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府办〔2015〕17号(从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从化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已废止)
从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从化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从化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农业局反映。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9日
从化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鼓励社会各类人才投身现代农业建设,更好地实现我区农业持续增效,农民持续增收,农村和谐稳定,实现富民强区的战略目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工作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严格标准、动态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以及德、绩兼备的原则。
第三条 新型职业农民是指具有一定文化知识,有较高职业道德素养和掌握一定农业经营理念,有一定经济基础,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依靠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并以此为主要经济收入来源的从业者。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的认定标准分为初级、中级、高级3个等级标准。初级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由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中级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由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市(地)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高级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由地级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管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新型职业农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至55岁之间;
(二)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素质和生产操作技能;
(三)以农业生产经营作为主要职业和主要收入来源。新型职业农民年人均纯收入是当年全区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倍以上;
(四)具有农业现代化的生产、经营方式或设备、设施;
(五)认真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期间表现良好,并通过相应考核,取得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合格证书;
(六)重合同、守信用,无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等不良记录。
第五条 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必须具备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具体标准如下:
一、种植业:
(1)粮食作物类:在本区范围内年种植面积30亩以上(含30亩)。
(2)经济作物类:在本区范围内年种植面积10亩以上(含10亩)。
二、养殖业:
(1)奶牛产业:在本区非禁养区范围内年养殖规模100头以上(含100头)。
(2)生猪产业:在本区非禁养区范围内年养殖生产母猪300头以上(含300头),出栏肉猪5000头以上(含5000头)。
(3)家禽产业:在本区非禁养区范围内年生产肉禽10万羽以上(含10万羽);或养殖蛋鸡3万羽以上(含3万羽);或养殖蛋鸭1万羽以上含1万羽)。
(4)水产产业:在本区范围内年水产养殖面积30亩以上(含30亩)。
(5)养蜂产业:养蜂生产者在本区范围内年养殖量达50箱以上的(含50箱)。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通过一定时期的培训,经考核合格,达到认定标准的农业从业人员均可按程序提出农民资格认定申请。认定程序是:
(一)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申请表》;
(二)由镇街农办对申请人申报材料和条件进行审查,提出推荐意见,并报送从化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农业局科技与政策法规科);
(三)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业内专家组按照认定标准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和推荐建议;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专家意见进行审核,确定初步人选,并将人选名单在农业信息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七天;
(五)公示无异议后,由我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
(六)对获得证书的农民名单,录入电脑信息管理系统建档,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申请材料包括:
(一)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科学文化素质和生产操作技能的证明材料,如学历证书、教育培训证书、技能证书复印件等;
(四)生产经营水平、规模及收入的证明材料,如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租赁合同、发票、照片复印件等。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八条 对已认定的职业农民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完善准入和退出机制。
(一)准入机制。对考核评价合格的新型职业农民,纳入新型职业农民信息管理系统,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每年进行考评一次,并通报考评情况。
(二)退出机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新型职业农民资格。
(1)有违法和不诚信等行为被依法依规处理和媒体曝光的;
(2)有群众举报、投诉达不到新型职业农民条件经核查属实的;
(3)不按要求参加培训、学习、资格年审中不符合条件的;
(4)放弃从事农业或收入来源已经不是以农业为主的;
(5)连续3年年均纯收入达不到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规定标准的。
第九条 对取消新型职业农民资格的名单在从化农业信息网上公布,其资格证书自动失效,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取消新型职业农民资格的,须报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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