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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府办〔2015〕7号(从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从化市生态公益林补偿款发放 “一卡(折)通”工作方案》的通知)

从府办〔2015〕7号(从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从化市生态公益林补偿款发放 “一卡(折)通”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5-04-29 07:47

从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从化市生态公益林补偿款发放 “一卡(折)通”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从化市生态公益林补偿款发放“一卡(折)通”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林业局反映。

 

 

 

                          从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4日

 

从化市生态公益林补偿款发放“一卡(折)通”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生态公益林资金补偿及广州市森林管护区补贴政策,进一步规范生态公益林补偿款和森林管护区补贴的发放工作,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按规定直接发放到个人,现制定《从化市生态公益林补偿款发放“一卡(折)通”工作方案》,森林管护区补贴发放按照此方案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总体目标  

  

严格按照《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印发2014—2016年广州市生态公益林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穗林业园林通〔2014〕279号)、《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和《广州市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办法》对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使用的相关规定,生态公益林补偿款要在规定时间(各级资金到位后3个月)内发放,做好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公示工作,通过“一卡(折)通”方式将70%以上损失性补偿款直接发放到个人,切实做到促进林农增产增收、强农惠农。

 

二、管理机构

 

对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发放工作实行层级负责制,成立从化市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发放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林业局、财政局、各镇(街)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林业局内,各镇(街)相应成立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发放工作小组。各相关单位落实专人后,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从而加强对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发放的领导、监督和管理,确保生态公益林损失性补偿款直接发放到农户手中。

 

三、发放程序

 

第一步:每年根据省、广州市下达的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范围和资金数额,由市林业局依照《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广州市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办法》制定年度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安排计划表和发放通知,并下发到镇、街等相关单位。

第二步:由各镇(街)按通知要求和《年度从化市生态公益林损失性补偿资金安排表》,以村委为单位对管辖的生态公益林补偿对象的面积、级别类型、补偿标准、金额进行审核,并以个人为单位编制补偿资金发放计划表。然后在各村委公示五天,拍照存档。

第三步:公示无异议后,由镇(街)负责汇总其属下各村的补偿数据,然后向市林业局提交损失性补偿资金发放和村级管理费发放的申请、镇(街)生态公益林损失性补偿资金分配表,并由市林业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定。

第四步:经市林业局审定后的资料报送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审核后,属于损失性补偿的,由市财政局通过银行将资金直接划拨到村民个人账户(建议使用粮食补贴的账户)中;属于管护经费的,由市林业局按资金下达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核后统一划拨到市林业局,其中村级管护经费划拨到镇(街),根据各村实际情况,凭支出凭证到镇(街)报账列支。

第五步:补偿资金发放工作完成后,市财政局将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交市林业局归档。市林业局做好所有发放资料的汇总归档工作,用于每年生态公益林资金使用管理专项审计工作。

 

四、职责分工

 

市府办:负责协调各有关镇(街)以及各有关职能部门认真做好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发放的各项工作,统筹安排人力、物力,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市林业局:负责制定全市年度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安排计划表和发放通知,具体协调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发放的相关事宜,审核各镇(街)发放资料,做好发放资料的归档汇总。及时做好生态公益林政策的上传下达。贯彻落实中央、省、广州市有关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的文件精神,将有关文件及时转发至各镇、街贯彻执行,有计划、有目的完成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的各项工作任务和上报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复核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发放的各项资料,做好补偿资金的划拨发放工作。

各镇(街):负责统筹、落实辖区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的发放工作,包括损失性补偿资金和村级管理费的发放计划、各村(社)的资金分配表和生态公益林补偿基础信息表等数据。要求各村(社)做好公示、统计以及收集成员基本信息等工作。核实、统计各项资料后,将所有资金申请及发放资料造册交市林业局审核。

 

五、本方案从2015年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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