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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府办〔2010〕158号 关于印发从化市基本农田调整划定验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从府办〔2010〕158号 关于印发从化市基本农田调整划定验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0-10-21 03:5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从化市基本农田调整划定验收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若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反映。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
 
 
从化市基本农田调整划定验收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做好基本农田调整划定验收工作,顺利推进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成果上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广东省基本农田调整补划验收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根据人口增长和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全面规划,严格管理,统筹兼顾的做好我市基本农田调整划定验收工作,确保我市基本农田的数量和质量。
二、工作内容及步骤
(一) 组织工作(2008年3月-2010年7月25日)
成立市、镇两级基本农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召开我市基本农田调整划定验收工作会议,制定下发从化市基本农田调整划定验收工作实施方案。
 (二)基本农田调整划定(2008年3月-2010年7月25日)
各镇街在市国土房管局、广州市城市规划院的配合下,结合我市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划定我市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基本农田调整划定的主要条件:调整划定基本农田必须合法、规范,新划定的基本农田符合《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
    1、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油、糖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3、蔬菜生产基地;
 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5、原为水田或者其他优质耕地,改为其他农业用途且土壤耕作层未被破坏或者轻度破坏易于恢复的农用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以及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三)建档立制(2010年7月20日-8月15日)
确定各基本农田保护区片(块)的保护责任人,市、镇街、村各级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市与镇街签订、镇街与村签订),并制定基本农田保护管理措施及村规民约等相关制度。以上责任书等文字资料要跟基本农田保护分布图、汇总表等图表资料共同形成基本农田保护档案,基本农田保护档案需做到图、表、文字齐全。
  (四)设立标志(2010年7月20日-9月30日)
根据各镇街统计的需设立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的数量及位置,由市统一设立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牌完整并符合要求,主要交通沿线、集镇村庄周边集中的保护区需设立明显的保护标志。
  (五)基本农田调整划定验收(2010年8月15日-8月30日)
规划修编过程中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调整划定基本农田地块后,冠“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字样,由市国土部门和农业部门联合向广州市国土部门提出初验申请。验收分为广州市级初验和广东省级验收,按自下而上的形式进行,采取书面材料审核和现场实地抽查验收确认的方法进行。广州市级初验按不低于新调入基本农田总面积60%的比例(约300公顷)进行实地检查;广东省级验收按照不低于新调入基本农田总面积15 %的比例(约75公顷)进行实地核查。
    核查要点:
    1、检查市、镇两级基本农田规划指标是否落实,是否多预留5%的基本农田;检查划定基本农田的现状地类及坡度。
    2、查看基本农田保护图、地块和面积登记表是否与实地一致。没有调入基本农田的,也须查看图、表、实地是否一致。
    3、查看基本农田质量调查表统计信息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调整后的基本农田平均质量是否不低于调整前平均质量。
    4、查看是否签订责任书,责任书签订内容是否与图、表一致,保护责任人是否熟悉保护地块的位置、面积及权利义务。
    5、检查组织领导、设立标志牌等情况。
  (六)后续工作(2010年9月-12月)
通过省级验收后,由市农业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镇(街)把划定的基本农田落实到承包农户,记载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保护责任,确保基本农田落实到田块和农户。
三、组织机构及分工
  (一)市级组织机构及责任分工
为了加强对全市基本农田调整划定验收工作的指导与监督,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农业局、各镇(街)等部门领导为成员共同组成的基本农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各部门职责如下:
    1、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牵头编制我市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编制我市《基本农田保护报告书》及相关基本农田调整划定验收申请材料;制定我市基本农田保护措施;组织实施设立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工程及工程的监督检查;做好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后的广州市级初验;配合市农业局组织基本农田验收通过后的后继工作。
    2、市农业局负责我市调整划定基本农田的质量审核评定工作;牵头组织基本农田验收通过后的后继工作。配合市国土房管局编制我市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基本农田保护报告书》及相关基本农田调整划定验收申请材料;配合市国土房管局组织实施设立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工程及工程的监督检查;配合做好基本农田调整划定验收工作。
    3、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的审核审批工作,按规定落实、拨付和监督设立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工程项目使用财政资金。
  (二)镇(街)级组织机构及责任分工
    按照基本农田保护“一把手总负责”的原则,成立由镇街一把手和分管国土工作的副镇长(副主任)、镇(街)农办、国土所等组成的基本农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调整划定工作;编制镇(街)《基本农田保护报告书》及相关基本农田调整划定验收申请材料(模板、格式见附件);负责辖区内基本农田质量核定及质量情况填报工作;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区责任人、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市与镇街签订、镇街与村签订),并制定基本农田保护管理措施及村规民约等建档立制工作;配合市国土房管局组织实施设立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工作、检查验收工作、验收通过后的后继工作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村级组织机构及责任分工
以村为单位确定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人、与镇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配合市、镇(街)在本村范围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划定验收、建档立制等具体工作;配合做好基本农田验收通过后的后继工作。
    四、资金安排
    基本农田划定验收工作开展所需资金由市统筹安排。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基本农田是粮食生产的重要基础,保护基本农田是耕地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次的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工作是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坚守耕地保护红线的重大举措,同时也是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重要内容之一。各镇(街)、相关部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谋划,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科学规划、依法划定
    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划定的基本农田应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确定的基本农田为基础,同时参考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并符合《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划定的基本农田中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地类须扣除。
  (三)统筹协调,加强管护
     在开展我市基本农田调整划定验收工作中,各镇(街)、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支持,形成合力,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基本农田调整划定验收工作完成后,各镇(街)、相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对破坏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附件:1、申请基本农田验收需提交资料
                2、《广东省基本农田调整补划验收暂行办法》(粤国土资耕保发〔2010〕121号)
                3、相关文件模板
 
