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府办〔2011〕94号(关于印发从化市流溪河流域水上绿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副局以上单位:
《从化市流溪河流域水上绿道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流溪河水上绿道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旅游局)反映。
从化市流溪河流域水上绿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从化流溪河水域的保护和管理并合理开发流溪河的旅游资源,规范流溪河水上绿道的经营活动及确保水源保护,营运安全,保障游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州市旅游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从化市流溪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从化市行政区域内流溪河水上绿道的所有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从化市行政区域内流溪河水上绿道的范围由从化市旅游主管部门会同规划、交通、水务、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划定。
第三条 从化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办法。
从化市规划、建设、交通、水务、文化、财政、公安、环保、安监、畜牧兽医渔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及镇(街)、园区属地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从化市旅游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建设、交通、水务、水利、文化、财政、公安、环保等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流溪河水上绿道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按法定程序报上级部门审批。
第五条 对从事流溪河水上绿道的经营活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由从化市政府指定从化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流溪河水上绿道中、长期发展规划,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决定。
第六条 从化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流溪河水上绿道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拟定水上绿道经营权的投放方案,报经从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水上绿道经营权的投放方案应当包括投放的方式、数量、期限、价格及资金管理等内容。
第七条 申请水上绿道经营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企业具有经营水路旅客运输许可证的资格;
(三)有符合以下条件的运营船:
1、水上绿道经营的船只只能使用符合船检要求的环保电动动力等无废气、废水排放的船只,具有船舶检验证、船舶登记证、船舶国籍证和海事部门颁发的适航证;
2、船体美观、船况良好,船身显要位置设有统一标志,服务设施应设有明显的中英文标志牌;
3、游船上严禁设置卫生间及餐饮项目;
4、游船航行时产生的噪声,岸测白天不得超过60分贝,晚间不得超过50分贝;
5、100个座位以上的游船应配备专职导游员或至少三种语种(中英文为必备语种)录音导游设备为游客提供导游服务;
(四)船上相关从业人员持有相应的船长、轮机长等相应资格证书,导游员、服务员需持有相关岗位上岗证书;
(五)有健全的环境应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安全管理与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六)配备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需的码头服务设施和安全设施;
(七)有良好的企业信用;
(八)提供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提供的相应文件
第八条 从化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招标等法规的规定确定水上绿道经营权的中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向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标准的游船颁发水上绿道经营牌照。
尚未完成游船建造的中标人,应当自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一年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标准完成游船建造,并向从化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申请验收:
(一)经营水上绿道业务的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水路运输许可证;
(四)船舶检验证、船舶登记证、船舶国籍证;
(五)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标准的游船相关证明材料;
(六)船员、导游员、服务员的上岗证书;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从化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向中标人投入水上绿道经营的游船颁发经营牌照。
一年内无法取得上述资料,由从化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取消中标资格,三年内不予参与招标等处理
第九条 从化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水上绿道经营者进行考评。考评的结果作为水上绿道经营者是否继续取得水上绿道经营牌照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 水上绿道码头的经营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十一条 水上绿道码头的布局选点,按照批准的流溪河水上绿道中、长期发展规划确定;其建设及配备设施应当符合市规划和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
第十二条 水上绿道码头必须设计有候船室、售票窗、服务咨询处、消防安全等设施设备。
第十三条 配置停车场、公共厕所等配套服务设施。从化市交通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为水上绿道码头合理安排公交线路,配置公交候车站(亭)。
第十四条 在水上绿道码头严禁任何个人和团体乱摆放、拉客派单等影响城市文明形象的行为,如有发生由各所属区域的城管部门予以纠正和处理。
第十五条 水上绿道码头经营者与游船经营企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合作协定,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共同维护流溪河水上绿道市场的经营环境。
第十六条 水上绿道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已发售船票的游船时间、服务内容及停靠码头不得随意更改;
(二)对所有的服务项目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对票价已包含的服务项目另行收费或向游客提供强制性收费服务;
(三)售票客位数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量,不得在游览中途无正当理由将游客转船;
(四)不得在影响运行安全的恶劣天气及其他情形下营运;
(五)按照国家规定对旅客携带物品严格实施危险品和其他禁运物品检查制度;
(六)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对游船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对可能危及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游客作出真实、明确的警示;
(七)企业必须加强游船设备、设施的保障措施,如造成下游拦河坝等公共设施或水利设施破坏的,必须赔偿所有损失,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强制性规定。
第十七条 水上绿道服务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船上服务设施设备规定
1、客舱布局需适于观光,座椅舒适,游客上、下安全便捷。
2、上、下船通道及船内通道畅通,在主要走廊、公共场所和客舱等场所张贴应急通道的标识。
3、配有保健箱,保健箱内应按相关规定配备常用应急药品器具。
4、按照国家标准配置相应的消防、保卫、水电、照明、通风、通信、卫生、救生等设施。
5、做好配套服务设施和安全设施的建设、维护和保养,维持营运、消防、安全、保卫和治安秩序。
(二)信息服务要求
1、对外公布的航线、班期、航经景点、票价及售票地点等服务信息,信息内容应真实、完整、有效。
2、服务场所应明示服务接待时间,按所承诺的服务时间提供服务。
3、候船室内应设置相应的游客指引标识,公布投诉电话和投诉方法,且设置游客意见本(箱)。
4、码头引桥、水排危险区域应设警示或安全标志;非工作人员禁区应设禁止标志。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强化企业服务管理:
(一)应制定健全的服务作业程序、工作标准及岗位责任制度。
(二)应按有关旅游业质量管理的要求,制定游览船服务质量管理细则、游客监督、服务质量调查等相关制度,持续地改进服务工作。
(三)应不定期开展游客满意度调查,收集游客意见,针对不足进行整改。
(四)应定期组织开展员工岗位培训、业务学习、技术培训。
(五)应制定游览船旅游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第十九条 水上绿道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服务规范:
(一)遵守职业道德,坚守职业纪律,维护游客合法权益;
(二)参加消防、救生、抢险、环保、安全、卫生、服务等技能的培训,按规定领取有关的上岗证书;
(三)穿着干净整齐的工作服,佩戴工号章,仪容仪表要端庄、大方、整洁;
(四)照顾游客上下船,帮扶行动不便且有需要的游客,在船舶开航之前将有关游客须知和安全救生知识详细告知游客,安排专人在航行途中巡视,确保游客安全;
(五)在服务过程中要举止文明、用语文明、主动服务,微笑服务;
(六)在途经景点准确播放录音讲解词或安排导游进行讲解,讲解应当生动、活泼、文明、清晰,富含文化、历史韵味;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强制性规定。
第二十条 水上绿道航道范围内的日常维护、卫生保洁工作由从化市水务部门负责管理实施,保持航道的通畅和水面的清洁,经营企业协助水务部门完成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流溪河水域是以城市供水水源和防洪安全为主,水上绿道经营活动禁止对流溪河水体造成污染。船舶应当设置专门的固体废物收集容器,污水及固体废物不能直排入流溪河,须统一收集上岸,再按规定处理。禁止向水体排放和倾倒油类、垃圾、粪便等废弃物。
第二十二条 流溪河水域的开发项目,均应符合流域总体规划和《广州市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规定》的相关要求,保证流域供水水质和水量。建设单位须将开发方案按管理权限报管委会或相关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申报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码头等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的环评、试运行及验收应按规定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二十四条 在流溪河水域内建设的码头、临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相关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五条 水上绿道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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