型社会和绿色环保社会,实现经济与社会和谐发展、可持续发展,推进从化市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建设,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必须符合以下建设标准。  

 基本要求  

  1、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网点(包括回收、中转等回收过程中的各类场所)必须是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2、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经营者,应经过市经贸部门、公安机关备案;  

  3、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网点必须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4、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行业组织的业务指导。  

经营场所要求  

  1、选址要求  

  (1)经营场地应以环保、便民、不扰民为原则,并应基本符合相应的规划功能;如属于租赁性质的,租赁期不能少于3年(从签订合同时起计算)。使用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的,应有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出具有效的证明文件;  

    2)老城区回收网点经营场地面积不少于200;非老城区的回收网点经营场地面积应在300以上;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应有与工商登记的经营住所相一致的、不少于500的储存场地;  

  (3)不得设置在铁路沿线、机场、港口、输变电站、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周边距离500米内;  

    4)不应设置在220千伏电力高压线的边导线垂直投影向外15米内、500千伏电力高压线的边导线垂直投影向外20米内的电力线路保护区走廊。  

  2、经营住所建筑要求
  (1)经营场地应为封闭式建筑或四周筑有围墙。  

    2)门面装修。按照10文“六统一”(统一培训、统一标识、统一服装、统一计量器具、统一收购车辆、统一收购范围)中“统一标识”的要求规范门面(“标识”参考见附件)。  

  (3)场地布局。场地内应有相应的办公区(面积在10以上)和收购台,用间隔墙(带批荡扫白)划分相对独立的收购区、挑拣区、分类存放区,并留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4)地面。原则上应铺设水泥地面。其办公区、收购区、分类存放区、挑拣区应铺设水泥地面,主要通道地面可以为硬地(砂石铺设或“三合土”建造)。  

  (5)上盖(顶棚)。应具备符合消防要求的上盖或顶棚,顶棚应当采用非燃或阻燃材料。经营场地面积在1000以上的回收站以及非老城区回收站,全场搭建上盖或顶棚确有困难的,其办公区、收购区、分类存放区必须设置上盖或顶棚。  

     3、消防要求  

  (1)根据经营面积、经营品种、环境的需要,按消防防火技术规范配齐配足灭火器、消防水带、消防水枪、消防斧、救生绳、消防栓扳手等消防器材。  

  (2)经营场地内设置照明设施或其他电器设备,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计、安装规范的要求,电气线路应用金属管或阻燃pvc管保护。电源开关、插座等应当安装在封闭的配电箱内,配电箱应当用非燃材料制作。  

  4、环保要求  

经营场地应有导水沟渠,配有污水处理、排放设施,以及粉尘、噪声防治设施等。回收拆解非危险化学物品液体储存容器的,应具备三级污水过滤处理池。  

管理要求  

  1、实行“六统一”和“四规范”管 , 即:统一培训、统一标识、统一服装、统一计量器 具、统一收购车辆、统一收购范围和规范服务项目、规范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用语、规范服务地点。  

2、要统一设置台帐登记簿、废电池收集箱,建立台帐登记制度,并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张贴规格统一的《价目表》、《服务公约》、《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制度》和相关证照等。设置意见箱并公布行业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对客户及相关部门的意见或建议应及时作出回复。  

    3、配备符合《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要求的卫生设施。  

4、配备打包机、切割机、压块机等必要的作业设备。  

  5、从业人员应经过相应的职业技能岗前培训,持证上岗。遵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法律法规,熟悉业务知识,具备操作技能。  

(二)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布局和选址要求  

1、回收企业(公司或企业集团)的布局和设点要求  

生活性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注册资金一般要求在100万元以上,经营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项目选址要求要与学校、居民集中区、生态敏感区等保持200米以上距离。  

生产性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则取决于原有的产业基础和市场范围,经营面积一般要求在1000平方米以上,要以公司名称注册,注册资金一般在100万元以上,项目选址要与学校、居民集中区、生态敏感区等保持500米以上距离。  

2、企业回收点或个体回收站的布局和设点要求  

企业回收点或个体回收站(个体工商户经营),是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的中间环节。原则上每个行政村、大型社区或居委会一般要求设立一个企业回收点或企业个体回收站,即常住人口平均每1000户左右设立一个企业回收点或个体回收站。  

