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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府办〔2015〕21号(从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我区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的意见)

从府办〔2015〕21号(从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我区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的意见)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5-10-29 01:05
文件已失效

 

 

从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我区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引导我区农民规范有序建房,加快推进农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根据《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穗府〔2012〕35号)、《从化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穗府〔2014〕16号,以下简称《指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

以解决《指引》试行一年来出现的报建审批程序复杂与宅基地报批难、“两规”难符合、《指导图集》方案与农民实际需求有偏差、农民报建经济负担大、建筑间距难退缩、施工质量安全缺乏监管等六大问题为着力点,加快我区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改变农村违法用地、无序建房状况,推进农村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和有效合理利用,进一步引导农民规范有序建房,最大限度减轻农民负担。

二、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从化区农民建房规划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区农民建房工作进行统筹。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分管国土、规划等工作的副区长兼任,成员单位由区国土房管局、区规划局、区城乡建设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公安局、各镇(街)组成。各镇(街)成立相应机构,负责各辖区范围内的农民建房工作。

三、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有效推进

(一)简政放权,提高审批效率。

1.由区国土房管局、区规划局、区城乡建设局、区城管综合执法局、各镇(街)等单位成立农民建房业务会,主要针对历史遗留问题及特别案例提出解决办法。(牵头单位:区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区国土房管局、区规划局、区城管综合执法局、镇、街)

2.实行“权力下放”,镇(街)作为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的主体,负责各辖区农民建房的所有审批事项。审批所需材料和技术标准严格按照区国土房管局、区规划局、区城乡建设局相关规定执行,经镇(街)汇总申请材料并同意后,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并发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区国土房管局、区规划局对农民建房是否符合“两规”进行定期检查。(牵头单位:区规划局、区国土房管局,配合单位:区城乡建设局、镇、街)

(二)严格控规,合理处理建筑间距。

1.按照现行公布实施的“两规”,对符合路网、“一户一宅”和城乡规划相关技术规定的、且在村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民建房,可依程序申请报建。(牵头单位:区规划局,配合单位:区国土房管局、区公安局、镇、街)

2.农民在规划新村范围外进行建设的,在符合《指引》中基底面积、总建筑面积和层数要求下,参照广州市城乡技术规定上报稿的最低要求,可以按主朝向4米,次朝向1米执行。(牵头单位:区规划局,配合单位:区国土房管局、镇、街)

(三)明确程序,规范泥砖房、危破房重建。

符合泥砖房、危破房重建条件的房屋,报区规划局备案,按《从化区泥砖房和危房改造规划管理工作方案》(讨论稿)进行实施建设。(牵头单位:区规划局,配合单位:区国土房管局、镇、街)

(四)政府主导,减轻农民负担。

由政府主导,每年安排600万元财政专项资金,解决农民建房产生的规划放线费、规划验收的测绘费、产权测绘费等,约每套2000元。对不选用《图集》的农民,由建设部门公开招聘3~5家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组成农民建房设计库,供农民自主选择,约每套3000元。(牵头单位:区财政局,配合单位:区国土房管局、区规划局、区城乡建设局、镇、街)

(五)加强监管,确保质量和安全。

1.严格按照《广州市关于加强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建质〔2014〕1370号)的文件精神,由区建设部门负责相关业务指导和每年不小于两次的技术知识培训。(牵头单位:区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区国土房管局、区规划局、镇、街)

2.由属地镇(街)负责农民建房质量和安全监督检查,区建设部门定期进行抽查。(牵头单位:镇、街,配合单位:区城乡建设局、区国土房管局、区规划局)

四、其他工作

(一)本《意见》是在《指引》基础上编制完成的,如《指引》与《意见》有冲突的部分,按《意见》执行,《意见》中没有提及的内容,按《指引》执行。

(二)本《意见》最终解释权在区国土房管局、区规划局、区城乡建设局。

(三)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

 

附件: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流程图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流程图.doc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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