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府〔2011〕10号(关于印发从化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规定的通知)(已失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副局以上单位:
《从化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规定》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水务局反映。
从化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
方案编报审批规定
第二条 在从化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申报、审批管理等工作,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从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水土保持机构具体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管理等工作。
规划、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环保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应当包括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第五条 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的报批手续。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第六条 水土保持方案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两类。
凡征占地面积在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第七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设计单位,必须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
第八条 凡从事房地产开发、采矿、采石、采土活动,开办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开发区,修建铁路、公路等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工业企业等新上的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可能会引起水土流失的,必须持有经本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方可办理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项目立项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等有关审批手续。
集体、个人从事采矿、采石、采土活动,必须持有经本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方可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采批准手续。
第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央立项,且征占地面积在
中央立项,征占地面积不足
广州市级立项或跨区(县)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由广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从化市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由从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分为技术评审和行政审批两个阶段。开发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批准水土保持方案时,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技术评审申请送达
(一)由国家、广东省立项的重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直接向水利部、广东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二)由广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分别向广州市和从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原件九份。其中广州市八份,从化市一份)及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由从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从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原件一份)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原件八份)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送审稿,原件三份)及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从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文件后,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对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全面的技术评审。
二、行政审批申报
(一)由从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书(报告表)需先通过技术评审才可申请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时,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向从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报批稿,原件三份)、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技术评审意见(原件一份)、申请人(或单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二)从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之日起,分别在二十个、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批手续。对特殊性质或特大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二十日内不能做出审查决定的,经本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审批时间内。
第十一条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审批条件如下: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二)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
(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
(四)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
(五)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六)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第十二条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后,开发建设单位或个人应主动、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严格按照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部门制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经审批的项目,如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等发生变化时,开发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及时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本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单位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设计、施工。各有关设计单位应严格实施“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的规定,工程设计文件中应单列水土保持方案设计的专章。各生产建设或施工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因生产和施工引起的水土流失。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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