企业回收点或个体回收站的设立和选址要求,经营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经营场地硬底化,加盖顶棚,外设围墙,与居民区临近的集中回收站要设置绿色隔离带。  

3、再生资源专业分拣中心布局  

根据广州市相关文件要求,在从化市规划建设2家规模较大、管理规范的网点建设再生资源专业化分拣中心,每个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各配备20名工作人员。以现有站点扩建升级改造为主,具体选址位置待定。  

再生资源专业化分拣中心主要集中批量接收固定回收站、流动回收站和金属回收网点回收的再生资源,并按照再生资源分类标准、品质状况进行分拣整理、完全拆解,简单加工和包装,通过交易市场大批量销售,方便再生资源利用企业进场采购,促进再生资源有序流通。  

4、流动回收站(便民回收点)的布局和设点要求  

流动回收站由回收企业或个体回收站建设,是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的末端环节之一。以居民户数为依据设置,原则上按每12个就近社区或居委会为单位设置一个回收站。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区应规划配套建设至少一个流动回收站。  

5、流动回收车的布局好设立要求  

流通回收车一般由回收企业、个体回收站或流动回收站管理,是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的最基层组成部分。流动回收车的管理模式,包括间接管理或直接管理,可以由回收企业或个体回收站自由选择。  

原则上每个社区或居住点常住人口2000人左右设置一辆流动回收车,回收车容积为1.1立方米左右,达到基本密封,要求统一外观,统一车型,统一标识,统一制作,同时对回收车进行编号管理。  

(三)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  

1、生活性再生资源固定回收站点规划  

——功能定位。采用封闭式建筑、定点专人回收、简单分类,短期存储,与居民区临近的设置隔离带分隔。  

——设置依据。根据从化市街道结构、人口密度以及经济集聚区等具体情况进行设置。街道以1000-1500户左右设立一个回收点;乡镇每1500-2000户设置一个回收点,经营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经营场地硬底化,加盖顶棚,外设围墙。  

——网点数量。经统计估算,拟规划固定回收站点77个。具体网点设置见表4-1  

——网点分布。分布在从化市区253园区(街口街除外),见附表1  

表4-1 从化市生活性再生资源固定回收站规划(按镇街规划)  

序号      

行政区划      

人口规模(人)      

设点依据(户/回收点)      

网点数量(个)      

1      

街口街      

     

    中心城区域外      

7      

2      

城郊街      

69800      

1000-1500      

13      

3      

江埔街      

64200      

1000-1500      

11      

4      

鳌头镇      

143000      

1500-2000      

17      

5      

太平镇      

86500      

1500-2000      

12      

6      

温泉镇      

49980      

1500-2000      

6      

7      

良口镇      

37100      

1500-2000      

4      

8      

吕田镇      

31598      

1500-2000      

3      

9      

太平高技术产业园      

     

工业园区      

2      

10      

明珠工业园      

     

工业园区      

2      

11      

流溪温泉管委会      

     

旅游度假区,环境要求高      

0      

     

合计      

592178      

     

77      

2、生产性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  

——功能定位。与服务范围内企业签订回收协议,定期组织回收;细分各种金属材料,定点回收,简单分拣;重点服务工业园区和工业经济发达地区;实时统计回收量和销售量,合理预期未来产生量。  

——设置依据。综合从化市经济特点和产业布局等情况,将重点在工业经济发达的镇街集中设置,市政府所在街道和旅游性城镇不设置或限制设置网点数量。拟规划金属回收网点20家。  

——网点数量。见表4-2。具体分布见附表。  

表4-2 金属材料回收网点规划(按镇街规划)  

序号      

行政区划      

网点数量(个)      

备    注      

1      

街口街      

0      

市政府所在街道不设置金属材料回收网点      

2      

城郊街      

2      

正常设置      

3      

江埔街      

4      

镇内建有天马、小海、玮思等3个较为成熟的工业园区,300多家工业企业,回收资源丰富,同时回收街口街金属材料      

4      

鳌头镇      

4      

从化重要的工业型城镇,明珠工业园有多家工业企业(如广汽日野),废旧金属物资丰富      

5      

太平镇      

5      

紧靠广州,经济发达,人口密集,太平高技术产业园近年来招商引资成效显著,再生资源回收潜力增大      

6      

温泉镇      

1      

旅游型城镇,限制设置金属回收网点      

7      

良口镇      

0      

镇内有流溪河林场,紧靠温泉镇,金属回收资源有限,环境要求高      

8      

吕田镇      

0      

金属回收资源有限,环境要求高      

9      

太平高技术产业园      

2      

工业园区      

10      

明珠工业园      

2      

工业园区      

11      

流溪温泉      

管理区      

0      

旅游度假区,金属回收资源有限,环境要求高      

     

