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府办〔2013〕80号(从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已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人口计生服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我市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计算征收标准。具体如下: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上年(小孩出生时的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低保户、残疾户居民,超生后在规定期限内持有效低保、残疾证明材料主动到户籍地计生办缴纳的,可按最低倍数(三倍)缴纳;其他城镇居民自超生之日起三个月内主动缴纳的,按四倍征收;超过三个月主动到计生部门缴纳的,按五倍征收;计生部门发出征收决定书催缴的,按六倍征收,征收决定生效后不按期缴纳的,计缴滞纳金,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本市农民上年(小孩出生时的上一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低保户、残疾户居民,超生后在规定期限内持有效低保、残疾证明材料主动到户籍地计生办缴纳的,可按最低倍数(三倍)缴纳;其他农村居民自超生之日起三个月内主动缴纳的,按四倍征收;超过三个月主动到计生部门缴纳的,按五倍征收;计生部门发出征收决定书催缴的,按六倍征收,征收决定生效后不按期缴纳的,计缴滞纳金,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以子女出生日为准,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属城镇居民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属农村居民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本市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两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按第一、二项的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属城镇居民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六至九倍的社会抚养费;属农村居民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本市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六至九倍的社会抚养费。
(五)符合再生育一胎子女的条件,但直至生育子女时也未补办审批手续的。属城镇居民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百分之二的社会抚养费;属农村居民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本市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百分之二的社会抚养费。
(六)、社会扶养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主体属县(区)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按镇(街)收市管的办法,全部汇入市财政局指定的账户。
二、执行时间:此标准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从府〔2008〕62号文《关于调整我市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同时废止。过去应征未征的,限期在2013年12月31日前缴清,逾期按新标准征收。
从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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