 
 
 
 
 
 
附件1
申请基本农田验收需提交资料
 
一、文字资料
1、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验收申请;(国土房管局、农业局联合出文盖章)
2、《××镇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报告书》;(镇政府、街道办出文盖章)
内容包括:基本概况、工作基本要求、领导小组的设置情况、主要做法与各有关部门工作职责等;
3、《成立××镇基本农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镇政府、街道办出文盖章)
4、《××镇基本农田保护管理措施》;(镇政府、街道办出文盖章)
5、《××镇基本农田保护村规民约》;(镇政府、街道办出文盖章)
6、《××镇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书》。(镇政府、街道办、村委会盖章)
二、附表
1、《基本农田调整划定情况统计表》(农业局,国土局盖章)
2、《基本农田地块和面积统计表》(农业局,国土局盖章)
3、《基本农田调整、补划质量情况调查表(调入)》;(镇级农业部门填写,国土部门配合;市级农业、国土部门审核盖章。)
4、《基本农田调整、补划质量情况调查表(调出)》;(镇级农业部门填写,国土部门配合;市级农业、国土部门审核盖章。)
三、图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和基本农田保护图、基本农田调整分析图等。
附件2
《广东省基本农田调整补划验收暂行办法》
粤国土资耕保发〔2010〕121号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确保全省基本农田的数量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涉及的基本农田调整划定的验收;
(二)经国务院批准的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及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要补划基本农田的验收。
    第四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涉及跨地级以上市补划的基本农田验收的,省级验收环节增加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基本农田调整划定的验收。
第五条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结合土地利用分区,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将县级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进一步落实到地块。
第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涉及的基本农田调整划定验收必须在规划批准前完成;涉及补划基本农田验收的,必须在用地报批前完成。
二、调整划定基本农田的验收
    第七条 基本农田调整划定的总体要求:
(一)各级人民政府调整后的基本农田总面积不得低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期末为2020年,下同)修编中上级规划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调整后的基本农田平均质量应不低于调整前的平均质量。
(二)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期末为2010年,下同)中划定的基本农田地块基本稳定,不得随意调整。
(三)高等别耕地、集中连片耕地、已验收合格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新增的优质耕地等,应当优先划为基本农田。
(四)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划为基本农田的土地必须符合《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规划期内预期开发为耕地的未利用地和水域、预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建设用地、预期调整为耕地的其他农用地等,不得划为基本农田。
第八条 基本农田调整划定验收的主要条件:
(一)调整划定基本农田组织领导有力。成立基本农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以乡、镇为单位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有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专项经费落实。
(二)调整划定基本农田合法、规范,新划定的基本农田的土地符合《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调整划定指标全面完成。
(三)调整划定基本农田工作报告书完善。报告书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保护区分布、片数、基本农田面积,保护责任书和管理措施以及调整划定情况等,并附县(市、区)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面积指标分解表。
(四)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措施落实。包括保护区片(块)的保护责任人,各级签订的责任书,设立保护标志,保护管理措施及村规民约等。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牌完整并符合要求,主要交通沿线、集镇村庄周边集中的保护区设有明显的保护标志。
(六)基本农田保护图件资料和面积资料齐全、准确,与实地一致、与原有基本农田保护成果相衔接,基本农田保护的图、表、报告书等成果资料归档管理。
(七)划定的基本农田质量资料齐全、准确,调整后的基本农田平均质量不低于调整前平均质量。
第九条 基本农田档案管理资料要求:
基本农田调整划定成果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永久保存并逐级备案。
(一)基本农田档案资料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和基本农田保护图、基本农田调整分析图等;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工作报告书;基本农田统计资料;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基本农田保护相关制度;调整、变更和补划基本农田相关材料;其它相关资料。 
(二)县(市、区)、乡(镇)、行政村等各级行政单位的基本农田统计资料(包括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分解表、汇总表和地块登记表)要分级装订成册。其内容包括:行政单位名称、片块的地名、编号、地类名、图斑号及面积等。
(三)地类和面积分为:1、水田总面积。2、水浇地总面积。3、旱地总面积。4、原为水田或者其他优质耕地,改为其他农业用途且土壤耕作层未被破坏或者轻度破坏易于恢复的农用地的总面积。
第十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牌的要求:
标志牌的更新或设立按照《关于设立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志牌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国土资规保发〔2008〕257号)规定执行。标志牌内容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编号、所在地名、四至范围示意图、地类名称及面积、保护责任人、相关政策规定、监督举报电话、设立标志行政单位(县级人民政府)及日期。
第十一条 基本农田调整划定验收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上报图件为电子图件):
(一)验收申请。
(二)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工作报告(具体要求见第八条内容)。
(三)新一轮规划修编拟定的乡(镇)基本农田保护图。
(四)标注新划入基本农田四至范围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比例尺为1:1万)。
(五)标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相比调出、调入情况的基本农田调整分析图(比例尺为1:1万)。
(六)基本农田调整划定情况汇总表(见附表一)。
第十二条 基本农田调整划定验收程序:
验收按自下而上的形式进行,采取书面材料审核和现场实地抽查验收确认的方法进行。
(一)市级初验。规划修编过程中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求调整划定基本农田地块后,冠“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字样,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联合向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初验申请。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对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工作的各项内容进行初验。按照每个县(市、区)不低于新调入基本农田总面积60%的比例进行实地检查。检查符合要求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应在抽查完成10个工作日内联合向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农业厅提出验收申请,并将初验意见和有关材料一并上报。
(二)省级验收。接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厅组织联合验收组对初验结果进行验收。验收工作包括检查核实书面材料和实地抽查,按照不低于新调入基本农田总面积15 %的比例进行实地核查。经省级验收合格的,由省国土资源厅会省农业厅核发验收确认函。在核实书面材料和实地抽查过程中有不合格的,即认定该市该批次验收不合格,整改纠正后重新申报验收。
三、补划基本农田的验收
第十三条 补划基本农田验收的主要条件:
(一)补划基本农田验收资料齐全。
(二)补划基本农田位置、范围、地类、面积和拐点坐标与实地一致。
(三)补划基本农田合法、规范,补划的基本农田现状符合《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跨地级以上市补划的基本农田连片面积在3.3公顷以上,补划的数量不少于被占用基本农田的数量,质量不低于补划地区耕地的平均水平。
    (四)补划的基本农田落实到村委会、村民小组、农户和地块,绘制补划基本农田保护图并进行公告,造册登记、树立标志牌、完善图表数据等档案资料。
第十四条 补划基本农田的验收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同时上报电子文档和电子图件):
(一)验收申请。
(二)基本农田占用补划方案。
(三)标注占用的基本农田四至范围的有关乡(镇)1:1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图)。
(四)标注补划的基本农田四至范围的有关乡(镇)1:1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图)、1/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图)。
(五)占用和补划基本农田专家组论证意见。
跨地级以上市补划基本农田验收还需提供经省政府同意的批复文件和委托方、受托方签订的《委托补划基本农田协议书》;涉及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补划基本农田验收,需提供经省政府同意的批复文件。
第十五条 基本农田占用补划方案包括:
(一)基本农田占用补划工作综述。
(二)拟占用或已占用基本农田的表册(含地块位置、图斑地类号、面积、拐点坐标)。
(三)补划基本农田的表册(含地块位置、图斑地类号、面积、拐点坐标等)。
(四)补划的基本农田的保障措施。
(五)补划的基本农田进行公告、签订责任书和建立保护档案情况。
第十六条 基本农田补划工作验收的程序:
验收工作包括检查核实书面材料和现场实地抽查。
市级初验。补划基本农田过程中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调整基本农田地块后,冠“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字样,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联合向地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初验申请。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对补划的基本农田各项内容进行初验并全部现场核查。检查符合要求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应在核查完成10个工作日联合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验收申请,并将初验意见和有关材料一并上报。
(二)省级验收。接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厅(涉及跨地级以上市补划的基本农田验收的,增加省发展改革委)组织联合验收组对初验结果进行验收。实地抽查按照不低于每县(市、区)申报验收的基本农田面积30%的比例随机抽样。经省级验收合格的,由省国土资源厅会省农业厅(涉及跨地级以上市补划的基本农田验收的,增加省发展改革委)核发验收确认函。核实书面材料和现场抽查有不合格的,即认定该批次验收不合格,整改纠正后重新申报验收。
四、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关于成立××镇基本农田保护
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村委会:
    为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使我镇耕地得到更有效的保护,确保我镇基本农田面积稳定,经研究,决定成立××镇基本农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 ,办公室主任由××同志担任。
 