合计      

20      

     

3、流动回收站点(便民回收点)规划  

——功能定位。流动回收点主要针对街口街(市政府所在地不宜设置固定网点)和人口密集的城镇或街道,及未来新生回收区域,重点回收市区3街等区域的再生资源。定时定点定人回收,日收日清。  

——设置依据。流动回收站以居民户数为依据设置,原则上以1-2个就近社区或居委会为单位设置1个回收站,每个回收站15-20平方米,服务半径为500-1000米。选址要方便居民交易,利于运输,可与环卫协同搭建活动板房,根据回收量变化灵活设置站点。  

——网点数量。经估算,拟规划流动回收站42个。  

表4-3 流动回收站(便民回收点)数量  

序号      

行政区划      

居委会或社区数量      

网点数量(个)      

1      

街口街      

15      

15      

2      

城郊街      

6      

6      

3      

江埔街      

7      

7      

4      

鳌头镇      

5      

5      

5      

太平镇      

3      

3      

6      

温泉镇      

3      

3      

7      

良口镇      

1      

1      

8      

吕田镇      

2      

2      

     

合  计      

42      

42      

——网点分布。鉴于街口街为市府所在地,为建立良好城市形象,区域内全部为流动回收站,不占地设置固定回收站;其他镇街,流动网点分布在镇内社区或居委会,村内不设置。   

4、流动回收车配置  

流动回收车一般由固定回收站和流动回收站管理,是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中最基层的部分。  

——功能定位。流动回收车主要服务于辖区面积较大,居民较分散,再生资源产生量小的乡镇和村,无需占地,流动性强,运输灵活。  

——设置依据。拟以街道结构、行政村分布等具体情况,按照每50平方公里或每10个村配置1辆回收车、2名人员的标准设置。车体1.1立方米,基本密封,统一外观、统一车型、统一标识、统一编号。  

——配置数量。规划共配置23辆回收车、48名回收人员。具体见表4-3。  

表4-3 流动回收车数量  

序号      

行政区划      

村、居委会或社区数量      

辖区面积(Km2      

规划数量(辆)      

1      

街口街      

9个村,15个社区      

55      

2      

2      

城郊街      

24个村、6个居委会      

160      

3      

3      

江埔街      

21个村、7个社区      

127      

2      

4      

鳌头镇      

61个村、5个居委会      

410      

6      

5      

太平镇      

33个村、3个居委会      

210      

3      

6      

温泉镇      

22个村、3个居委会      

212      

2      

7      

良口镇      

27个村、1个居委会      

531      

3      

8      

吕田镇      

21个村,2个居委会      

390      

2      

     

合计      

218个村,42个居委会      

2095      

23      

5、个体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规划  

目前在从化市注册备案的个体再生资源回收站约30多家,大多只经营废纸、废旧塑料或者废玻璃的回收。此类回收站经营面积小,规模小,效益差,缺乏统一规划和规范管理,不符合我市产业调整布局的要求。为规范行业管理,推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此类回收站必须全部纳入从化市再生资源行业协会统一管理,并按照“六规范四统一”的要求进行升级改造,否则将吊销营业执照并取消其经营资格。  

总结:到2015年从化市共需固定回收站点97家,流动回收站点42家,流动回收车23辆,分拣中心2家。  

五、保障措施与规划实施  

为确保本规划的顺利落实,提升从化市再生资源回收效率,推进落实建设节约型社会、保护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的基本国策,特制定如下保障措施。  

(一)保障措施  

1、建立组织机构,规范市场准入,制定管理制度  

1)本规划具有行业管理的指导和规范作用,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网点和分选中心的设立必须严格依照规划数量规定予以审批。  

2)加强对《营业执照》的管理,制定再生资源经营网点设立申请流程,在市区及城镇内经营再生资源回收的单位及个人须凭市有关部门同意其规划设点的书面意见到工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分批分区“改编”有规模、有实力的散户。  

