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府办〔2012〕10号(关于印发从化市应急避难(护)场所规划建设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从化市应急避难(护)场所规划建设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应急办反映。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从化市应急避难(护)场所规划建设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17号)有关要求,切实加快我市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我市综合防灾减灾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的必要性
应急避难(护)场所是政府和社会应对重大突发性灾害事件时紧急疏散避险及临时安置受灾群众的主要场所。我市位于广东省中部,广州市东北面,总面积1985平方公里,处于珠江三角洲到粤北山区过渡地带,地理环境多元化,属亚热带季风气候,雨量充沛,人口56万。我市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时期,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突发事件风险较大;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隐患不少。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可能需要大量疏散周边群众。因此,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既是国家和省、广州市的要求,也是我市客观现实的需要。
二、目标任务
全市建成不少于10万平方米(各镇街不少于1万平方米、各村社区不少于1千平方米)(广东省应急管理“五个一”工程标准要求)的应急避难(护)场所,设置统一、规范的明显标志,储备必要的物资,提供必要的医疗条件。
三、建设原则
(一)合理布局,就近安排。应急避难(护)场所建设要体现应急、分散、集中、有序的要求,应急避难(护)场所距居民区较近,使群众在发生突发性灾害事件时能够安全、迅速到达。
(二)安全可靠,因地制宜。应急避难(护)场所要远离高大建筑物、易燃易爆场所、地下断层等危险场地,选择地势平坦、容易搭建帐篷的地方进行建设。结合公园、广场、体育场(馆)、学校空旷场地和地下人防工程等,按人群分布和疏散的需求,建设(明确)相应的应急避难(护)场所。
(三)平灾结合,综合利用。应急避难(护)场所平时具有休闲、娱乐、健身和改善生态环境等功能,在战争和发生突发性灾害事件时发挥避难(护)场所的功能。规划建设时要考虑多种灾害如战争、地震、火灾、洪涝、寒潮等情况下的应急避难(护),尽量做到一地多用。
(四)立足现状,规划长远。应急避难(护)场所应以安全安置群众为主,远期可在城市总体规划之中,预先考虑提供给群众安全可靠、设施完备的生活和避难避险空间。
四、建设要求
(一)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建立应急避难(护)场所,应该设置应急避难指示标志(应急标识详见附件),在紧急情况下,这些标志能够引导市民及时、快速、安全地到达指定位置,确保应急避难(护)场所的高效运用。标志设置要求:
1.场所周边主干道、路口应设置指示标志。
2.场所出入口应设置避难(护)场所主标志。
3.场所内主要通道路口应设置应急指示标志。
4.场所内各类配套设施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二)划定具体功能区域,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
规划建立应急避难(护)场所时,应该具备以下功能:
1、应急指挥管理设施:可将公园、广场、体育场(馆)、学校和地下人防工程等现有办公用房加以改造,使其在应急避难(护)时可以作为指挥中心。该中心平时负责场地的管理工作,应急时要发挥其调动及指挥作用。
2.应急物资储备设施:根据避难(护)场所容纳的人数和生活时间,在应急避难(护)场所内或周边就近原则设置储备应急生活物资的设施,可利用场内或周边的饭店、商场、超市、仓库等进行物资储备。
3.应急篷宿区:在地势开阔、空气流通比较好的地方设立应急篷宿区,布局要合理。平时,它们是游人休憩和娱乐的场所,应急时,周边居民可在此区域按指定位置搭建帐篷、活动简易房临时居住。
4.应急医疗救护设施:设有临时或固定的用于紧急处置的应急医疗与卫生防疫救护站。救护站应建立在应急篷宿区附近,它负责应急时对受灾群众的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5.应急供水设施:可选择设置供水管网、水井、蓄水池、供水车等两种以上供水设施,并根据所选设施和当地水质配置用于净化自来水体成为直接饮用水的净化设备。
6.应急供电设施:设置保障照明、医疗、通讯用电的具有多路电网供电系统或太阳能供电系统,或配置可移动发电机应急供电设施。供、发电设施应具备防触电、防雷击保护措施。
7.应急厕所:设置满足应急生活需要的暗坑式厕所或移动式厕所。应急厕所应位于应急避难(护)场所下风处,距离篷宿区30至50米。暗坑式厕所应具备水冲能力,并附设或单独设置化粪池。
8.应急排污系统:设置满足应急生活需要和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排放管线、简易污水处理设施。应急排污系统应与市政管道相连接或设立独立排污系统。
9.应急消防设施:应急期间应急篷宿区应配置灭火工具或器材设施。
(三)设置紧急疏散路线,制定应急疏散预案
应急避难(护)场所,除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具备应有的相关设施外,还应该设置紧急疏散路线,并制定应急疏散预案。全市应急疏散预案由市应急办商民防办负责拟制,各单位根据市应急办疏散预案拟制本单位(系统)疏散预案,并抄送市武装部和公安局。应急避难(护)场所建设完成后,市应急办根据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五、组织实施
应急避难(护)场所的规划建设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相关职能部门、各镇街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
(一)市应急办负责督促检查协调各单位落实工作情况,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各单位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二)市民政局会同市科信局(市地震办)负责对地震等突发性自然灾害事件等全市性应急避难(护)场所的规划建设工作。
(三)市民防办负责对战争突发性事件等全市性应急避难(护)场所(民防工程)规划建设工作,并指导各部门(系统)应急避难(护)场所的规划建设工作。
(四)市教育局负责对学校应急避难(护)场所的规划建设工作。
(五)各镇街负责辖内应急避难(护)场所的规划建设工作。
(六)市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城管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经贸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或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按照“统筹规划、平灾结合”的原则,立足现有条件做好应急避难(护)场所规划建设工作,并全力支持配合各部门、各镇街解决应急避难(护)场所建设过程中涉及到的问题,共同做好应急避难(护)场所的建设工作。
(七)各责任单位要在3月20日前完成应急避难(护)场所建设计划并报市应急办备案;“十二五”期间完成建设工作并具备应急避难(护)功能,为进一步完善应急避难(护)场所功能设施创造较好的硬件环境。
六、经费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31条和《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8条有关应急经费保障的要求,结合市财政状况,在“十二五”期间市财政每年根据实际需要投入应急避难(护)场所建设费用。此经费由市府办(市应急办)统筹管理,专款专用。
七、使用管理
(一)按照平灾结合的原则,应急避难(护)场所平时服务于本身原有功能,在遇有地震、火灾、洪水等突发性重大灾害时,由政府批准启用。
(二)应急避难(护)场所管理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平时应急设施的维护保养,在场所启用后第一时间向群众无条件开放,解除启用命令后群众应无条件立即撤出,任何人不得破坏场地内的各种应急设施。
(三)应急避难(护)场所管理单位要制定详细的应急安置
预案,并组织应急安置演练,以便在需要安置时能按照预先制定
的预案,有秩序地组织避难群众进入避难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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