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欢迎访问广州市从化区政府网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 区府办文件

从府办〔2014〕11号(从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管理试行方案的通知)

从府办〔2014〕11号(从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管理试行方案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4-04-15 07:35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从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管理的试行方案》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从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12日

 

从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管理的试行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财政性投资项目管理,防止项目“三超”(超预算、超概算、超招标价)问题再度发生,扎实做好财政性投资项目推进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制度执行,加强项目管理

  (一)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关于转发广州市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从府办〔2011〕31号)、《从化市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从府办〔2011〕108号)和《印发<关于重申严格执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工作纪律的意见>的通知》(从纪发〔2013〕3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的管理,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工程,从严控制“三超”现象。

  (二)成立项目实施前审核领导小组,对项目批准实施前设计规模和投资控制管理予以审批,切实加强项目实施前设计规模和投资控制管理。审核领导小组由项目分管市领导和相关责任单位,以及相关专家组成。项目审核的专家从市城乡建设局负责组建的专家库中随机抽派。

  1、项目审批由项目分管市领导牵头,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专家共同研究。由市建设、交通、水务、林业、农业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工程变更增减的项目予以论证和审核把关。

  2、初步设计方案通过技术审查后还需根据概算投资额进行报批同意,方可进行下一步的施工图设计工作。具体为:

  (1)初步设计概算在500万元至2000万元的财政性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方案(在广州市进行立项的项目、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维修养护项目除外,下同)由分管工作市领导牵头组织项目审核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实施;

  (2)初步设计概算在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财政性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由市长牵头组织分管工作市领导和项目审核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实施;

  (3)初步设计概算在5000万元以上的财政性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后实施。

  (三)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设计方案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变更。因市领导现场调研办公决定变更的,应做好现场办公会议纪要和项目变更专家论证,并报市领导签发,作为项目工程的结算依据;因施工技术需要导致工程变更的,由业主单位向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审核把关工作,按专业组织专家予以论证。

  二、完善监管机制,强化权力制约

  (一)财政性投资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向初步设计和预算(概算)编制单位提供详尽的设计任务书和有关所需资料,并对初步设计的规模、功能、标准和内容进行审定,其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权限负责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避免工程设计缺项、漏项和偏离建设标准等现象。

  (二)市建设、交通、水务、林业、农业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勘察、监理、施工等单位的管理,督促其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合同和中标价格执行,共同做好项目“三超”控制管理工作。

  (三)市发改局要严格执行投资规模调整审批制度,严把项目审批关节,进一步加强项目建设实施阶段的监督检查。

  (四)负责工程项目征地拆迁的镇(街)要严格按照市政府相关征地及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做好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款项的核算改造。

  (五)市财政局要严格执行项目确定的工程预算(概算),严格按照工程进度拨付资金,对“三超”项目在未履行工程项目调整审批手续前,停止拨付财政性资金,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变更增加的造价不予认可。

  (六)市审计局负责财政性投资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对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不作为结算计价依据,由此而增加的所有投资均不得列入竣工决算。

  (七)市监察局负责对职能部门及监察对象履职情况进行执法监察、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并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八)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1、对项目预算、结算审查核减率超10%的(征地拆迁影响的除外),或结算审计结果超中标价5%的(市政府已批准的或征地拆迁影响的除外),或决算审计结果超批准投资额15%的(征地拆迁影响的除外),由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市政府作书面检查;对结算审查核减超20%(征地拆迁影响的除外)、疑点较多的,应作为嫌疑案件及时移送市监察局或司法机关核查处理,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对项目主管部门和业主单位的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2、市建设、交通、水务、林业、农业等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承担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监理、施工等单位的行业管理;如有关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经相关部门查核提请处罚的,其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行业管理规定予以处罚,或报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进一步处罚:

  (1)对勘察、设计、咨询评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预算(概算)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列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限制其承担我市财政性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咨询等业务,并按行业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2)对施工单位未按原审批设计图纸,擅自违规施工,其增加的投资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因施工单位高估冒算、管理混乱,质量低劣而返工等违规施工造成预算(概算)突破,由施工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两年内不得参与我市财政性投资项目施工招标。

  (3)工程监理单位要依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项目实施监督。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项目业主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方案的行为,监理单位应当向项目业主的主管部门及项目审批部门报告。对未及时制止和报告上述行为的监理单位,视情节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劝戒或限制其承担我市财政性投资项目的监理业务,并给予相应处罚。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返回顶部打印页面关闭本页浏览次数:-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点击关闭

返回顶部