3)明确上级专管部门管辖权限及计入考核的责任,协同供销社和环卫部门,明确职能分工,根据省市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要求,制定从化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规定》。  

2、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强化市场监管,建立行业协会  

1)按照国家、广东省及广州市有关规定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予以税费优惠。对从化市供销社再发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和从化市金属材料回收公司下辖的新增分支机构,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后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交纳企业所得税;按新税制的有关税率减免增值税,并提供工商、城管、规划、环保、交通等方面的配套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进入从化市工业园区,享受其工业园区的优惠政策。  

2)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用地纳入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并在资金、用地上给予优先权。对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应优先保障用地需求,适当减征征地费用,免缴有关税费,补助设施建设资金。  

3)建立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工作进展情况阶段性监督检查制度,进行阶段性评估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加大对现有经营网点的整顿力度。对有照的经营户规范管理,强化监管;对具备条件的无照经营户,限期办理营业执照;对不具备条件的无照经营户坚决予以取缔;对超范围经营网点,实行罚款,情节严重者吊销执照或取缔;对规模过小的有照经营户进行升级改造,否则吊销营业执照。采用“申建一批、规范一批、取缔落后一批”的方式,规范与管理同步,使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有序运行。  

4)进一步完善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吸纳各街道城镇先进经营网点为会员代表,积极为区域会员单位服务,主动协助政府部门工作,端正从业人员经营思想,真正形成行业协会“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功能。  

3、培育大型回收网点,加强统计和信息化建设,推行技术创新  

1)发挥供销社系统等传统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优势,积极培育和扶持再生资源规模以上回收网点。以资本或技术为长期优势,以最大化整合辐射范围内再生资源为标准,筛选经营规范、区域拉动效应明显的成熟网点,从中确定8家作为试点实施载体,予以重点培育和政策支持,树立标准化、规范化回收网点的典范,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提升再生资源回收产业化水平和组织化程度。  

2)强化信息服务,抓好统计基础工作,及时收集、整理和发布国内外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资讯,引导社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上水平、上台阶。积极推动行业协会建立再生资源回收服务平台和数据库,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3)借鉴国内外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先进、适用技术,鼓励生产性废料再利用发展小五金加工业;重视再生资源细分,协同环卫部门尽早实现垃圾分类回收;联合科研院校和造纸企业联合技术研发,挖掘再生能源潜在价值。  

4、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1)将传统宣传和现代化宣传方式相结合,以社区为单位编派再生资源小手册,提倡绿色垃圾回收日,以社区宣传板和城镇路边广告位为载体普及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知识;适当考虑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现代化方式,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节约意识和环境意识。  

2)通过定期宣传,使市民了解我国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的严峻现实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重要意义,树立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观念,尤其是要建立自觉利用再生品,愿意承担一部分再生资源加工成本的意识。将再生资源回收知识列入中、小学的科普教育,利用寒暑假开展再生资源公益讲座和课外夏令营活动,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可持续发展建立公众思想基础。  

3)在满足职位要求的基本前提下,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尽量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员及进城农民工并符合有关规定的,享受相关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对新增从业人员进行岗前技能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能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和上岗从业资格证书。对现有从业人员传授行业知识,开展从业人员技能评比,调动专业学习积极性。通过培训,使从业人员了解、熟悉并掌握行业法律、法规,并自觉遵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六部委颁发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二)规划实施  

按照统一规划、分批规范、分步实施的原则,整个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12011年,登记、审查、收编从化市现有网点和回收散户,根据街道乡镇规模整顿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统一管理,统一标识,统一管理制度;    

220122014年,完成回收网点阶段性考核,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调整网点数量和布局,与环卫、城管、工商协同建立网点管理程序;统计基础数据,建立信息服务平台和数据库基本框架;  

32015年,基本完成整个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的建设,形成“专门机构组织,多方协同,协会调解,信息管理”的全方位运作模式。  

六、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  

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各级部门先后制定相关管理规定。  

(一)《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   

〔发布文号〕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8号《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已经2006517日商务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075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第五条 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二章  经营规划  

  第六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十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第十六条 商务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国范围内再生资源回收的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设置负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社区回收、中转、集散、加工处理等回收过程中再生资源停留的各类场所。 
  第十八条 跨行政区域转移再生资源进行储存、处置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履行如下职责: 
  (一)反映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维护行业利益; 
  (二)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自律性规范; 
  (三)经法律法规授权或主管部门委托,进行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 
  (四)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回收标准。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章     

