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府办〔2011〕108号(关于印发《从化市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从化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财政局反映。
从化市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变更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工程建设进度,推进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和省、广州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财政性投资项目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概、预算调整和工程变更引起造价增减报批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建设项目实施中确需变更的,应当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和“先审批、后变更”原则。
工程变更事项应真实,实事求是;变更工程价款应以法律法规、合同协议为依据,有正当理由和充足证据;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批准和审定的规模、功能、标准和概(预)算进行建设,如有超出“三控”(即控制规模、标准、投资)范围的,应当按基建管理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才能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变更工程价款是指因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以及超出招标文件、合同协议承包范围等原因所引起的需追加工程价款。单项变更工程预算价是指一项变更工程所引起的需追加的工程预算金额。
第五条 工程变更分为工程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其他变更主要包括:
(一)变更工程质量标准;
(二)建筑材料、装饰材料、设备档次的提高、降低或替换;
(三)工程规模的扩大或减项;
第六条 工程变更价款划分:
(一)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设计及预算以政府批复的投资估算作为控制基础;
(二)立项批复以政府批复的投资估算作为控制基础;
(三)工程施工变更以立项批复作为控制基础(包括项目前期费用)。
第七条 工程变更报批的限额划分:
(一)初步设计概算与经批准的立项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的差异幅度超过10%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办理立项手续或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发改局审批后方可报批概算;
(二)为不影响工期,对发生费用小于5万元且在计划投资额10%以内的工程量变更,由项目建设主管单位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该项目变更的必要性、方案的科学性、金额的准确性进行审查,并对发生变更的原因进行分析整理,明确责任。审查通过后建设单位可根据现场情况发布变更指令组织实施。
(三)工程实施中对工程变更款累计大于5万元小于50万元且累计超计划投资额在10%以内的,由项目建设主管单位及时组织设计、施工、造价等方面的专家会同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召开专家论证会,对变更方案的科学性、必要性和所需费用进行审查,并对发生变更的原因进行分析整理明确责任后报市财政局和市分管领导审批。
(四)工程实施中对工程变更款累计大于50万元或累计超计划投资额10%的,由建设主管单位按本条第(三)点要求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八条 凡是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明确的内容,包括隐蔽工程实施(因地质勘探缺陷造成设计变更的除外)、施工措施、招标中工程量清单漏项漏量等,施工单位在招投标答疑中又未提出质疑的,均视作已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内,项目建设主管单位不予作增加结算,相关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九条 建设主管单位或施工单位对工程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先报批再实施的,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变更增加造价不予认可,缺口资金财政部门不予追加。
第十条 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监督,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和完善协同配合的政府性投资监管体系。
(一)市发改部门负责对政府性投资项目立项审查,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评估;
(二)市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包括对预算控制价、工程量增减、用款计划的审核;
(三)市建设部门负责对招投标工作和已办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水利主管部门对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四)市监察部门负责对项目涉及的监察对象履职、廉政和效能等情况进行监察,依法依纪查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五)审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制度,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变更工程价款的支付中存在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行为的,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广州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财经责任问责试行办法》予以处理; 对单位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监理、施工、社会中介机构除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外还将列入从化市建设项目招投标、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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