 
 
××镇人民政府
二○一○年  月  日
 
 
 
 
××镇基本农田保护管理措施
 
    为贯彻落实《土地保护法》,切实保护耕地,我镇在完成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的基础上承担了补划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公顷。为加强保护农田的保护管理,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各村委会负责人要认真落实各项保护措施,同时将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管理工作纳入村委会,村干部的岗位责任制、镇政府会同国土资源所、农业办、推广站对保护区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改变或占用,未经批准不得调整。
    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进行建窑、建房、采石、挖沙、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等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个人闲置、荒弃基本农田。
    四、提倡和鼓励承包经营者使用有机肥料,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利用基本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个人应当保持和培肥地力。
    五、村委会的干部及土地监察人员对各辖区应加强检查监督,对村民要反复宣传,加强群众的保护意识,做好保护区的保护工作。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六、为使基本农田保护区提到更有效的保护,特设立举报、投诉电话,电话号码:××××。
以上措施,请认真执行。
 
××镇人民政府
二○一○年×月×日
××镇补划基本农田保护区村规民约
 
为切实保护基本农田,节约用地,巩固农业基础,保持我镇经济的稳定、协调发展,根据《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法规,结合镇实际,对调整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制定如下村规民约的(即六不准)。
一、不准在保护区内建房。
二、不准在保护区内挖鱼塘。
三、不准在保护区内打晒坪。
四、不准在保护区内葬坟。
五、不准在保护区内挖沙、取土。
六、不准在保护区内建砖瓦窑。
以上六不准,望各农户遵照执行,为切实保护耕地资源,珍惜每一寸土地,繁荣我镇的经济努力作出贡献。
 
 
 
××镇人民政府
二○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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