  第二十条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    

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建设部负责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客观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51日起施行。  

(二)广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规定(穗府令31号)  

《广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规定》已经2009 10 26 日市政府第13 95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秩序,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及其监督管理。  

报废汽车、危险废物、严控废物、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回收利用及管理,废弃电子产品的处理利用及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谙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管理。各区、县级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管理。市供销总社具体实施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  

公安、工商、城管、环保、财政、规划、国土房管、安全监管、税务、质监、保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互相通报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政管理信息。  

第五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行业协会应当积极反映行业诉求,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经营行为,配合政府管理部门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市建立与经济发展和城市管理相适应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统筹开展垃圾分类和资源回收,实现再生资源产业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第七条 鼓励企业将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纳入企业生产和技术改造计划,采取并完善回收利用措施。  

鼓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采取流动回收、上门服务等方式深入社区开展经营。鼓励单位和个人减少浪费,厉行节约,积攒和交售再生资源。  

第八条 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宣传工作,普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知识,增强全社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意识。  

第二章   规划与网点建设  

第九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城乡建设等规划,应当包括统筹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建设与管理的内容。  

第十条 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房管、公安、环保、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发展状况,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编制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一条 区、县级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房管、公安、环保、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发展规划,结合本辖区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编制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点布局规划,报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点布局规划应当在社区确定再生资源回收站或者日收日清的便民回收点,促进垃圾分类处理和垃圾减量化、资源化。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点包括社区回收、中转、分选集散、加工处理等回收利用过程中再生资源停留的各类场所。  

第十二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点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选址适当,具备一定的经营场地,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卫生设施和作业设备,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规范由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保、工商、公安、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十三条 编制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发展规划、网点布局规划和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规范,应当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四条 申请设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选址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点布局规划,场地建设和设施配备应当符合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规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工商登记时,应当就申请人经营场所选址、建设是否符合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点布局规划和回收网点建设规范征求所在区、县级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区、县级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  

第三章    回收利用规范  

第十五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营业执照时,应当在经营范围中注明是否包含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  

第十六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禁止回收下列物品:  

(一)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  

(二)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三)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如井盖、井蓖、消火栓)等废旧金属专用器材;  

(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涉案物品、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五)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书刊、图纸和声像制品;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回收过程中发现禁收物品,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 生产企业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应当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并协助其做好回收登记、出具证明等工作。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应当依法进行查验和登记,并按要求保存登记资料。  

第十八条 本市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由行业单位系统内统一收储、自行处置,或者交由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企业处理。  

第十九条 运输生产性废旧金属、废旧金属专用器材,应当携带收购合同或者出售方出具的证明文件。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运载生产性废旧金属、废旧金属专用器材的交通工具进行查验。  

第二十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收购、储存、运输、处理再生资源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加强火源、电源安全管理;  

(二)在回收、中转、分选、加工处理过程中不得占用公共场地;  

(三)保持周边环境整洁并定期消毒,严格控制噪声、粉尘、异味等污染,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工作和生活;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相关规定。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规范由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行业协会制定,并公布实施。  

第二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对本企业设在社区的回收站点、从事社区回收的工作人员和用于社区回收的运输工具进行统一标识。  

第二十二条 生产企业对其生产中的余料或者经营的产品,在销售、消费、报废后有回收利用价值或者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进行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处理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生产企业对生产加工的可回收利用产品及其包装物,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使用可回收利用标识。  

第四章    鼓励与扶持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每年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资金,用于扶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产业发展、网络体系建设、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培训等项目。  

符合国家退税或者减免税条件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对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科研或者技术开发项目,市、区、县级市发展改革、经贸、科技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重点扶持,优先立项。符合本市重点项目有关规定的,纳入重点项目管理,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优先购买再生利用产品。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时,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再生利用产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活动的,或者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开展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回收禁收物品的,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不查验、不登记或者不按要求保存登记资料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治安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运输生产性废旧金属、废旧金属专用器材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文件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处5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发现运输物品是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属于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所称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已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如废钢铁、废有色金属、报废船舶及其部件、配件等,废旧金属专用器材除外。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设立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站点,符合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点布局规划、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规范和环保、消防等要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换发营业执照手续,在经营范围中注明是否包含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不符合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点布局规划、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规范或者环保、消防等要求的,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整改,整改不合格的,由工商、环保、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0 日起施行。  

