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府办〔2011〕88号关于开展涉企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副局以上单位:
现将《关于开展涉企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反映。
特此通知。
关于开展涉企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根据省法制办《关于开展涉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府法〔2011〕48号)要求,现就开展我市涉企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本市目前所有现行有效的涉企规范性文件,包括市政府及其所属各职能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发布的涉企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的标准
各镇(街)、各部门应当围绕切实简政减负,为企业转型升级营造良好环境目标,重点清理和修改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不利于企业转型升级的规范性文件,要将清理工作与全面清理涉及向企业收费、摊派的规定结合起来,从制度上、源头上切实解决企业负担过重的问题。具体清理标准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1、部分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
2、国家政策或上级文件重大调整,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与之不相适应的;
3、部分内容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4、部分内容的程序性、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予以细化和完善的;
5、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
6、其他原因需要予以修改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1、主要内容与上位法或者国家政策相抵触的;
2、依据的法律、法规已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
3、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或者修订后的法律、法规、规章涵盖的;
4、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替代的;
5、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6、其他原因需要予以废止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失效:
1、适用期已过的;
2、调整对象已消失的;
3、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完成的;
4、其他原因需要予以宣布失效的。
三、清理要求
各镇(街)、各部门要从促进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高度,充分认识涉企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抽调专门人员,明确任务和责任,集中力量对本单位牵头实施或者配合实施的市政府涉企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提出拟保留、拟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及相关理由和依据,确保优质、高效地完成清理任务。
四、清理工作分工
(一)市政府办公室
1、负责全市涉企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日常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
2、负责组织对市政府(含市府办)涉企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并汇总整理文件目录,对文件执行部门提出的初步清理意见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议决定;
3、负责统一报送和公布涉企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二)各镇(街)及市政府各部门
1、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时间,对本镇(街)、部门负责执行或原由本镇(街)、部门起草的市政府(含市府办)涉企规范性文件提出初步清理意见,送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
2、配合其他部门的清理工作,就其他部门征求意见的要求按时回复反馈意见。
五、清理工作时间安排
(一)各镇(街)、各部门自行清理阶段(
本市各镇(街)、各部门根据清理工作分工,对市政府(含市府办)印发的涉企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提出初步清理意见,送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审查(应一并提交文件目录表、清理意见说明和理由;拟修订的,应提交修改的具体内容说明)。
(二)市政府办公室审核阶段(
市政府办公室对本市各镇(街)、各部门提出的清理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议。
(三)清理结果报送阶段(
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将清理结果报送广州市人民政府。
(四)清理结果公布阶段(2011年10月底前)
依据市政府的决定,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公布市政府(含市府办)涉企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有关部门按照公布的修订计划开展修订工作。
六、各镇(街)、各部门参照本通知,对本镇(街)、部门以及属下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涉企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清理结果于
各镇(街)、部门在清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反映,联系人:黄秋华,联系电话:87922007。
市政府涉企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清理工作分工表.doc
2. 市府办涉企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清理工作分工表.doc
(上列附件中2007-2009年的规范性文件可上“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查找,2010-2011年的规范性文件可上“从化市政府”网查找。)
附件1
市政府涉企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清理工作分工表
2011年8月16日
附件2
市府办涉企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清理工作分工表
2011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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