(三)从化市再生资源行业管理暂行规定  

    《从化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予以公布,自2006711 日起施行。  

从化市再生资源行业管理暂行规定(从府〔2006〕43号)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加强辖区的回收网络建设,规范再生资源的经营秩序,保护生态环境、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使再生资源行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保障再生资源的利用和税收征缴,根据穗府办〔200510号文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流通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旧物资。  

第三条 市经济贸易局是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的牵头协调单位,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管理工作。市供销社是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建设的规划和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市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打击和查处再生资源经营的违规行为。公安、工商、城监、出租屋管理办等依照各自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四条 工矿企业生产加工、城市建设和拆迁过程中产生的一切可回收使用的旧金属、废旧物资,应当交售给已经在工商部门注册、有证照的物资回收企业,不得随意处理给没有合法经营证照的单位和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强买强卖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  在本地区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加工行为的经营店档必须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及商业流通等部门的有关证照才能营业。  

第六条 在本地区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加工行为的从业人员应具有我市常住户口或已办理暂住证登记的人员。  

第七条 再生资源回收店档及相关从业人员要统一使用质监管理部门认可的具有计量合格证的计量器具。各收购店档要严格按照工商营业执照中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八条 再生资源回收从业人员要依法经营,不得收赃、销赃、窝赃,严禁收购军用器材、受压容器(煤、炔、氧等气瓶)、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医疗废弃物;收购供电、通信、市政和水利报废设施时,必须凭其单位出具的报废证明方能收购。  

第九条 从业人员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必须向出售者索取有关证明,并按规定进行登记,对来路不明的物品应拒绝收购,发现可疑物品、情况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或有关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条  再生资源的经营场地设置、变更要本着合理布点的原则,相关经营业者须向市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备案,统一规划布点,经审查核准后方可经营。  

第十一条 再生资源收购店档必须符合有关消防规定,设立消防安全责任人,并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 再生资源收购店档要统一悬挂营业执照和其它相关证照以及宣传图片、警示图片等。已加入了从化市再生资源行业协会的单位和个人,要同时统一悬挂再生资源行业协会标识。  

第十三条 流动收购人员必须归属有合法经营证照的收购店档,实行“六统一”和“四规范”(即统一培训、统一标识、统一服装、统一计量器具、统一收购车辆、统一收购范围和规范服务项目、规范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用语、规范服务地点)的行业管理,即须经从化市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进行业务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取得“废旧物资流动收购证”,统一使用印有“从化再生资源”字样和投诉电话的收购车辆,统一穿着印有编码的服装,才能从事收购工作,且回收的废旧物资要统一交回回收站集中处理。对无证经营的流动收购人员将予以坚决取缔。  

第十四条 再生资源从业人员要自觉参加有关管理部门举办的法规学习和业务培训,自觉接受经贸、公安、工商、城监、出租屋管理办等部门的检查监督,违反本规定的,将由经贸、公安、工商。城监等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能进行查处;有违法行为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经营主管部门将收回证照,提请工商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各镇、街、管委会依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辖区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从业人员的状况认真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再生资源办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从化市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分布一览表  

 

附件  

从化市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分布及规划一览表  

序号      

行政区划      

生活性再生资源回收站点      

生产性再生资源回收站点      

个体回收站点      

现有合计      

规划      

1      

街口街      

7      

0      

1      

8      

7      

2      

城郊街      

10      

2      

11      

23      

15      

3      

江埔街      

6      

4      

7      

17      

15      

4      

鳌头镇      

16      

4      

11      

31      

21      

5      

太平镇      

11      

5      

11      

27      

17      

6      

温泉镇      

4      

1      

4      

9      

7      

7      

良口镇      

4      

1      

1      

6      

4      

8      

吕田镇      

2      

0      

0      

2      

3      

9      

太平高技术      

产业园      

0      

0      

0      

0      

4      

10      

明珠工业园      

0      

0      

0      

0      

4      

11      

流溪温泉管委会      

0      

0      

0      

0      

0      

合计      

123      

97      

注:合计现有数不包括各镇街无牌无证经营网点。  

 

返回顶部打印页面关闭本页浏览次数:-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点击关闭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